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香港政府公布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3月1日起已接受申請,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SMEBro將為你深入探討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細節,包括投資組合、申請資格、居留條件、申請文件、方法、費用等,助你快速申請!
甚麼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出了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容許合資格人士通過以金融資產形式進行資本投資移民香港。 合資格人士能夠透過投資3,000萬港幣或以上取得移居香港的機會。 在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和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成爲香港永久性居民。
3000萬港元投資資產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投資門檻設定為3000萬港元,其中2700萬須投資於「金融資產」和「非住宅房地產」,額外的300萬則需要投資於特定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將資金投入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交所的金融資產,包括:
- 上市公司股票
- 債券
- 存款證
- 後償債項
-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 有限合夥基金
非住宅房地產
政府允許投資者將資金投入非住宅房地產,這一舉措打破了傳統上對房地產投資的限制。投資者現可投資於香港的商業或工業用途的非住宅房地產市場,包括尚未完工的樓盤(即樓花),但不包含土地購買。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投資的上限為1000萬港元,為有意投資於香港房地產市場的投資者提供了新的選擇與機遇。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特別強調對創科及其他重點行業的支持,要求投資者將至少300萬元資金投入由政府指定的投資組合。這部分資金將被用於支持與香港有關聯的公司或項目,特別是創新及科技行業以及其他有助於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申請資格
- 年齡要求
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 申請範圍
- 外國國民
- 具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籍人士
- 澳門特區居民
- 台灣華籍居民
- 淨資產證明
在遞交申請之前的兩年內,必須確保其淨資產達到或超過3000萬港元(或等值的外幣)
- 投資承諾
須在計劃推出後對獲批資產作出投資
- 能力證明
需證明能為自己及受養人提供生活所需,無需依賴投資收入或香港公共援助
- 其他要求
需滿足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條件,且不得有任何不良紀錄
更新居留條件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為投資者提供了更靈活的居留選擇,通過「2+3+3」模式,獲批的申請人有資格將其配偶以及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和受養子女帶到香港,初始居留許可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限結束後,他們可以提出延長居留的申請,首次延長為期3年,之後每滿3年亦可再次申請延長3年的居留。如果他們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滿7年,則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這一改變使得投資者在享受投資回報的同時,也能更靈活地安排自己在香港的居留事宜。
申請文件
申請人
- 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如適用)的內頁。
- 由投資推廣署發出的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
- 由投資推廣署發出的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的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證明文件,須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 (例如: 相關外國國家的出入境機關 / 領事館簽發的官方信件)。[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人並擁有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申請人於過去12個月經常居住的國家/地區之有關部門(即警務機關或公安局)簽發的「無犯罪紀錄證明」。如文件的簽發日期已超過申請日期前六個月將不獲接納。
受養人
- 受養人的近照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如適用)的內頁。
- 受養人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受養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受養人的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證明文件,須顯示受養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關外國國家的出入境機關 / 領事館簽發的官方信件)。[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人並擁有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受養人(受養的子女除外)於過去12個月經常居住的國家/地區之有關部門(即警務機關或公安局)簽發的「無犯罪紀錄證明」。如文件的簽發日期已超過申請日期前六個月將不獲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