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要簽名,董事卻玩失聯,怎麼辦?

文件要簽名,董事卻玩失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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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董事的原因不一而足, 這些包括董事力有不逮,與其他董事或同事不和, 或涉及其行為失當包括違反誠信責任等等。

一般來說,只有股東才能罷免董事,原因在於董事被視為公司或股東整體的準代理人,因此只有股東作為主事人才有權對其進行解僱。而事實上, 股東罷免董事並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在香港,相關的法律載於《公司條例》第466條中,該條規定儘管公司的章程或董事和公司之間的任何協議有相反規定,公司股東可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第462條同樣適用於私人公司及上市公司。但同時,第466條亦給予相關董事出席股東大會並作出申辯的權利,而他亦有權要求在股東會前向股東傳閱他的書面陳述。

香港公司股東成員可以根據s462將董事罷免,即使董事有固定期限服務合約,但須遵守special notice (s578)的規定發出通知,並以普通決議罷免,但不得使用特別投票權。 有關董事無論如何均有權在會議上發言和/或作出書面陳述
香港公司股東成員可透過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 此類決議案需要依照s578提供特別通知(即,至少提前28日》。收到議案後,公司需要立刻通知相關董事,而有關董事有權在會議上陳詞和/或提交書面申明。公司需要 提前將聲明發給各位成員,否則即需在會上進行宣讀(s463)。如果法庭認為這一權力被濫用以進行詆毀(defamatory matter) ,可以允許公司不發送該聲明以及不進行宣讀.
對罷免的決議而言,成員的投票數不得超過在「一般事宜」上的投票數,並且如果其僅對某些事宜有特別表決權(special voting rights) ,則在罷免決議上應視為沒有特別 表決權。

 

若不幸遇到需要董事簽名,決議的時候,但經常失聯,嚴重影響到公司的日常運作,那麼股東成員或考慮開股東會將其罷免,另新增一名董事替代其位置,盡早減少其帶來的影響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