intestate estate ordinance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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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You Need to Know About Intestate Estate Ordinance in Hong Kong

Each country has different intestacy laws to deal with the distribution of assets of people who passed away without a valid will. Two important keys in this regard are the Intestate Estate Ordinance (Cap. 73) and the Wills Ordinance (Cap. 30). Learning about these laws can help you in the crucial event that your loved one dies intestate. The goal of these laws is to ensure a fair distribution of the deceased's estate among relatives.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how assets will be divided, and what relatives can do to manage them. Intestate Estate Ordinance in Hong Kong According to the 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 (Cap. 73) when a person dies while not executing a will in Hong Kong, then the estate of that person will be distributed and that person is called an intestate in this case. There are many possibilities for someone not taking care of a will while they are alive, due to sudden illness, being away from relatives, new marriages, or various other personal reasons. If there are relatives who suddenly want to take care of the inheritance of someone who has died, and after checking it turns out that person has never made a will, then they must obtain a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from the Probate Registry. Those who are entitled to apply for the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for inherited assets are the people regulated in rule 21 of the Regulations. There are highest priorities starting from a surviving spouse, children, parents, siblings, grandparents, uncles and aunts. Those who are able to obtain a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s are able to deal with the e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 After arranging for the funeral of the deceased and obtaining the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the administrator must settle any debts, expenses, and collate all the assets of the deceased. Now, the estate will be distributed to the beneficiaries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4 of the IEO, and will be explained below. Entitlement on Intestacy If there is only the spouse, no children/grandchildren of the deceased, parents, full siblings or children/grandchildren of full siblings, then the entitlement arrangement is handed over to the surviving spouse. If there is a spouse and children/grandchildren of the deceased and other immaterial relatives, the surviving spouse gets personal chattels and half of the residual estate and HK$500,000. The other half for statutory trust (refer to the Intestate Estate Ordinance) for the surviving children/grandchildren. For the spouse and one or more of the relatives such as parent or full sibling or children/grandchildren of full sibling, the surviving spouse gets personal chattels, half of the residual estate, and HK$1,000,000. The other half for the surviving parents or on statutory trusts for the full siblings. For no spouse and only children/grandchildren of the deceased, the entitlement arrangement is all for the surviving children/grandchildren on statutory trust. For no spouse, no children, only parents, all rights go to parents. If there are only full siblings, no spouses, children, or parents, all rights go to full siblings on statutory trusts. The law will continue according to who the recipient is, and who the remaining family is. For half siblings, grandparents, full uncles and aunts, half uncles and aunts, it will be handed over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or