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企業名稱不予申請核准
(一)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企業因前兩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
(二)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不體現行業特徵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哪些企業及企業集團可以在名稱冠以“廣東”或者“廣東省”字樣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設立企業或新設立企業,可冠省名:
(1)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2)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政府或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認定的文化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農林牧漁類企業、經濟鑑證類企業;已取得資質證書或前置審批許可的其他類社會中介機構;中央企業直接投資設立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出資額佔50%以上的企業。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近三年中一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持有馳(著)名商標;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鑑定,開發的新產品屬填補國內或者省內空白;省政府批准設立;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省政府另有規定。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團公司,可冠省名: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6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或農業龍頭企業,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3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註冊資本1500萬元以上的。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使用“廣東”字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名稱的;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
(6)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 企業名稱由哪幾部分組成
一、企業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
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法律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舉例:廣東省攜創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1、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示例:廣東/省+攜創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2、企業字號+行業+行政區劃+組織形式
示例:攜創網信息諮詢(廣東/省)有限公司
3、行政區劃+企業字號+組織形式
示例:廣東/省攜創網有限公司
4、企業字號+組織形式
示例:攜創網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和文字
一、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並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八、十條
● 哪些企業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五)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六)外商投資企業;
(七)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 哪些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或 “國際”字樣
企業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或 “國際”字樣,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作為行業的限定語的企業;
(二)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
● 國家工商總局受理範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核准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
● 地方各級工商機關受理的範圍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國家工商總局核准以外的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含有同級行政區劃,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企業。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