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能否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在內地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
家族遺產

香港居民能否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在內地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

【案情歸納】 翁甲與翁何某是夫妻關係,均為香港居民。翁甲共生育六子女,分別為翁乙、楊翁丙、翁丁、翁戊、翁己、翁庚。 1998年4月,翁甲、翁庚在佛山市順德區成立A公司。2001年11月6日翁甲立下《遺囑》,委任翁乙、楊翁丙、翁丁、蔡某(翁甲的朋友)為遺囑執行人。2004年5月2日翁甲在香港自殺死亡。 翁甲去世後,其子翁庚拒絕配合四名遺囑執行人繼承翁甲在A公司的80%股權,上述四人持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院發出的《遺囑認證書》相關公證認證檔等證據,於2010年12月30日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原告(四名遺囑執行人)先行繼承翁甲案涉的登記在翁甲名下的A公司80%的股權,再由其依遺囑進行分配。   【案例評析】 1、該案是一起香港和內地的跨境遺囑繼承案件,並且涉及了在涉外遺囑繼承案件法律適用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一個主體的先決問題——遺囑執行人能否先行主張繼承遺產,即遺囑執行人能否擔任遺囑繼承訴訟案件的原告。 首先,內地與香港兩地對於遺囑執行人的相關法律是存在巨大差異的,如下表:   內地法律 香港法律 《繼承法》第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繼承法》第23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從上述目前僅有的涉及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大陸的《繼承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具體的職責,更沒有明確賦予遺囑執行人直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繼承、管理和分配的權利。 按照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及香港現行遺囑繼承方面的案例,遺囑繼承是由遺產執行人對遺囑行使繼承及管理的權利,由遺囑執行人將立遺囑人有關遺產繼承後,再將繼承管理的遺產分配給受益人。   香港居民生前在香港設立一份遺囑,對其名下位於內地的財產進行處分,該處分不直接對財產進行分配,而是運用到了在香港非常常見的遺產管理的概念。但遺囑執行人是否一定能順利地取得遺囑中涉及的特定財產從而對其進行管理和處分?遺囑設立人的遺願如何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和遵循?四名遺囑執行人為何要提起兩次訴訟,前後有什麼區別?這些問題都是在具有涉外因素的遺囑設立時需要考慮和注意的。   1、本案存在較大爭議的根本原因在於香港與內地的相關法律關於遺產轉移制度存在衝突,且內地《繼承法》雖然有關於遺囑執行人的規定,但並未對遺囑執行人的具體職責加以說明,更未賦予遺囑執行人先行取得遺產物權的權利。 從遺產轉移制度來看,根據內地的《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遺產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或受遺贈開始時直接轉移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系直接遺產轉移制度。我們認為,假設Z先生死亡後留有房屋一套,小Z是唯一繼承人,雖然小Z在未辦理繼承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前不能將房屋出售,但並不妨礙小Z佔有、使用該房屋,當無權利的第三人私自佔有或對房屋造成破壞或毀損,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小Z對房屋的物權時,小Z有權向法院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物權保護(但理論和實踐對此問題有爭議,關係到繼承的訴訟時效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一直未分割,3年後繼承人就不能要求分割了?訴訟時效是什麼?)。而按照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案例,香港實行的是間接遺產轉移制度,被繼承人死亡後,可以由遺囑執行人先行繼承遺產,再由遺囑執行人將相關遺產或權益分配給受益人。   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遺產雖然由繼承人直接繼承,但在遺產分割之前,仍然需要有人對遺產進行管理,特別是在有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需要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實施編制遺產清冊、對遺產進行必要的處置、搜尋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等管理行為。但從內地《繼承法》僅有的兩個相關條文來看,好像只明確了公民在遺囑中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有權參與遺產分割的過程。未詳細說明遺囑執行人的具體職責,更未明確賦予遺囑執行人能夠直接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物權,並進行管理和分配的權利。   因此,無論是從遺產轉移制度的根本區別來看,還是從香港與內地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內地法律作為准據法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很難先行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這可能與遺囑設立人的初衷相違背。   定性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糾紛訴訟中特別重要的環節,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選擇不同的路徑,由不同案由、不同爭議焦點,選擇適用不同國家、地區的不同法律。    【觀點】 1.在設立遺囑時,尤其當遺囑包含涉外因素,如處分了位於境外的財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具有他國國籍或非大陸身份(如是港澳臺居民,或持有他國綠卡)、任意一方當事人具有涉外婚姻關係等,由於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對夫妻人身和財產關係、繼承關係、父母子女關係、遺囑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等會存在不同的規定和理解,若事先做好較為充分的瞭解,可能更為穩妥,更有利於確保遺囑設立人的真實意願得以實現。   2.香港居民在内地法院起诉继承被继承人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在解决系争不动产究竟是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个人财产——这一先决问题时,有的法院将该先决问题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了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夫妻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确定不动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然后再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以不动产所地法律对被继承人不动产遗产份额进行继承分配。而有的法院对该先决问题并不独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而将此问题一并识别为“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直接适用了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认定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还是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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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檔,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式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檔、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a) 配偶,(b) 死者的子女,(c)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 死者的兄弟姊妹。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處理遺產承辦並沒有劃一的律師收費,可自行找相熟的律師商議。 第五步: 正式向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申請人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支持申請的文檔,以證明有權獲得遺產承辦書,例如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死者的遺囑正本及副本 (如適用) 、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文檔,例如結婚證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等等。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誓章,申請人亦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申請人須解答遺產承辦處官員所提出的問題直至官員滿意為止。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檔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第六步: 遺產分配 獲得遺產承辦書後,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要從死者的遺產中,先清付死者的欠債 (例如: 信用卡欠款)、死者所欠的稅款 (例如: 薪俸稅、利得稅)、殯葬費用、及其他費用 (例如: 處理遺產承辦的律師費及相關法庭費用) 。隨後,便可以向遺產受益人分配死者的遺產。如有遺囑,便根據立遺囑人的意願去分配遺產。如沒有遺囑,便根據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將遺產分配予受益人。其優先次序之詳情,已列明在 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王婆心事:港人過世後,內地家產如何分?不動產、動產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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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心事:港人過世後,內地家產如何分?不動產、動產與法律適用!