on statutory trusts. Especially for someone who has no relatives at all, everything will be taken care of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as unowned property. Distribution of Estates (resume) The distribution of an intestate's estate will be sorted according to priority, starting from spouse and children, then parents, full siblings, half siblings, grandparents, full uncles and aunts, half uncles and aunts, and so on. If the remaining people in the family are a spouse and children, the spouse gets household items or personal chattels, HK$1,000,000 in cash, and part of the remaining property. The children will share the other half. If the deceased person only has a spouse without children, the spouse gets personal chattels, HK$1,500,000 in cash, and half of the remaining estate. The remainder of the estate will be divided between the deceased's surviving parents or surviving siblings. That order will continue to be repeated according to priority, unless there are special conditions where the person who died has no relatives at all, and the price will be managed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as unowned property. Do you know the procedure of inheritance in Hong Kong? In case of inheritance, a 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must be appointed to manage the inheritance. This representative, known as an administrator, is usually the highest ranking relative according to inheritance rules. Administrators must apply for a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from the High Court Probate Registry before they can deal with the deceased's assets as we discussed above. Conclusion The intestate estate ordinance in Hong Kong provides a systematic approach to dividing the estate of a deceased person in the absence of a valid will. However, these laws may not reflect the deceased's personal wishes when creating their own will. Immediately make a will for your beloved family, because we can provide comfort for the family in the future, and also ensure that there is no will in your name that has been registered and could be considered fraud. Therefore, it is always advisable to seek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and consider making a will and how assets will be divided according to one's wishes. Making a will is complex and there is a lot to take care of. Even though we already know the intestate estate ordinance, we still don't know exactly what we need to prepare to make a valid will. Knowing this, you need SMEBrother as your one stop solution for everything regarding wills. SMEBro provides services including: ✅ Estate Survey and Assessment: A comprehensive survey and assessment of the estate will be conducted to ensure that all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re clear. ✅ Legal process guidance: A professional legal team will assist you in completing various legal procedures required for inheritance distribution to ensure that everything is legal and compliant. ✅Careful follow-up throughout the entire process: We have professional teams from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who are familiar with inheritance matters and can help you break cross-border barriers and successfully inherit your inheritance.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香港居民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往往會涉及跨境法律、家族關係證明、遺產繼承公證等問題。