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咗笠嘅公司,原來有機會恢復註冊。
我哋收得最多嘅問法係:「幾年前間公司冇再交年報,之後就冇再理。而家發現個銀行戶口/筆按金/張支票仲喺度,點算?」
答案係:可以,但公司恢復註冊點行,完全取決於當年間公司係點解散。行錯路,就係白花時間同錢。
撤銷註冊、除名、清盤:三個詞先分清
好多老闆將呢三樣當成同一件事,但法律後果差好遠。
| 意思 | 由邊個發動 | 法律依據 | |
|---|---|---|---|
|
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
公司自願申請終止註冊 | 公司自己 | 《公司條例》第7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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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註冊(除名) Striking Off |
註冊處處長主動將公司名剔出登記冊 | 公司註冊處 | 《公司條例》第15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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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 Winding Up |
正式結業程序,清算債務同資產 | 可以係公司自己(成員自願清盤),亦可以係債權人或法院 |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V部 |
三條路,終點一樣——公司解散(dissolution)。但返轉頭嗰條路,就唔一樣。
幾時會被除名? 常見情況包括:處長認為公司已經冇營運或經營業務;或者公司正進行清盤,但清盤人應交嘅申報表連續6個月冇交。實務上最常見嘅導火線,就係年年冇交周年申報表、冇續商業登記證、註冊地址收唔到信。
恢復註冊只有兩條路
| 行政方式恢復 | 法院命令恢復 | |
|---|---|---|
| 依據 | 《公司條例》第760–761條 | 《公司條例》第765條 |
| 適用於 | 只限被處長剔除註冊(除名)而解散嘅公司 | 所有已解散公司(撤銷、除名、清盤) |
| 使唔使入稟法院 | 唔使 | 要,向原訟法庭申請 |
| 一般需時 | 較快 | 取得法院命令後,文件齊備一般再需約兩個月 |
| 成本 | 較低 | 較高(通常要律師) |
最關鍵嗰句,記住佢: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的程序,不適用於因撤銷註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
即係話,如果當年係你自己申請撤銷註冊(拎過稅務局《不反對通知書》、交過NDR1),今日想返轉頭,冇得行政恢復,一定要上法庭。
行政恢復:條件同時限
本地公司要符合《公司條例》第761條嘅條件:
- 公司名被剔除嗰陣,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 如果公司名下有位於香港嘅不動產已歸屬政府成為無主財物,政府已確認不反對恢復;
- 申請人已向處長交付相關文件,令處長備存嘅紀錄反映公司最新情況;
- 處長認為合適而附加嘅其他條件。
申請時限:
| 公司類別 | 時限 |
|---|---|
| 本地公司 | 解散日期後 20年 內 |
| 非香港公司 | 除名日期後 6年 內 |
申請人一般為公司前任董事或成員;處長通常會要求提交成員授權書。
留意第一項條件——「被剔除時仍在營運」。如果間公司當年真係完全停晒,冇業務、冇交易,呢條就過唔到,一樣要行法院。
法院恢復:邊啲情況一定要行
- 當年係自願撤銷註冊嘅公司
- 當年係清盤解散嘅公司
- 被除名但唔符合行政恢復條件(例如除名時已冇營運、超出時限)
程序上要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備妥法庭文件,強烈建議由律師處理。取得命令後再向公司註冊處辦理恢復登記。
恢復註冊之後,公司係咩狀態
公司恢復註冊之後,會被視為從未解散過——法人地位、合約、資產權利一併返嚟。
實務上呢點好重要,因為佢直接影響:
- 銀行戶口可以重新啟用
- 公司名下嘅物業、股票、應收賬可以再處理
- 舊合約、索償權利可以繼續行使
- 商業登記、稅務身份可以重拾
但同時要記住:責任都會一齊返嚟。 恢復之後,欠落嘅周年申報表、商業登記費、報稅表、審計報告,一樣要補齊。呢部分先係實際成本嘅大頭。
最常見嘅觸發原因:有嘢仲留喺公司名下
我哋見過最多嘅個案,唔係老闆想重新做生意,而係——發現有錢仲喺間死咗嘅公司度。
公司一旦解散,仍然歸屬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其持有嘅財產,會即時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歸屬特區政府。銀行存款、應收賬、物業、車輛、商標、域名,全部計。
想攞返?只有一條路:先恢復註冊。
所以如果你間公司準備撤銷,撤銷之前一定要清乾淨:關戶口、收晒數、轉走資產、處理埋按金。慳咗當初幾千蚊嘅清理功夫,日後可能要用幾萬蚊嘅法院程序去換。
總結
| 解散原因 | 可否行政恢復 | 要唔要上法庭 |
|---|---|---|
| 撤銷註冊 | ✗ | 要 |
| 剔除註冊(除名) | ✓(符合條件) | 唔一定 |
| 清盤 | ✗ | 要 |
公司恢復註冊,第一步永遠一樣:先查清楚間公司當年係點解散。你可以喺公司註冊處嘅網上查冊服務睇返公司狀態同解散方式,再決定行邊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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