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將於2024年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規定進行了重要調整,要求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認繳的註冊資本。對於已經存在的公司,如果存在逾期未出資的情況,也需要逐步調整到位,否則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立即繳納。
新《公司法》的實施,對於股東而言,意味著他們需要重新審視自身的註冊資本認繳情況,並考慮是否需要減資調降已認繳的註冊資本,以降低因未足額出資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新法除了規定資本認繳制改為限期5年內實繳外,還賦予了大陸公司逾期債權人要求股東提前繳足已認出資的權利。例如,如果公司未能繳納到期稅款,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也有權要求欠稅公司的股東提前繳納已認繳的出資。
此外,新《公司法》還明確了股權、債權等無形資產的出資地位,允許使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如果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並從中獲得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可以在不超過五年內,將收入分期平均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然後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等其他款項,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在增值稅方面,如果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則應根據金融商品轉讓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一般稅率為6%。如果以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資,則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服務,可以豁免繳納增值稅。
新《公司法》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這一修訂維護了股東的知情權,對於保障其財產權亦有重要意義。同時,新法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決定。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的實施將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和運營模式產生重要影響。企業及其財稅人員需要密切關注變化,合理調整策略,確保符合最新規定。同時,股東也應考慮通過減資等合法方式,調整註冊資本,優化資金結構,並注意涉稅問題,合理規劃稅務負擔。在集團企業進行供應鏈調整、精簡集團投資架構的過程中,減資可以作為階段性任務的一部分,幫助企業完成資金匯出,提高不動產出售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