那麼在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將如何繼承遺產,現將相關事宜整理如下:   適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對於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其中第四章“繼承”部分指出,涉外繼承,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也即,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則通常適用內地的繼承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繼承順序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處理:即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  ➢ 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文檔,如出生證、戶口本、婚姻記錄證明等;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文檔; ➢ 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等;  ➢ 財產證明文檔(如房產證、銀行帳戶等); ➢ 其他不動產所在地相關部門及公證處要求的文檔或內容聲明等。   不動產繼承基本流程(以房產為例) 1、準備相關文檔: 提前聯繫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和房產登記部門,具體瞭解繼承所需文檔要求。   2、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委託相關法律事務的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這份聲明書需要包含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親屬關係的確切描述、遺囑的存在狀況及其有效性說明等內容等,並將材料送往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   3、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獲得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同意後,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由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公章、完成副本轉遞手續。   4、辦理公證 向內地公證處確認文檔齊全後,繼承人攜帶所有必要的、經過公證的正本文檔,前往內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5、辦理繼承 憑內地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攜帶房屋登記機構要求證件(例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房地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等)於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動產繼承基本流程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如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的分配,大致類同上文。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為香港時,繼承動產應按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準備需文檔。   相關費用 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房產時,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香港委託公證及轉遞費:香港居民需先在香港辦理對其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檔的公證,並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相應機構進行公證文書的加簽及轉遞至內地。   內地公證費:內地公證機構會對香港居民的身份、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以及其他與繼承有關的事實進行公證,這會產生相應的公證費用。   律師費用:在處理繼承事務過程中,由於法律程式複雜,一般建議聘請熟悉內地和香港兩地法律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包括協助準備材料、辦理繼承手續等,律師費用也會是一項支出。   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登記費等費用:繼承房產時,需要在內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過程會產生諸如契稅、登記費等政府規費。具體的稅率和費用標準依據內地各地區的法律法規執行,可能與房產價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等因素有關。   其他可能的稅費:儘管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不需要繳納香港遺產稅,但在內地繼承房產可能涉及到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房產的原購買時間、面積、市場價格以及是否為繼承人的唯一住房等條件,可能會產生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不過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有可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   熟悉內地的朋友應該聽過,目前有些地區(如廣州)已開始試行新的不動產繼承登記政策,新政策免除了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及免除屬於上述法定繼承人之列的繼承人辦理免稅證明等步驟,直接由不動產所在的登記中心受理繼承登記過戶申請。但和目前慣常的做法相比,新政策也有“弊端”,包括但不限於: 1、新政策下辦理繼承手續所需的時間更長,因為增加了至少六個月的公告期。 2、新政策下所有繼承人需親自前往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繼承登記過戶申請。 3、新政策下,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於繼承所需文檔的要求更加嚴格。   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或者部分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則很難通過上述公證程式辦理繼承登記過戶手續,而需要通過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解決。   綜上所述,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遺產,是一個涉及兩地法律制度、公證程式、稅務規定等多個環節的過程,由於法律政策可能會隨著時間和具體情況有所調整,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及時諮詢專業的跨境法律服務人員以確保遵循最新的法律規定和程式要求,確保合法合規完成繼承手續。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家族遺產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基於香港和內地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兩地繼承領域法律法規對無遺囑繼承中的繼承權順位和繼承份額規定有較大的差異。且由於遺產繼承通常都需依據遺產所在地法律處理,所以這對需繼承兩地遺產的家庭造成很大的障礙。