王婆,一位土生土長的香港居民,平日裏最操心的並非自家那間小鋪的生意,而是身後事——尤其是她在內地那幾處物業和銀行存款,將來如何妥帖地傳給兒孫。王婆深知,香港與內地的法律體系不盡相同,這遺產分配之事,可不能馬虎。今天,我們就以王婆的擔憂為引,深入剖析一下香港居民去世後,內地遺產究竟該如何分配。   一、內地遺產的“兩面派” 當香港居民(被繼承人)離世後在內地留下遺產,其繼承與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不動產(物業):王婆在珠三角擁有一套別墅和幾間商鋪,這些屬於“不動產”。根據內地繼承法進行繼承與分配。這意味著,對於被繼承人在內地擁有的房地產等不動產,其繼承權歸屬、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均按照內地法律相關規定執行。 動產(銀行戶口、股票帳戶):再看王婆在內地各大銀行的存款、股票帳戶裏的投資,這些都是“動產”。受死者居籍地(即香港)繼承法律管轄。也就是說,王婆的子女們想要繼承她的銀行存款和股票,得按照香港那一套規矩來操作。   二、香港遺產處理:遺囑先行 若香港居民被繼承人在香港與內地均有遺產: 遺囑繼承:王婆若已在生前立下遺囑,子女們得先拿著遺囑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書,用以處理被繼承人在香港的遺產。 無遺囑繼承:萬一王婆沒來得及立遺囑,其遺產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繼承順序依次為配偶、子女、父母。   三、內地遺產過戶:公證是關鍵 自2021年民法典及遺產管理人制度實施以來,內地遺產的過戶手續也有了新玩法。王婆的子女們要想接手她在內地的遺產,需遵循以下步驟: 向內地公證部門申請辦理繼承的證明書,這是後續遺產過戶手續的基礎。 憑繼承權證明書向各相關單位辦理遺產過戶手續。 在此過程中,有權繼承人需提交一系列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香港中國公證聲明書,詳述受益人與死者的關係、各受益人身份資料、繼承意向(同意或放棄)、被繼承財產資訊以及必要的法律意見書等。   四、爭議調解:專業力量來幫忙 要是幾個子女在繼承問題上有分歧,或者有人不配合,那就得找專業的法律人士來調解,甚至可能得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畢竟,家和萬事興,遺產糾紛鬧大了,不僅傷感情,還可能讓王婆辛辛苦苦攢下的家業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