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管理條例》承襲英國公司法,在所轄公司管理方面較為寬松,只要求香港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審計報稅,並按此數據繳納稅款。香港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自由選擇任何日期作為會計年度年結日期,但公司年結日一旦確定後,後期沒有正當理由很難更改。
確定年結日應考慮哪些方面?
1、香港公司是否為子公司?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是由大陸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需要合並財務報表的,可以選擇與母公司相同財政年度的年結日,即選擇與大陸公司一致:12月31日。
2、稅務處理時間是否足夠?
香港公司首次年度報稅賬期最長可以是18個月,但並不是說首次年度賬期選擇18個月就是最好的,要考慮對應的年結日能否申請延期遞交數據,剩余的時間夠不夠處理審計報稅事項。
如果不是年結日3月31日或12月31日,是無法申請延期遞交數據的,年結日如果定為4-11月份的,稅務局是不會接受延期的,這樣的話年結日到期後1個月就要完成核數申報,如果這時剛好收到了稅局下發的利得稅表,做賬審計沒有在1個月內處理完成,稅表沒有按時遞交就會產生罰款。
第1次逾期審計師可以協助申請豁免,但如果再出現第二次逾期的情況,再次申請豁免稅務局也是不會批準的,那就需要繳納因未按時提交稅表的罰款1200HKD。
3、財政年度是否符合公司法要求?
很多企業為了合並財報或者是為了方便,會習慣性地將香港公司的年結日定為12月31日,但新成立的香港公司年度賬期不能超過18個月,隨後的每個年度賬期也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公司的年度賬期超過18個月(首年)或者12個月(後續年度),審計師只能對公司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為核數不符合公司法例的第111(1)、122(1)及122(2)條的要求。
年結日選定後可更改嗎?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和公司條例,香港公司可以更改會計年度年結日,但是,每次的財政期(年度賬期)不能超過18個月,並且,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去申請更改,香港稅務局可能會從稅收角度對公司利潤進行重新評估。
總結
可自由選擇年結日,通常建議選擇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為年結日,能夠申請延期報稅的時間較長。
如果香港公司是由國內公司控股,有合並財報需求的,年結日可選擇12月31日,但據公司法規定,新成立的香港公司年度賬期不能超過18個月,隨後的每個年度賬期也不能超過12個月,如若超過,香港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會特意提出這一點,在報告中對年度賬期持保留意見,因為這不符合公司法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