因此本文將香港和內地兩地的繼承權順位和份額詳細整理在了一起,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香港無遺囑繼承順位和繼承份額整理   繼承人存世情況 有權繼承人 遺產繼承份額 只存配偶 配偶 全額繼承 存配偶、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配偶、子女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5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5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子女兩方平均分配(子女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存配偶、父母; 無子女;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配偶、父母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父母兩方平均分配(父母共一半,由尚存雙方平分或尚存一方繼承)。 存配偶、兄弟姐妹; 無子女、父母 配偶、兄弟姐妹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兄弟姐妹兩方平均分配(兄弟姐妹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 存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子女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 存父母;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父母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父母; 存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存其他法定親屬 按以下順位,由在先順位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沒有上一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 (1)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祖父母及外祖父; (3)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兄弟姐妹; (4)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上述表格中出現的親屬均無 由政府全額繼承    內地法定繼承順序及份額 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無第一順序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其他: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建議 (一)充分瞭解兩地繼承法律的差異規定 由於香港和內地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域,兩地的法律制度不同,對夫妻財產關係認定、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權人範圍和繼承權實現方式的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客觀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作為跨境投資或在兩地擁有財產的高淨值人士,應及時瞭解兩地的不同法律規定及財產制度,以便根據本人意願對個人、家庭、家族財富作出較好的統籌規劃。 (二)增強法律意識,注意財產取證及財產資料的保存 作為高淨值人士,也要提高相應的法律意識,及時保留和備份相關的重要財產資料。特別是對於在境外形成的財產資料或證據,如在境外納稅的完稅憑證、繳款憑證或財產購買發票等,高淨值人士也應及時知會家庭成員,保持資訊對稱,以免出現在繼承發生時家庭成員根本不清楚其在境外的動產、不動產情況的無奈狀況。 (三)在跨境繼承糾紛中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團隊提供法律支持 如果被繼承人同時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遺留下遺產,繼承人往往需要找香港律師和中國內地律師分別辦理位於香港的遺產繼承事務和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繼承事務。由於在處理跨境繼承事務時,客觀上需要兩地法律人士的專業合作,包括聯繫公證人員、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調查取證、公證認證等。傳統的律師一個人單打獨鬥的代理模式往往難以勝任,而需要一個專業的律師團隊相互配合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因此建議高淨值人士儘量尋求具備能夠提供全球範圍內法律服務的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提供的全面的兩地法律諮詢與服務,避免重複勞動和來回奔波,降低成本,以便最高效地解決繼承法律糾紛。
香港人繼承內地的遺產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跨境遺產

香港人繼承內地的遺產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在繼承財產方面,內地與香港在繼承上都採用了分割制的做法,大致意思是動產(例如銀行戶口)會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法律,而不動產(例如物業)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處分。舉例,一名香港居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若物業在內地,就應適用內地法律慮置。 如果該當香港居民去世後(即「被繼承人」)在內地留下遺產:   如果是「不動產」(物業)則該遺產會根據內地繼承法進行繼承輿分配; 如果是「動產」(銀行戶口、股票賬戶)則該遺產仍受死者的居籍地(Domicile),即香港繼承法律,進行繼承與分配   -般香港居民被繼承人在香港與內地都留有遺產: 若留有遺囑,有權繼承人會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從而處理死者香港的遺產; 若沒有訂立遺囑,則其遺產會根據香港《無遺者遺產條例》分配,申請繼承人士的優先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已婚人士更要考慮夫妻財產的歸屬。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內地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因此,繼承上也應該先考慮有關財產適用什麼法律。比如,在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繼承時登記在丈夫名下的財產就是丈夫的,登記在妻子名下的就算妻子的。而內地則不同,結婚後的夫妻財產是共有的,不管在誰的名下,丈夫妻子都有份!   此外,按照香港的法律規定,父母一般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內地法律規定父母與配偶、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可想而知,有關財產所在地,繼承是適用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分家產」的結果都可能截然不同。   至於對被繼承人在內地遺產的處理,隨著內地2021年《民法典》與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生效,有權繼承人需要按照有關制度向內地公證部門取得有關辦理繼承的證明書,之後再憑繼承權證明書再向各相關單位辦理遺產過戶的手續。 