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何會發生雙重課稅?
當同一筆收入被來源地與居住地兩地政府同時課稅時,即形成「雙重課稅」。以香港為例,其稅制原則上僅對本地來源收入徵稅,但自2023年起實施的「外來收入免稅制度」新增經濟實質要求,若企業未能符合條件,海外被動收入(如股息、權利金)可能面臨香港利得稅,進而衍生雙重課稅風險。
二、DTA的核心目標與運作模式
雙重課稅協定是兩國間的正式協議,主要目的包括:
- 消除重複課稅:透過稅收抵免或免稅機制,避免同一收入被兩地政府重複徵稅。
- 明確稅務規則:界定常設機構(PE)定義、各類收入(如股息、利息)的稅率上限等。
- 防止稅務漏洞:打擊跨國避稅行為,確保稅收公平性。
協定內容多參考OECD《所得與資本稅模型協定》(2017年版),並依實際需求調整。
實例解析:
若法國企業支付股息給香港居民,法國預扣稅率原為30%,但依《港法DTA》,稅率可降至10%,且香港允許抵免已繳稅款,最終避免雙重負擔。
三、DTA的受益對象資格
1.個人納稅人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為香港稅務居民:
- 在港設有永久住所或慣常居所;
- 單一課稅年度在港停留逾180天;
- 連續兩年中任一年度停留超過300天。
2.企業
符合以下條件者可適用DTA:
- 於香港註冊成立;
- 雖境外註冊,但實際管理與控制位於香港。
四、香港DTA的關鍵條款
1.現行協定主要涵蓋:
- 稅項範圍:明確適用稅種(如利得稅、薪俸稅)。
- 常設機構定義:界定企業在另一地的實質經營存在。
2.收入類別規範:
- 被動收入:股息、利息、權利金的稅率上限;
- 主動收入:就業所得、董事費的課稅權分配;
- 特殊條款:航空、航運業的稅務豁免,以及藝術家、運動員的短期收入規則。
五、實務應用:如何避免雙重課稅?
協定提供三種主要救濟方式:
六、產業專屬條款:航空與航運業
- 航空業:香港透過《民用航空協定》提供稅務寬免,保障本地企業在合作國的營運收益。
- 航運業:自1998年起實施互惠豁免,若對方國家提供對等條款,香港航運公司可免除相關稅負。
七、缺乏DTA的潛在風險
若未簽訂協定,企業與個人可能面臨:
- 高額預扣稅(如30%-35%);
- 居住地不提供抵免,導致雙重課稅;
- 需自行向來源地申請退稅,程序耗時且複雜。
八、香港DTA的全球佈局
截至最新統計,香港已與超過45個地區簽署全面性協定,覆蓋主要貿易夥伴(如中國、英國、新加坡等),為企業提供稅務確定性,進一步鞏固其國際商業地位。
九、SMEBRo專業支援:高效運用DTA的策略
跨境稅務規劃需結合法規與實務經驗,專業服務機構可協助:
- 評估企業是否符合「稅務居民」資格;
- 設計最適化的稅務架構(如利用協定降低預扣稅);
- 處理跨國申報與合規審計。
結語:善用香港雙重課稅協定,不僅能降低稅務成本,更能提升跨境業務的穩定性。建議企業即早評估自身需求,並尋求專業團隊支援,以最大化國際佈局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