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港籍夫妻香港、北京兩地居住,在男方名下的北京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個人財產?即房產性質認定是依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再審申請人金信與被申請人楊智、楊禮繼承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 人物關係: 費義(男)與楊智(女)為夫妻,於1990年在北京結婚,未生育子女,於2001年收養一子楊禮。費義於2015年去世。金信為費義的遺囑受益人。
- 財產爭議:
- 費義於2015年在香港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予金信。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
- 金信主張,香港房屋已依遺囑登記在她名下,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遺囑將費義的份額轉移至她名下。
- 楊智認可遺囑並已將香港房屋的費義份額轉移至金信名下,但她主張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費義無權處分,金信無權依遺囑主張A房屋的折價補償。
- A房屋情況:
- 2001年,楊智以全款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某區的A房屋,並登記為其個人所有。
- 金信主張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費義與楊智在購買A房屋時仍為夫妻關係。
- 楊智主張A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且費義在購買A房屋時將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實際上是對A房屋所有權的放棄。
二、判決的主要問題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
- A房屋性質: A房屋是楊智和費義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楊智的個人財產?
- 法律適用: 應適用哪一法律來認定A房屋的權屬?是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三、爭議焦點
- 適用法律的選擇:
- 金信主張: 應適用香港法律,因為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在訴訟發生前近10年未共同居住,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
- 楊智主張: 應適用內地法律,因為A房屋位於內地,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2.適用法律的依據:
- 金信: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主張在雙方無法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 楊智: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該法律的解釋,主張應適用法院地法律確定本案的民事法律關係定性。
- 夫妻財產認定:
- 金信: 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楊智: 認為登記在誰名下的財產就屬於誰,即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只要登記在一方名下,就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四、一審判決
- 法院採信楊智的主張,認為A房屋登記在楊智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與費義無關。
-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認為A房屋的性質認定應參照楊智和費義的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 法院駁回金信的訴訟請求。
五、再審裁定
- 法院認為,原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法院再次確認,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應適用香港法律。
- 法院駁回金信的再審申請。
六、律師點評
- 律師點評指出,本案的裁判思路與廣東清遠中院、最高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一致,即在港籍夫妻無共同居所地的情況下,應適用香港法律來認定一方名下國內財產是否為共同所有。
- 律師認為,適用內地法律與適用香港法律的結果截然不同,因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七、補充說明
- 本案反映了涉外婚姻繼承案件中,法律適用和夫妻財產認定方面的複雜性。
- 本案的裁判思路值得關注,因為它涉及到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的衝突,以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