如果有權繼承人間未能全部配合或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通過其他法律程式處理繼承事宜。現實中,由於處理跨境辦案文書的要求較為複雜,程式亦非常繁瑣,因此有權繼承人宜聯繫具備相關辦案經驗之律師安排處理。   先來看一起比較典型的跨境遺囑繼承案例。   一、案情歸納 黃先生是家中老大。1994年2月1日前,他的父親和母親在福建省安溪縣按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但從來沒有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在安溪縣共生育二子三女,分別為黃先生、三個妹妹和一個弟弟。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黃先生的父母親帶著黃先生還有弟弟妹妹們一起移居香港,兩人也沒有在香港辦理結婚登記。 黃先生的父親在福建老家有很多處房產,其中本案爭議的房產價值最大,這套房產當年是黃先生出大頭,和父親1992年共同買地建造的。2002年進行房產登記時,各種原因,只登記在黃先生父親一人名下。2011年,黃先生父親(以下稱立遺囑人)立下一份遺囑,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我們簡單概括下,黃先生父親的遺囑內容:第一,這是本人的最後一份遺囑,以這份為准;第二,我要把我名下在各處所有的不動產及動產,扣掉喪葬費、債務等費用後全部給大兒子;第三,這份遺囑要根據香港法律處理,大兒子為我遺囑的全權執行人。四年後,黃先生的父親在香港病逝。作為長子,黃先生就開始根據父親的遺囑盡心盡力地開始處理有關事宜。根據律師指導,黃先生首先依據香港法律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了《遺囑認證》和登記,然後將這份《遺囑》及法院的《遺囑認證》拿到香港律師樓辦理公證認證手續。黃先生想,這些必要的手續我現在都完備了,老爸也的確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把系爭的房子給我,我成為房子的主人應該沒有問題。誰曾想,黃先生的母親不同意。不動產交易中心也發聲了,香港法院所作的《遺囑認證》我們不承認,房產爭議應先由內地法院作出裁判後才能執行更名登記。不動產交易中心不給辦事,母親又攔著,不同意房子歸黃先生,黃先生進退兩難,沒辦法處理,只能起訴到法院。   二、案例評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涉案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判定涉案遺囑是否合法有效,關鍵在於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還是適用香港地區法律?由於一審、二審法院對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適用及判定認識不一,直接導致了案件處理結果的迥異。 下面,就圍繞案件的四個焦點跟大家做一簡單的分析: 第一個焦點: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一、二審法院在這個問題上還是看法頗為一致的,認為判定黃先生父親所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應適用香港地區法律,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理由如下:本案所涉遺囑的立遺囑時間為2011年10月,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實施之後,故應適用該法判定本案所涉遺囑的合法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對涉外遺囑繼承明確確立了遺囑繼承規範採用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統一主義”,即不以不動產所在地法為不動產遺囑的准據法,而是將准據法統一於屬人法或被繼承人本國法、或為被繼承人經常居所地法或慣常住所地法。而本案的立遺囑人黃先生的父親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居住,立遺囑(遺囑行為地)及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均在香港,所以判定他所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應適用香港地區法律。 第二個焦點:夫妻關係的認定問題。分歧就來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所以一審法院就認為黃先生父母之間的關係完全不符合《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規定的夫妻結婚形式,所以兩人不屬於香港法律規定的實質意義上的“夫妻”。二審法院出人意料地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認為黃先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應該按 “事實婚姻”處理。兩人在大陸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我們就不去討論一審、二審判決中哪級法院的觀點更為合理了,畢竟引用這個案例的目的還是因為它比較典型,我們希望能借此案例拋磚引玉,以引發大家對跨境法律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關注與思考。 第三個焦點:香港個人名下在內地的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個焦點的分析處理一定離不開第二個焦點的定性。一審既然認為黃先生父母不屬於香港法律規定的實質意義上的“夫妻”,那自然黃先生父親個人名下在內地的房產為其個人財產。二審則有相反的看法,因為兩人是事實婚姻,自然黃爸爸名下的房產應認定為兩人的共同財產,黃爸爸和黃媽媽各占50%。理由很簡單,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現在房產位於福建省安溪縣,所以對訴爭房產的歸屬認定應適用中國法律。二是黃爸爸生前與黃媽媽對其名下的房產歸屬也沒有作出約定。 第四個焦點:遺囑的效力問題。一二審都認為黃爸爸所立遺囑,合法有效。只不過因為二審已經將系爭房產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黃爸爸未經黃媽媽同意擅自處分屬於黃媽媽份額內的房產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黃爸爸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內的房產。所以黃爸爸所立遺囑部分涉及訴爭房產的意思表示只能認定為部分有效。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民事判決,部分支持了黃先生的訴請,認定黃爸爸在香港所立的書面遺囑部分有效;登記在黃爸爸名下的訴爭房產由黃媽媽與黃先生各自享有50%的產權份額。 三、觀點 實踐中,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牽涉到的國家地區、遺產類別日益多元化,繼承問題也變得很複雜,如本案中被繼承人黃爸爸及立遺囑時的經常居所地均在香港,而遺囑所涉的主要財產(不動產)在內地的情況並不少見,必然會涉及到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問題。而不同的法律適用可能導致案件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甚至還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稅務、公證等多領域的規定及操作,不可一概而論。