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集團帝國的合併財務報表

解密集團帝國的合併財務報表

當一家公司控制一個或多個實體時,我們將其稱為母公司和子公司,也稱為集團。

合併財務報表合併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記錄。 這樣就可以將集團的全部資產、負債、權益、收入、支出和現金流列為一個單一的經濟實體。

當集團的一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其他公司的控股財務權益時,合併財務報表提供了公允列報。

此外,它可以提高企業財務記錄的效率,並為企業主、股東和債權人提供有用的財務概覽。

根據《公司條例》第379條,在財政年度結束時控制一個或多個實體的公司必須編制合併財務報告。

根據《公司條例》第379 (3)條的規定,在編制綜合財務報表時適用一些豁免規定:

  • 如果該公司在該財政年度是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子公司;或

if:

  • 截至財政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沒有成員對通知作出的回應表示書面請求董事會編制該財政年度合併報表。
  • 在財政年度結束前至少 6 個月,董事以書面通知會員董事不打算為該財政年度編制合併報表,且該通知與任何其他財政年度無關;和截至財政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沒有成員對通知作出的回應表示書面請求董事會編制該財政年度合併報表。

但是,即使您不必提供報表,編制報表對您自身、股東和董事來說,仍是有用的資訊概述形式。

合併賬目將統一反映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如果您在多個擁有不同會計和稅法的國家開展業務,這一點尤其重要。

如何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首先,應合併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其中包括資產、負債、權益、收入和現金流等。

如果涉及多種貨幣,則應將其轉換為相同的列報貨幣。

接下來,應刪除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的賬面金額和母公司在每家子公司持有的股權。

最後,提取資產負債表中的公司間資產、負債和權益,以及集團內實體之間的支出和交易流量。

合併財務報表應符合《公司條例》第380、381和383條。 此外,應適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的會計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2005年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接軌。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沒有特定的法定截止日期,除非是為了滿足其他法定截止日期(如納稅申報、年度股東大會等)的需要。

審計呢?

每年,香港註冊公司必須由註冊會計師(CPA)審計其財務報表。

審計師應是獨立於處理公司財務賬戶的普通會計師或簿記員。

由於註冊會計師是獨立的,因此可以在沒有內部偏見和虛假審查的情況下進行客觀的審查。

以下是《公司條例》下“申報豁免”的標準。 它們不能免於審計。 “申報豁免”是對有資格編制更簡單的賬目和董事會報告的私人或擔保公司的豁免(有例外)。

  •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至少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小型控股公司:
  • 總收入(或總收入)不得超過1億港元
  • 總資產(或總資產)不得超過1億港元
  • 員工(或員工總數)不得超過100人
  • 非公司集團成員的私營公司(或公司)應在成員之間達成書面一致協議。
  • 一個財政年度內不超過2,500萬港元的小型擔保公司(或一組小型擔保公司的控股公司)。
  • 符合更高規模標準且獲得控股成員75%批准的合格私人公司 (或一組符合條件的私營公司的控股公司)。 此外,任何成員不得對該決議投反對票。
  • 由一家或多家小型私人公司(或符合條件的私人公司和一家或多家小型擔保公司,前提是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規定的規模標準)組成的集團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獲得控股公司成員的75%批准,並且沒有成員投票反對該決議。

公司集團可能包括非香港法人團體。

當公司符合豁免標準時,豁免將從公司的財政年度和隨後的每個財政年度開始生效,直到公司被取消資格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