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之謎:39歲獨子繼承案的隱藏危機
不動產繼承

死亡證明之謎:39歲獨子繼承案的隱藏危機

本文以一起香港居民繼承內地財產的真實案例開篇,剖析香港與內地截然不同的遺產繼承制度,並提供實務指引,協助讀者理清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
香港居民內地置業,遺產爭奪誰是贏家?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內地置業,遺產爭奪誰是贏家?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跨境婚姻引發的遺產繼承糾紛,當事人周某和馮某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婚姻存續期間在中國內地購置一套房產,登記在周某名下。馮某去世後,其繼承人與周某就該房產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最終訴諸內地法院。
香港遺囑,內地股權:跨境繼承糾紛中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之爭
內地 繼承 無 遺囑

香港遺囑,內地股權:跨境繼承糾紛中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之爭

本案例分析一起發生在2004年的跨境遺產繼承糾紛,涉及香港居民翁某在內地公司的股權繼承。儘管翁某的遺囑指定適用香港法律,且經香港法院認證,但其子女卻在內地法院提起訴訟,引發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爭議,凸顯了跨境遺產繼承的複雜性及司法協作的挑戰。
7套房產的跨境繼承大戰!香港富婆身後遺產糾紛案例深度解析
不動產繼承

7套房產的跨境繼承大戰!香港富婆身後遺產糾紛案例深度解析

本案例源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一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涉及一位在內地去世的香港居民楊某7的遺產繼承糾紛,其複雜性體現在跨境繼承、夫妻財產關係認定以及多位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分配等方面,為涉外遺產繼承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價值。
父遺內地廠房,港人如何繼承?
不動產繼承

父遺內地廠房,港人如何繼承?

我和父親(以下簡稱張某與張父)都是香港居民,父親生前用其中國身份在內地投資一家A公司,公司名下有一棟B廠房用於出租,現在父親在香港去世,我怎麼繼承這棟廠房?
內地父母如何繼承香港居民女兒的遺產?
不動產繼承

內地父母如何繼承香港居民女兒的遺產?

此案例主要分析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內地父母如何繼承身為香港居民女兒的房產和存款遺產?是否有法定繼承權?案件應該遵循香港繼承法還是內地繼承法執行?
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不動產繼承

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粵港兩地往來越來越頻繁,大灣區生活區各種措施越來越便捷,但依然存在各種情況使得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處理事務,例如可能因爲年老、疾病、行動不便、常年居住于其他境外地區等情況。那麽如果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呢?
無遺囑時,香港居民如何繼承中國內地遺產?
中國遺產繼承

無遺囑時,香港居民如何繼承中國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往往會涉及跨境法律、家族關係證明、遺產繼承公證等問題。那麼在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將如何繼承遺產,本文將給出完整攻略整理。
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香港居民於中國內地(以下簡稱「內地」)置辦財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的情形十分普遍。由於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存在差異,香港居民時常會對自己去世後如何將這些財產留贈給親人或至愛之人感到憂慮。   本文將針對三種不同的假設情境進行探討,並對內地可能影響遺產繼承的某些相關法律條文展開論述,以此深入剖析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   死者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宜 在處理跨境遺產繼承時,必須明確繼承程序受哪個國家 / 地區的法律管轄,而這取決於資產的類型。遺產的資產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不動產(即物業、土地)和動產(即金錢、個人財物)。一般而言,不動產的繼承適用資產所在地的法律,動產的繼承則適用死者去世時的居籍所在地法律。   情境一:死者在香港已立下處置內地遺產的遺囑   倘若死者在香港已立下針對內地不動產的遺囑,那麼在死者去世後,該不動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依據內地繼承法律,在死者遺囑有效的前提下,遺囑執行人(一旦確定)將負責按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然而,若該資產屬於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其繼承將適用香港繼承法。按照香港法律,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被委任(或在最後一份遺囑中被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必須向香港遺產承辦處申請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成功獲得遺囑認證書後,遺囑執行人便可依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情境二:死者在香港未立遺囑但在內地留有資產   假如死者未立遺囑(即無遺囑去世)且在內地留下不動產,那麼在其去世後,這些遺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律。繼承順序受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管轄,該新《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經繼承人協商同意後,也可不均等。 倘若死者在內地留有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這些遺產的繼承適用香港繼承法。一般來說,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 10A 章)第 21 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死者的任何已故兄弟姊妹的子女。 遺產管理書發出後,該人士將成為遺產管理人,負責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的優先次序分配死者的遺產。 內地的無遺囑繼承順序與香港略有不同。相比之下,在香港,死者的父母繼承死者的遺產要比在內地困難得多,因為只有當死者沒有子女且配偶(若有)已分配到其應得份額後仍有剩餘資產時,死者的父母才有可能繼承死者的遺產。   情境三: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處置特定內地資產的遺囑   對於在兩個不同國家 / 地區訂立遺囑並不存在任何限制。然而,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衝突,事情可能會變得複雜。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任何衝突(例如對於同一內地資產的繼承,兩份遺囑作出不同指示),那麼根據內地繼承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已立數份遺囑,但內容相互衝突時,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例如,倘若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一份遺囑,在處理同一內地資產時作出相互衝突的指示,那麼應以哪一份遺囑為準呢?這取決於每份遺囑的訂立時間。最遲訂立的有效遺囑將取代另一份遺囑,並以其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兩份遺囑適用的法律不同,那麼上述規則有可能不適用,建議就此類情況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可能影響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條文   內地的一些法定條文可能會對遺產繼承程序產生影響。《婚姻法》便是其中之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簡要解讀可知,倘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債務,那麼在離婚時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倘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且雙方未能協議清償,則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