需要我們從多角度予以考量:   一):瞭解涉外繼承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並在法律適用上爭取主動地位,是處理涉外繼承,尤其是涉外遺囑繼承的先決及有利條件。 發生涉外繼承時適用哪里的法律,即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它雖然並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而僅僅是解決“法律的選擇”問題。但任何涉外繼承的處理,都需要先對法律關係進行識別,確定適用的衝突法規範,再按照衝突法規範的指引,確立處理涉外繼承的准據法,該准據法是使繼承權得以實現的實體法,並據此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如何保證遺囑的效力是使用遺囑工具最需要關注的問題。 轟動一時的“世紀遺產案”,大家都不陌生。無論是龔如心,還是王德輝,很早就有意識關注自己身故後巨額財產的傳承問題,甚至為此訂立了一份、多份遺囑,然而也正是因為這些遺囑的先後存在,最終導致了轟轟烈烈的“遺產風雲”。從一定程度上說,遺囑的有效性是影響財富傳承的最大問題和關鍵所在。因此如何保證遺囑的效力是使用遺囑工具最需要關注的問題。   三):關注香港與內地法律在夫妻婚姻關係認定上的差異問題。 首先,兩地對“結婚”的認定不同。在本文的典型案例中,一審認為依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黃爸爸和黃媽媽不屬於香港法律規定的實質意義上的“夫妻”;二審則認為依據中國內地法律,兩人應按事實婚姻處理。其次,兩地對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同。關於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主要是由《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體現。《婚姻法》第十七條與第十九條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婚姻當事人之間未適用約定財產制時,即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而在財產關係上,香港地區沿襲英國婚姻家庭法,立法亦沿襲英國婚姻家庭法規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即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均由雙方各自所有;夫妻結婚後,各自享有各自獨立的財產權利,且獨立承擔各自的債務。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是香港現行有效的法律,可以作為認定涉港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依據。   四):及時對遺囑辦理公證認證程式,確保遺囑的真實性。 本案中黃爸爸遺囑的訂立在香港產生或完成,由於該遺囑訂立時由香港執業律師、社區幹事在場進行見證,且黃先生在執行遺囑的囑託時,就該遺囑的效力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認證,《遺囑》及《遺囑認證》均經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進行了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文書的轉遞手續,並加蓋了轉遞專用章。所以該遺囑最終能夠作為證據在國內得到有效使用。 根據我們操作遺囑案件的經驗,在涉及到跨境、跨國財產的遺囑繼承中,影響遺囑效力的因素複雜多樣,每起個案都存在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涉外遺囑繼承的實踐處理中,也並不是只有“一紙遺囑”即可高枕無憂地完成傳承,實現被繼承人的遺願。我們都需要特別瞭解和關注到以上這些問題,通過合理的安排和嚴謹的程式避免因這些因素引發遺囑的效力之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家族財富順利傳承。
【港島審計風雲】揭秘《香港審計準則》

【港島審計風雲】揭秘《香港審計準則》

在國際金融中心的璀璨光環下,香港的每一家企業都像是精密運行的機器,而確保這臺機器內部零件(財務數據)準確無誤的,正是《香港審計準則》。   《香港審計準則》是根據國際審計準則(ISAs)而制定 《香港審計準則》(簡稱HKSA),如同審計界的“國際語言”,它是根據國際審計與認證準則委員會的《國際審計準則》(ISAs)精心定制的。這意味著,無論你在世界的哪個角落,只要遵循ISAs,來到香港也能無縫對接,享受到國際化的審計標準。但是,別忘了,它也有自己獨特的“港味”。與美國的《美國公認審計原則》相比,HKSA在某些方面展現出了自己的特色,既體現了國際化的開放態度,又融合了香港本地的法律環境和商業習慣。   “專業懷疑”:審計師的必備態度 在HKSA的字裏行間,透露出一個核心理念——“專業判斷”與“專業懷疑”。這要求審計師們在工作中不僅要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還得懷揣一顆審慎的心。簡單來說,就是審計師在審查每一筆賬目時,既不能預設管理層不夠誠實,也不能盲目相信所有數據的真實性。這種“不偏不倚”的態度,確保了審計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遵守準則:每一份報告的“硬核”要求 在香港,不論是季度還是年度,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都得嚴格遵循《香港審計準則》。這不僅僅是一項規定,更是一種保障。審計師們在《公司條例》的框架下,依據HKSA提供的詳細指南,對財務報表進行細緻入微的審核,確保它們真實無誤地反映了企業的經濟面貌。每一個數字背後,都有審計師的專業審視與背書。   審計工作的全方位“導航” 《香港審計準則》不僅僅是一套規則,它更像是一本審計工作的百科全書,覆蓋了審計的方方面面。從最初的審計規劃,到風險評估,再到內部控制的考量,乃至專業道德與獨立性的堅守,每一步都有章可循。這些準則不僅指導著審計師們的工作流程,還通過專業的術語體系,確保了審計報告的規範性和專業度。   《香港審計準則》不僅是香港審計行業的基石,也是維護市場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堅固防線。
解鎖會計與審計:明明白白做老闆!

解鎖會計與審計:明明白白做老闆!

踏上創業征途的王先生,剛剛在香港創立了自己的夢想公司,滿腔熱血卻對香港特有的會計與審計程式一頭霧水?   王先生疑惑:首份審計報告,何時登場? 王先生的公司成立後約18個月,一份利得稅報稅表悄然降臨,這就是他提交首份審計報告的信號燈。他需在接下來的三個月內,準備好會計記錄,連同審計報告一同遞交稅務局。此後的每年,這將成為例行公事,提醒著王先生保持財務記錄的清晰與規範。   王先生要如何選定財務年終結日 香港大多數公司傾向於12月31日或3月31日作為財務年終結日,王先生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求或與海外接軌的考慮來選擇。只要王先生覺得合適,任意月份皆可為他的財務週期。   會計與審計,王先生可以自己做嗎 雖然王先生對自家賬目瞭若指掌,但審計這項專業任務,還需香港註冊會計師來操刀。特別是在公司起步階段,構建一套嚴謹的財務報告體系至關重要。專業會計服務不僅能確保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核心文件的精准無誤,還能隨著公司業務的擴展,提供更加高效和系統的支持,為未來的稅務規劃鋪平道路。  王先生如果經營不善,零收入,也要審計嗎? 若公司尚處於籌備階段,王先生只需向稅務局聲明“未開業”即可免去審計報告的煩惱。一旦業務啟動,即便尚未盈利,那張乾淨的利得稅報稅表依然要搭配審計報告準時上交。   離岸公司,審計的例外? 王先生若選擇在海外設立公司,是否就能避開審計的束縛?這得看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和所選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如果離岸公司涉足香港業務,那審計報告依然是繞不過的門檻,合理規劃稅務,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棘手問題,是王先生必須考慮的。   王先生如果沒能按時完成審計會怎麼樣? 會計與審計工作拖遝的後果可不容小覷。逾期未交可能導致稅務局的估算評稅,甚至面臨罰款、三倍稅額的重罰,甚至法律訴訟。因此,王先生務必銘記,及時準確地完成審計,是保持公司財務健康的金科玉律。   王先生為何堅持一站式服務? 談及公司秘書與會計工作的集中處理,其魅力在於簡化流程,減少溝通成本。對於忙碌的創業者王先生而言,將這些重任託付給像協橋這樣的專業機構,意味著無論是政府信件的即時處理,還是稅務申報的及時提醒,一切盡在掌握,讓他能專心致志於業務發展,無需為瑣事分心。
