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Ella)外婆勞笑鳳在2014年9月去世,她生前訂立遺囑將名下所有資產全數贈予「契仔」,即官恩娜母親麥銀麗的無業男性好友馮明業,其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麼女麥美華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案件在19日於高等法院開審,原告方指出勞笑鳳生前轉移賣樓套現及定期存款等逾4000萬元的資產予孫子官仲銘(官恩娜兄長),質疑官恩娜一家不當影響勞笑鳳立遺囑,令另外三名女兒失去遺產受益權,無法追討母親生前疑被迫送贈官仲銘的資產,冀法庭裁定遺囑無效。雖然官恩娜及其兄長官仲銘為本案重要證人,但與訟雙方確認兩人不會為本案出庭作供。
原告為死者勞笑鳳的3名女兒麥銀娣、麥麗萍及麥美華,被告則為勞的次女麥銀麗(官恩娜母親)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暨勞笑鳳「契仔」馮明業。原告方丘啓昌大律師指,已故母親勞笑鳳為文盲,為人吝嗇,錙銖必較,勞生前出現強迫症及焦慮症的徵狀,亦被診斷患上認知障礙及白內障,故認為勞沒有行為能力訂立遺囑,根本不知道遺囑內容。而勞笑鳳自2011年與麥銀麗同住,期間起居生活由麥銀麗照顧,其名下四個物業出租事宜改由「契仔」馮明業處理,亦與原告方減少聯絡。
原告方質疑勞笑鳳一反常態地取出共值逾2500萬元的所有定期存款,以及沽出物業後所得的資金,存入與其孫子、官恩娜兄長官仲銘開設的聯名戶口,官仲銘其後取走聯名戶口中逾3800萬元。勞笑鳳與官恩娜、其父親官有權把勞的兩個物業按揭借貸1300萬,另與官仲銘合資購買物業。
原告方稱當勞笑鳳去世時,銀行戶口僅餘36萬元,絕大部分資產已被官仲銘私吞,可推論到勞笑鳳沒有能力立下遺囑,轉帳予官仲銘亦未經勞笑鳳知情同意,勞笑鳳也非自願轉帳。
原告方指勞笑鳳與麥銀麗同住後,與官恩娜一家關係良好,相反地與原告3名女兒關係轉差,減少聯絡,焦慮症及強迫症不影響其精神行為能力,故將資產轉移給其至愛孫子官仲銘屬正常合理,亦是勞笑鳳在清醒知情下所作的決定。惟被告方則指當時沒有人阻止原告3名女兒探望或聯絡勞笑鳳,只是原告3名女兒選擇減少聯絡勞笑鳳或與勞笑鳳見面,也不能單方面假設轉移資產及立遺產等事有蹺蹊。
此案涉及多個法律爭議點,以下從遺產繼承律師角度分析:
- 遺囑有效性:
行為能力: 原告方質疑勞笑鳳因認知障礙及白內障而無行為能力訂立遺囑。需要提供醫學證據證明勞笑鳳在立遺囑時是否能理解遺囑內容,並做出自主決定。
遺囑內容: 原告方認為勞笑鳳的遺囑內容與其生前個性及與家人關係不符,質疑遺囑是否反映勞笑鳳的真實意願。需要審視遺囑內容是否符合勞笑鳳的習慣及性格,並參考其他證據佐證。
遺囑訂立過程: 原告方質疑官恩娜一家不當影響勞笑鳳立遺囑。需要調查遺囑訂立過程,確認是否有任何人脅迫或誘導勞笑鳳立遺囑,以及勞笑鳳是否在自由意志下訂立遺囑。
- 資產轉移:
贈與行為: 原告方質疑勞笑鳳將資產轉移給官仲銘的行為是否合法。需要審視勞笑鳳是否在清醒知情下進行贈與,以及贈與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贈與目的: 原告方推測勞笑鳳將資產轉移給官仲銘可能並非其真實意願。需要調查勞笑鳳轉移資產的動機,並參考其他證據佐證。
資金來源: 原告方質疑勞笑鳳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需要調查勞笑鳳的財務狀況,確認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涉及任何洗錢或逃稅行為。
- 證據不足:
證人證詞: 雖然官恩娜及其兄長官仲銘為本案重要證人,但雙方確認兩人不會出庭作供。可能導致案件缺乏關鍵證據,影響案件判決。
醫學證據: 原告方需要提供充足的醫學證據證明勞笑鳳在立遺囑時是否有行為能力,以及是否有認知障礙等疾病。
財務證據: 原告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財務證據證明勞笑鳳的資金流向,以及官仲銘是否私吞了勞笑鳳的資產。
注意事項: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任何遺產繼承案件都應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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