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和丈夫結婚10年,他於2年前被調職至大陸。丈夫最近承認與一名大陸女子發生了婚外情並想與我離婚,不過他說他連一分錢也不會分給我。他可以就這樣離開我嗎?”
香港
無論你或配偶在香港開展離婚法律程式,因應雙方當時財政狀況,雙方均有權向對方申索經濟給養。
香港法庭具有廣泛酌情權處理家庭資產分配的問題。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7條,法庭在決定作出分配婚姻財產命令時需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下列事宜:
-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及
- 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案件處理程式:
第一步就是確定婚姻資產的規模,雙方必須在稱爲「表格E」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全面坦誠和明確地披露他們全部的資產及債務。
第二步就是由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法庭除了會考慮雙方各自的需要、負擔及責任,亦會考慮婚姻雙方的生活水準、年齡及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便。
在第三步,如果在滿足雙方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婚姻資產,法庭將會決定是否運用平均分割準則平均分配所有婚姻資產。
接下來,法庭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不依從平均分割准則,當中包括資產的來源、婚姻的持續期、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及「明顯和嚴重」的行為。
最後一步,法庭會研究整體案情並裁定結果。如果法庭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便需説明理由。
中國內地
中國內地法庭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與香港法庭有所不同-
第一:「夫妻財產共有制」與「夫妻財產分別制」
「夫妻財產共有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夫妻雙方並未約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如何分配,婚內一方或者雙方所得財產均共同共有。
「夫妻財產分別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如夫妻雙方約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誰所有,一旦雙方簽字確認,有關財產歸屬不會因婚姻關係的長短或離婚而改變。
第二:「離婚財產的分割比例」
一般來說,如果雙方約定的是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法官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會優先考慮夫妻雙方的約定。
如果夫妻雙方並未簽訂有關約定,婚內一方或者雙方所得財產均共同共有,原則上是均等分配,即男女雙方各自佔有50%的份額。不過,法官同時也會根據案件情形,對無過錯方應予以適當照顧,否則難以在民事層面實現對過錯方的懲處和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和救濟,還可能放任和助長過錯行為的發生。
第三:「婚內重大過錯」
什麼樣的情形屬於婚內的重大過錯,從而影響到財產的分割比例呢?
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及參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評價:
「具體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時,對於多分/少分的比例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過錯程度;二是撫養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財產的價值。其中前兩個因素比較容易理解,第三個因素是指,如果待分割財產的價值較高,則各自可分得財產的比例不宜差距過大,反之可適當拉開差距。總而言之,多分/少分的比例是一個“度”的把握問題,是一個難題——自由裁量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適度,這需要對每個有影響的因素進行認定,然後作一個綜合考慮、權衡,才能作出準確判斷。」2
第四:「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其中一方的重大過錯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由於每件離婚案件中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均有不同,所以每一個個案件的賠償金數額是由法院酌情自由裁量。
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僅僅需要考慮財產性質,財產來源,更要考慮優良家風和公序良俗,最終綜合情理法做出財產分割的判決或者調解。」
對此,如果你有相關煩惱或問題需要咨詢和解決, 歡迎隨時咨詢SMEBro的客戶經理+852 6705 9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