審計風暴:香港企業揚帆資本藍海的黃金羅盤

審計風暴:香港企業揚帆資本藍海的黃金羅盤

在香港這座國際金融中心,每一家公司都力求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脫穎而出。而審計,作為企業治理結構的基石之一,對香港公司而言,其價值遠超於簡單的財務檢查。本文將深入探討審計為香港公司帶來的多重益處,揭示其如何助力企業建立信任、優化管理、促進投資,並確保長期發展。   構建良好形象 一份由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高質量審計報告,是香港公司向公眾和商業夥伴展示其財務穩健和管理透明的最佳名片。這不僅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還能在客戶心中樹立起值得信賴的合作夥伴地位,尤其是在決定信貸限額時,審計報告成為關鍵參考。財務報表的年度審核,按照公司自選的財務年結日(如3月31日或12月31日)進行,便於賬務管理和未來查詢。   可優化管理 審計過程不僅是報稅的必經之路,也是提升企業內部管理的契機。通過對財務數據的嚴格審查,公司能發現並改進管理中的不足,從而提高運營效率。對於在香港開展業務的公司,包括與全球客戶的購銷活動、銀行交易記錄以及員工薪酬發放等,審計確保了所有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和準確性,為維護銀行帳戶和順利開展國際貿易提供保障。 可促進投資 審計報告作為國內外投資者評估公司價值的重要依據,對吸引投資至關重要。它不僅是公司向政府提交的基本文件之一,也是在香港乃至國際市場上獲得認可的通行證。對於尋求在國內擴大影響力或計畫上市的香港公司,審計報告是不可或缺的信任構建工具,有助於企業籌集資金,開拓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可提升信譽 香港的審計標準以其嚴謹聞名,這不僅滿足了法律要求(依據《公司條例》第622條第429章節),更是在保護公司股東利益、提升企業信譽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審計不僅證實了公司財務的健康狀態,也是對公司內部監督機制有效性的驗證,為公司的上市、融資以及日常運營提供了堅實的信譽基礎。同時,它作為公正的第三方證明,為公司的資產轉讓、專利使用權授權等複雜商業行為提供了可靠證據。 審計不僅是一項法律義務,更是香港公司邁向成功的關鍵步驟。它通過確保財務透明、提升管理效能、促進資本吸引和維護企業長期穩定,為香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先機,實現可持續發展。
解密集團帝國的合併財務報表
合併財務

解密集團帝國的合併財務報表

當一家公司控制一個或多個實體時,我們將其稱為母公司和子公司,也稱為集團。 合併財務報表合併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記錄。 這樣就可以將集團的全部資產、負債、權益、收入、支出和現金流列為一個單一的經濟實體。 當集團的一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其他公司的控股財務權益時,合併財務報表提供了公允列報。 此外,它可以提高企業財務記錄的效率,並為企業主、股東和債權人提供有用的財務概覽。 根據《公司條例》第379條,在財政年度結束時控制一個或多個實體的公司必須編制合併財務報告。 根據《公司條例》第379 (3)條的規定,在編制綜合財務報表時適用一些豁免規定: 如果該公司在該財政年度是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子公司;或 if: 截至財政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沒有成員對通知作出的回應表示書面請求董事會編制該財政年度合併報表。 在財政年度結束前至少 6 個月,董事以書面通知會員董事不打算為該財政年度編制合併報表,且該通知與任何其他財政年度無關;和截至財政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沒有成員對通知作出的回應表示書面請求董事會編制該財政年度合併報表。 但是,即使您不必提供報表,編制報表對您自身、股東和董事來說,仍是有用的資訊概述形式。 合併賬目將統一反映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如果您在多個擁有不同會計和稅法的國家開展業務,這一點尤其重要。 如何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首先,應合併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其中包括資產、負債、權益、收入和現金流等。 如果涉及多種貨幣,則應將其轉換為相同的列報貨幣。 接下來,應刪除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的賬面金額和母公司在每家子公司持有的股權。 最後,提取資產負債表中的公司間資產、負債和權益,以及集團內實體之間的支出和交易流量。 合併財務報表應符合《公司條例》第380、381和383條。 此外,應適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的會計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2005年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接軌。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沒有特定的法定截止日期,除非是為了滿足其他法定截止日期(如納稅申報、年度股東大會等)的需要。 審計呢? 每年,香港註冊公司必須由註冊會計師(CPA)審計其財務報表。 審計師應是獨立於處理公司財務賬戶的普通會計師或簿記員。 由於註冊會計師是獨立的,因此可以在沒有內部偏見和虛假審查的情況下進行客觀的審查。 以下是《公司條例》下“申報豁免”的標準。 它們不能免於審計。 “申報豁免”是對有資格編制更簡單的賬目和董事會報告的私人或擔保公司的豁免(有例外)。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至少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小型控股公司: 總收入(或總收入)不得超過1億港元 總資產(或總資產)不得超過1億港元 員工(或員工總數)不得超過100人 非公司集團成員的私營公司(或公司)應在成員之間達成書面一致協議。 一個財政年度內不超過2,500萬港元的小型擔保公司(或一組小型擔保公司的控股公司)。 符合更高規模標準且獲得控股成員75%批准的合格私人公司 (或一組符合條件的私營公司的控股公司)。 此外,任何成員不得對該決議投反對票。 由一家或多家小型私人公司(或符合條件的私人公司和一家或多家小型擔保公司,前提是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規定的規模標準)組成的集團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獲得控股公司成員的75%批准,並且沒有成員投票反對該決議。 公司集團可能包括非香港法人團體。 當公司符合豁免標準時,豁免將從公司的財政年度和隨後的每個財政年度開始生效,直到公司被取消資格為止。
稅務小知識:可以降低預扣稅嗎?
