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遺產規劃,立遺囑,是「守護家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規劃,立遺囑,是「守護家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隨著兩地往來頻繁,不少香港人擁有內地房產,但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差異,令不少人感到困惑。 如何處理當事人的跨境家庭財產繼承成為兩地法律工作者需要急切面對的共同課題。本文將首先從實務角度闡述兩地有關遺囑訂立之要求及異同,再具體探討不同典型場景下該如何妥立遺囑。   香港與內地遺囑訂立的要求比較 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法律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包括年齡和精神狀態。1)未成年人通常無權立遺囑,2)而成年人則需證明其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和影響,並能清楚辨識其財產範圍,明白可能會產生針對遺產的申索。 與內地法律相近,內地也強調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所立遺囑均屬無效。   遺囑形式: 香港法律對遺囑形式要求相對寬鬆,只要符合書面訂立、有立遺囑意願、並有兩名或以上見證人見證簽署,即可視為有效遺囑。 然而,內地法律對遺囑形式有更嚴格的規定,例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等。若遺囑形式不符合規定,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見證人要求: 香港法律規定,遺囑受益人及其配偶通常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但即使遺囑見證人不符合資格,也不一定會導致遺囑無效。 內地法律則更嚴格,遺囑見證人必須符合資格,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否則遺囑將會無效。   跨境遺產規劃的實務問題   場景1. 香港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財產: 遺囑數量:單一遺囑處理兩地遺產: 立遺囑人在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所有遺產。 適用於在香港持有較多不動產和動產,而在內地持有少量不動產和動產的情況。   兩地遺囑分別處理: 立遺囑人在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香港遺產,同時在內地立有另外一份遺囑處理內地遺產。 適用於立遺囑人穿梭兩地工作生活,並且兩地財產數量相當的情況。   關鍵問題: 遺囑範圍: 兩份遺囑處理的遺產範圍必須清晰且不重疊,避免產生法律糾紛。 遺囑內容: 兩份遺囑必須能完全處理立遺囑人的所有財產,避免遺產分配出現缺失。 遺囑修改: 若想對已有的遺產安排作出變動,必須同時考慮兩地遺囑及其範圍進行修改,避免產生新的風險。   專業建議: 諮詢兩地律師: 確保兩份遺囑「時空正確」是涉及專業且精細的法律技術,必須通過兩地律師溝通協作處理。 避免「想當然」: 遺囑規劃需要專業知識,避免以「想當然」的態度,以免遺願無法實現,甚至引發繼承人的紛爭。   遺囑內容: 在立遺囑時,應明確立遺囑人的意願,並避免遺囑中所作的贈與分配失敗。例如,應明確說明遺產的分配方式,並考慮加入替代贈與條款,以防遺產因損毀或被出售而無法分配。 一般贈與:立遺囑人將其在去世時還可能未擁有、需要由遺囑執行人使用遺產的資金購買、分配才獲得的財物分配給受益人。 特定贈與:將立遺囑人認為其在去世時擁有的某一特定財物分配給受益人。 此外,還可在遺囑中加入“替代贈與” (substitute gift) 條款:在原本的贈與財產因損毀或被出售不復存在時為遺囑受益人提供另一項財產作為替代。 剩餘遺產贈與:在所有其他贈與的遺產都分配完後的剩餘遺產。 在世親屬 其他親屬 遺產分配 配偶、子女和父母   父母不能分配 配偶分得非土地實產、500,000港元以及剩餘遺產的一半 剩餘遺產的另一半由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配偶在世 無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或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 所有財產歸配偶所有 配偶及子女 無父母或其他重要親屬在世 配偶分得非土地實產、500,000港元以及剩餘遺產的一半 剩餘遺產的另一半由其配偶為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子女 無配偶在世,無父母在世 所有遺產為所有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父母 無配偶或子女在世 所有遺產歸父母所有   場景2. 內地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財產: 遺囑數量: 針對香港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遺產的情況,實務中通常會立兩份遺囑,分別處理內地和香港的財產,以確保遺願得以實現。 兩種常見情況: 內地公證遺囑 + 香港有限遺囑: 健康狀況允許的當事人,可以在內地公證處立一份公證遺囑處理內地財產,並在香港律師行立一份有限遺囑處理香港財產。 兩份內地公證遺囑: 健康狀況不允許或無法尋找香港律師的當事人,只能在內地公證處立兩份遺囑,分別處理內地和香港的遺產。 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流程:  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執行人可將處理香港遺產的遺囑在公證處進行繼承手續或通過內地法院訴訟確權。 憑藉內地出具的繼承文件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以獲得遺囑承辦權。 最後處理香港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 無論有無遺囑,如果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的居留地非香港,在申請遺囑承辦時香港高等法院一般會要求執行人或管理人提供擔保,這會增加承辦的複雜性。 遺囑的有效性: 內地法律對遺囑形式要求更嚴格,因此在內地訂立遺囑時,應特別留意 (i) 因為沒有遵循法定遺囑要求而導致遺囑無效,從而不得不對遺產進行法定繼承;(ii) 遺囑被撤回。 未訂立有效遺囑的後果 香港: 若無遺囑,香港遺產將根據法定遺產分配給配偶和子女。配偶會獲得一筆法定遺產,其金額根據是否有子女在世而有所不同。 內地: 若無遺囑,內地遺產將根據法定繼承分配給配偶、子女和父母。配偶與子女和父母平分遺產,但法院會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   結論: 妥善安排跨境遺產,不僅是對親人的愛護,也是對自身財產的負責。建議港人諮詢專業的遺產規劃律師,瞭解兩地法律差異,並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遺產規劃方案,以確保遺願得以實現。
遺囑失效、資金難出境,香港子女如何突破內地房產繼承困境?
