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方式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是指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非法定繼承人的行為。本文將通過一個跨境遺贈案例,深入剖析遺贈繼承中的特殊性及潛在問題。
案例背景:
劉女士,香港居民,終身未婚未育,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故。生前居住香港,並在香港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平均遺贈給七位侄子女(以下簡稱“受贈人”)。受贈人A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七位受贈人分別居住於美國、英國、波多黎各、香港和加拿大。劉女士於2016年1月在香港去世。 本案例將針對遺贈繼承過程中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分析。
問題一:香港遺囑在內地的法律效力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三十三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由於劉女士立遺囑時及死亡時經常居所地均為香港,因此其遺囑效力應適用香港法律。根據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遺囑需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方具法律效力。本案中,劉女士的遺囑已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授予書(俗稱“承辦紙”),確認了遺囑的法律效力。
然而,由於兩地司法制度差異,根據《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內地法院在審理涉港案件時,需要當事人提交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方能承認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授予書效力。因此,香港高等法院的授予書需經過此程序才能在內地使用。
問題二:遺贈的接受方式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悉受遺贈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放棄,逾期視為放棄。法律並未規定表示方式,但實際操作中,不同部門對“兩個月”期限和表示方式的理解存在差異。為避免不確定性,建議受贈人在知悉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向中國委託公證人或公證處作出書面聲明,明確表示接受或放棄遺贈。
本案中,由於受贈人分散在全球各地,他們在國外作出的聲明需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後,才能在內地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問題三:受贈人放棄繼承的後果
根據我國繼承法,受贈人放棄遺贈,其遺產將依法定繼承原則處理。若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遺產歸國家所有;若死者生前為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則歸該組織所有。本案中,若有受贈人放棄繼承,由於劉女士無法定繼承人,放棄部分遺產將歸國家所有。這將導致其他受贈人的繼承手續複雜化,因為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放棄部分遺產歸國家所有的具體程序。
問題四:內地房產繼承程序
根據《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司發通【2016】63號),自2016年7月5日起,繼承房產已無需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權公證》。因此,本案受贈人在完成遺囑認證及接受遺贈聲明的公證認證後,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繼承手續。
結論:
跨境遺贈繼承涉及遺囑效力認證、受贈人接受遺贈的時限和方式、以及放棄繼承的後果等多個環節,需要謹慎處理。建議受贈人在知悉受遺贈後,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繼承程序順利進行。 本文僅為經驗總結,具體案件處理需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並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相關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