扣稅

稅務小知識:可以降低預扣稅嗎?

雇主稅或預扣稅通常指政府向個人徵收所得稅,而個人通常是收入的取得者。隱含於稅名之中,這稅款通常會在支付給收款人前在源頭扣除或扣繳。 哪些款項需要繳納香港預扣稅? 當款項符合繳稅人的稅務扣除要求時,支付給非本地人士以在香港使用的知識產權相關的版稅或許可費可能會受到徵稅。 香港居民從非香港人士為在香港演出相關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將受本地法律管轄。 永久離開香港並離職時的最終薪酬。 非香港籍的表演者或運動員因在香港舉辦的演出而從當局獲得的收入。 代表非香港居民進行銷售。   應該預扣多少稅款? 付款方式 預扣稅率/金額 版稅/許可證費 4.95% (公司) / 4.5% (非公司企業)* 表演者權益分配金額 應納稅的實際利潤,或根據與香港稅務局協議的利潤百分比。 員工永久離開香港時的薪酬 直至稅務局發出解除函前的全部最終付款金額。 支付給非香港居民的表演者或運動員 若直接從表演者、運動員或未註冊代理商處購買,抽成為10%;若從已註冊的代理商處購買,則抽成為11%。 寄售銷售的收益 銷售收益的1%傭金,盡管實際上稅務局可能會接受更低的金額。 *註:在某些情況下,反避稅規則將使企業稅率提高至16.5%,非公司企業則為15%。 稅務報告和申報有哪些要求? 除了向非居民支付款項時扣除居民稅外,香港雇主還必須履行與稅務申報和報告相關的義務。 付款方式 需提交的稅務申報/表格/函件 截止期限 版稅/許可證費 非居民人士須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的通知函 在評稅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以及發行日期後的兩個月內(可允許延期)。 離職員工的薪酬 雇主申報表 IR56G 員工預計離職日期前至少一個月通知。 給非香港表演者或運動員的報酬 IR623 表格 表演者或運動員抵達香港時。 寄售銷售的收益 通知有關寄售貨物銷售盈利稅申報表 BIR52B 的徵稅通知函 根據 BIR52B 規定的截止日期或該年度評稅期結束後的4個月內。     違反規定可能導致罰款或法律後果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支付給非香港居民的款項應由付款人代為承擔稅負。這意味著香港付款人需完成所有必要的稅務申報程式並支付相應稅款,以代表非居民支付。未遵守此規定可能導致罰款和法律追究,就像自身的稅務責任一樣。 雇主如果未提交雇主申報表 IR56G 或未扣留離港永久員工的最後工資,可能會面臨起訴或罰款。 可以降低預扣稅嗎? 在某些情況下,非居民應繳納的最終稅款可能會減少。例如: 香港與其他收取版稅或許可費的所得收款方所在司法管轄區簽訂了雙重課稅協定(DTA),並且該協定提供了較低的預扣稅率。 非居民在香港可享有雙層利潤稅制,首200萬港元的應評利潤的稅率為正常稅率的一半。 稅務局可能會確定並同意非居民的最終應評利潤金額,從而降低有效稅率。 非居民的稅務責任可能因提交稅務申報表、額外申報或與稅務局的進一步協商而減少。因此,在支付給非居民的款項時,應保留法定金額或稅務局規定的金額,以因應最終結果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