不動產繼承

遺囑失效、資金難出境,香港子女如何突破內地房產繼承困境?

這篇文章將解析香港子女如何運用繼承轉移制度,實現內地不動產的變現以及合法外匯轉出。   家庭情況介紹 張太太和先生早年在上海購得一套別墅,先生去世後別墅登記在張太太名下。張太太一直定居上海,由小兒子陪伴。大兒子因工作移民美國,而女兒在香港留學後定居。 張太太在臨終前立下遺囑,表達了她的遺願: 將出售別墅所得的款項進行分配。由於小兒子長期在她身邊悉心照料和陪伴,她決定將50%的遺產留給小兒子。剩餘的50%遺產,則由大兒子和女兒平均分配。遺囑為列印件,上面有張太太親筆簽名的確認。   案例思考  跨境家庭應該遵照哪裡的法律?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雖然張太太的大兒子和女兒在美國和香港,但不動產位於中國上海,所以仍然要遵照中國法律繼承。 這份遺囑有效嗎? 張太太在她過世之前立的遺囑,以及她過世時的常住地都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張太太所立的「列印遺囑」由於缺少見證人的簽名,未能滿足法定形式要求,所以被視為無效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們必須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法定繼承,這可能意味著小兒子無法獲得原本遺囑中指定的50%遺產份額。   香港身份如何公證? 張太太的⼤⼉⼦在美國 ,如果在2023年11⽉7⽇後辦理 ,可執⾏《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簡稱“ 海牙認證公約”;否則需通過繁瑣的外國法律⽂書公證流程。   張太太的女兒住在香港,需要遵循香港身份關係證明公證的特別流程。 1.前往香港入境事務處的人事登記處,提取自己的香港身份登記證明書。 2.在香港的公證律師面前進行親屬關係宣誓聲明。 3.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規定,上述材料的香港公證認證程式主要分兩步: 由中國香港地區具有委託公證資格的律師出具公證書; 由中國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並加蓋轉遞章轉遞。   不動產變現之後,香港子女如何申請轉移出境? 繼承轉移關鍵點: 申請要求: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之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 申請資格:必須取得外國國籍或港澳臺身份。只是獲得綠卡或者定居外國不可以申請。 匯出策略:繼承人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匯出。 購付匯額度:無上限,需要證明是現金遺產或者遺產變現。   繼承轉移申請人資格和身份證明文件的要求: 繼承轉移申請人資格 身份證明文件 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留權居民 1)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回鄉證或特區護照 臺灣地區居民       外國公民 1)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2)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 1)申請人持有的外國護照或其他證明其國籍的證明檔 2)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申請人在該國定居證明   轉移申請、初次購匯及資金匯出流程:     總結 跨境高淨值家庭的財產傳承需要兼顧內地和香港的法律,設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尤其重要。以下幾點值得特別關注: 專業指導:在專業人士參與或者指導下設立遺囑。 遺囑執行人:指定可靠的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資產配置:不動產變現週期長、費用高,建議多元化資產組合,避免單一不動產配置。 代持財產:他人代持的財產不算被繼承人名下,無法繼承。 完稅證明:保留好完稅證明,避免轉移出境困難。   若有任何跨境遺產繼承、遺囑公證方面的難題,歡迎隨時聯絡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咨詢+852 6705 9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