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地交流日益密切,不少香港居民,如我們的客戶陳先生和他的父親陳伯,可能在內地擁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當這樣的香港居民離世後,其在內地的遺產繼承問題便成為家屬需要妥善處理的關鍵事務。
陳伯去世前立下的遺囑還要申請遺囑認證?
陳伯生前居住於香港,並在內地購置了房產。他在去世前已立下遺囑,明確指定陳先生為內地財產的唯一繼承人。按照規定,對於香港居民離世後留下的遺囑,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遺囑繼承啟動首需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確認其合法性及效力,此為香港居民遺囑繼承之必備條件,無論遺產位於內地或他處。由於陳伯生前的居所地(居籍地)為香港,因此遺囑的有效性應遵循香港法律進行判定。在實際操作中,內地公證機構有時對遺囑的雙重法律適用性認知模糊,可能要求遺囑同時符合內地法規。
讓陳先生感到頭疼的文件公證
涉及陳先生與陳伯的身份關係證明文件,如陳伯的死亡證明、陳先生的出生證明、陳伯與陳先生母親的結婚證明等,均為香港政府機構頒發,無法直接在內地使用。
解決方法在於通過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人進行公證。先生聯繫了指定的公證人,公證人負責查驗、核實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出具公證文書。
鑒於陳伯並無其他法定繼承人,陳先生無需辦理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公證。
陳先生的選擇:公證繼承或者訴訟繼承
完成上述香港居民身份關係及事實的公證書後,陳先生接下來需在內地確認其繼承權。實踐中,繼承權證明可通過兩種途徑實現:公證繼承與訴訟繼承。
1、公證繼承:陳先生選擇在遺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在提供齊全的公證件、遺囑認證書以及陳伯內地財產的相關資料後,公證處依法確認了陳先生的繼承人身份,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此途徑手續便捷,適合繼承人之間無爭議且配合辦理的情況。
2、訴訟繼承:如果陳先生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遇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異議、不配合,或者公證處因某種原因無法或不願辦理公證,他則需要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通過判決形式確定合法繼承權人。
動產與不動產繼承權人的法律適用
在陳先生繼承其父陳伯內地遺產的過程中,確定繼承權人時涉及內地法與香港法的選擇。值得注意的是,兩地法律對繼承權人的範圍規定有所不同:
1、內地法律:根據《繼承法》第一條,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通常情況下,他們平均分配遺產。內地法中,配偶、子女、父母權益地位平等。
2、香港法律:香港繼承制度下,配偶權益優先,父母權益相對靠後。在有配偶及子女的情況下,遺產主要由配偶及子女繼承,配偶享有較大份額,父母非繼承權受益人。具體如下:
- 僅配偶無子女、父母:配偶全權繼承;
- 配偶、子女:不動產全歸配偶,除不動產外的遺產,配偶先得50萬港幣的淨額,餘下遺產一半歸配偶,一半歸子女;
- 配偶、父母(無子女):不動產全歸配偶,除不動產外的遺產,配偶先得100萬港幣淨額及其利息,餘下遺產一半歸配偶,一半歸父母;如無父母有兄弟姐妹,該份額由兄弟姐妹共用;
- 僅子女無配偶:子女全權繼承;
- 僅父母無配偶、子女:父母全權繼承。
由於陳伯的遺產位於內地,根據屬地原則,陳先生繼承其父內地遺產應遵循內地法律。因此,作為陳伯唯一的子女,陳先生在內地法律體系下享有全額繼承權,無需考慮香港法律對繼承權人範圍的不同規定。
對於類似陳先生這樣的香港居民,瞭解並遵循正確的辦理攻略,無疑能大大減少繼承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擾與風險。有此類問題,儘管找SEMBro幫你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