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兩地往來越來越頻繁,大灣區生活區各種措施越來越便捷,但依然存在各種情況使得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處理事務,例如可能因爲年老、疾病、行動不便、常年居住于其他境外地區等情況。那麽如果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呢?
一、境外人士在內地繼承的步驟
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士,在面對被繼承人的內地遺産繼承問題上,通常會因爲兩地存在資訊差異而有困惑,不知道內地繼承要怎麽辦理。首先我們來看看繼承的步驟:
1、確定繼承人資格和份額
2、查明被繼承人在中國內地遺産範圍
3、辦理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繼承
4、實現財産的繼承轉移
二、確定繼承人資格和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章,對于法定繼承、遺囑方式、遺囑效力、遺囑管理等的涉外繼承,視不同的繼承方式和爭議點主要分爲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國籍國法律、不動産/遺産所在地法律、遺囑行爲地法律三種情況。具體到香港居民在內地辦理繼承的情況,比較常見的適用香港法律或內地法律兩種情況。
1、適用內地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第1127條、第1130條,繼承主要分爲遺囑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本文不對遺贈扶養協議進行討論)。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按照遺囑的內容確定繼承人資格和份額。如果被申請人生前沒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確定繼承人資格和份額。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之間也可以根據彼此的生活困難狀況、勞動能力、對被繼承人的扶養情況進行協商不均等。
2、適用香港法律
香港的繼承程序稱爲“遺産承辦”,其法律規定和程序與內地繼承的法律和程序有較大的差異。根據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産管理條例》(第10章)第3條,香港高等法院對所有與死者遺産的遺囑認證及遺産管理有關的事宜,均有司法管轄權,並有權對死者遺産授予遺囑認證及遺産管理書,以及有權更改或撤銷該等授予。即使死者並無遺下任何遺産,高等法院亦有司法管轄權就死者而作出遺囑認證或遺産管理的授予。
如果在內地辦理繼承時需要適用香港法律,尤其是涉及法院訴訟継承,香港居民不方便返回內地辦理的,可以先在香港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産承辦,獲得遺産承辦處的授予後,或在香港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後,再公證轉遞回內地辦理繼承。
三、如何查詢被繼承人在中國內地遺産情況
繼承遺産,首先要查明確定哪些財産屬于被繼承人的可繼承遺産,是否仍有債務及未結清的稅費,是否在被繼承人的名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産需要份額,是否屬于不能直接繼承的內容。其實不僅僅是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士,很多內地繼承也只知道被繼承人的模糊財産線索,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內地的具體遺産情況。根據已知的財産線索,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産情況。
1、自行查詢
不論是銀行存款還是不動産,繼承人均可以憑着財産線索以及繼承關系的證明文件,自行前往相應的銀行或者不動産登記中心查詢。
2、公證查詢
如果繼承人之間並無爭議,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繼承,可以一並委托內地公證機構發函給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産信息。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繼承人不方便前往辦理公證,可以委托他人前往辦理,但需要提供在香港公證並經中國(香港)法律服務公司加章轉遞的委托協議和委托書。
3、法院訴訟查詢
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繼承問題,遺産情況是訴訟中應當查明的事實,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調查被繼承人遺産情況。香港居民可以委托中國內地律師代爲參加訴訟(委托方式見下文“法院訴訟繼承”)。
四、中國內地繼承的方式
1、公證繼承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或者法定繼承的繼承資格和份額沒有任何爭議,願意辦理繼承,可以通過辦理公證的方式繼承。如果香港居民的繼承人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公證,可以通過在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委托公證書,並經中國(香港)法律服務公司加章轉遞到內地的公證處,委托內地律師或其他受托人代爲繼承公證或放棄繼承公證。
2、法院訴訟繼承
如果繼承人之間對于被繼承人生前的遺囑或法定繼承的資格和份額存在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則需要在內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如果香港居民的繼承人不方便回內地參加訴訟,可以通過在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委托公證書,並經中國(香港)法律服務公司加章轉遞(如果有開通在線委托授權电子通道的法院,也可以采用該方式在線委托),委托內地律師或其他受托人代爲提起或參加訴訟。
五、財産的繼承轉移
在通過上述的公證或訴訟方式取得繼承公證書或法院生效判決書後,繼承人可以辦理財産的轉移,將被繼承人的遺産轉移至繼承人名下。若繼承人是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士,如何轉移財産到自己名下,是比較常見的難點。
1、境內動産
如遺産是位于中國內地的動産,例如銀行存款,在財産轉移時首先需要繼承人在中國內地開設有銀行賬戶,銀行將會先將遺産從被繼承人的內地銀行賬戶支付至繼承人的內地銀行賬戶。2019年3月開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複同意,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中銀香港推出“中銀香港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銀行賬戶業務”。香港居民無須親身前往內地中國銀行網點,即可開立內地中國銀行個人Ⅱ、Ⅲ類賬戶。對于在中國內地沒有銀行賬戶並且不方便回內地的香港居民繼承人,可以通過在香港開設內地銀行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
2、境內不動産
如遺産是位于中國內地的不動産,例如房屋,在財産轉移時繼承人在中國內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房屋繼承的過戶即可。如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同樣可以通過辦理委托公證並經過認證(轉遞)的方式,委托內地律師或其他受托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3、外滙轉移
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士,在繼承後不願意或者不方便在內地持有被繼承的財産,希望將財産轉移到其經常居住地,可以根據《個人財産對外轉移售付滙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向外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個人財産對外轉移外滙業務的繼承轉移申請。
同樣地,如果繼承人不方便回內地親身辦理,可以委托包括內地律師在內的受托人代爲辦理,並將委托代理協議、獲得繼承財産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的財産權利證明文件在香港公證,並經中國(香港)法律服務公司加章轉遞。
結語
隨着大灣區法律規則的不斷銜接,香港居民親身前往內地辦理繼承越來越便利。但如果香港居民確有客觀原因不便回內地親身辦理,雖然涉及到的公證轉遞手續比較繁瑣,成本也相對較高,但可以實現全程委托辦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