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遺產謎案:十二套房產背後的遺產爭奪戰

跨境遺產謎案:十二套房產背後的遺產爭奪戰

本案例涉及一起複雜的涉外繼承糾紛,其核心在於如何適用不同的法律來處理楊女士遺產繼承中涉及的繼承和夫妻財產兩個法律關係。

本案例涉及一起複雜的涉外繼承糾紛,其核心在於如何適用不同的法律來處理楊女士遺產繼承中涉及的繼承和夫妻財產兩個法律關係。案件的複雜性源於中國大陸與香港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的巨大差異,以及被繼承人楊女士與配偶張先生居住地和財產取得時間的變化。

案情概要:

楊女士和張先生係夫妻關係,原居住於廣東汕頭,1996年遷居香港並成為永久居民。2004年楊女士在汕頭住院治療,2005年去世。楊女士去世後,其父母向汕頭市中院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請求繼承楊女士的遺產。

爭議焦點在於楊女士與張先生婚姻存續期間在汕頭購買的12套房產的歸屬。這12套房產均登記在張先生名下,其中5套購於遷居香港之前,7套購於遷居香港之後。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國大陸法律),因此12套房產均屬夫妻共有財產,楊女士有權繼承其中一半。

二審判決及裁判思路: 楊女士父母不服上訴,後其父母去世,訴訟由其繼承人繼續進行。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認為本案涉及兩個涉外民事關係:繼承和夫妻財產關係。法院認為需要先確定夫妻財產關係的準據法,才能確定楊女士遺產的範圍。

二審法院的裁判思路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繼承法律適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不動產繼承適用中國大陸法律。然而,《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剩餘部分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必須先確定哪些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關係法律適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解釋,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未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無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本案中,楊女士和張先生未就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進行協議選擇。二審法院認為,應根據其居住地變化分別適用法律:

1996年以前: 兩人為中國大陸居民,共同經常居所地為中國大陸,因此適用中國大陸法律(夫妻共有制),5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楊女士有權繼承一半。

1996年以後: 兩人遷居香港並成為永久居民,共同經常居所地為香港,因此適用香港法律(夫妻分別財產制)。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7套房產屬於張先生個人財產,不屬於楊女士遺產。

 

結論: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楊女士遺產包括5套房產中的一半,而另外7套房產不屬於楊女士遺產。此判決體現了法院對不同法律關係分別適用不同準據法的原則,以及對當事人居住地變化的細緻考量,體現了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原則的準確把握。 本案也凸顯了在涉外婚姻關係中,預先簽訂財產協議的重要性,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