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全部在海外,公司是否不用交香港利得稅?」
「貨物由內地直接運往外國,沒有經過香港,是否屬於離岸利潤?」
「款項存入海外銀行戶口,是否就不用在香港申報?」
對跨境貿易、網店、顧問及佣金業務而言,這些都是常見問題。但判斷香港公司海外收入稅務,不能單看客戶地址、貨物流向或收款地點。
企業需要先了解收入的性質,再分析實際賺取利潤的活動,以及相關活動在哪裏進行;部分收入亦可能涉及特別徵稅規則。
一、香港利得稅的地域來源原則是甚麼?
香港一般按地域來源原則徵收利得稅。根據一般課稅規定,須考慮企業是否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以及相關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判斷利潤來源地的核心,是查明企業為賺取該筆利潤進行了甚麼活動,以及這些活動在哪裏進行。公司註冊地、客戶所在地及收款戶口,都不能單獨決定結果。
因此,企業日常所說的「海外收入」,需要進一步拆解:
| 日常描述 | 稅務上仍須釐清的問題 |
|---|---|
| 客戶是海外公司 | 產生利潤的服務或交易活動在哪裏進行? |
| 使用美元或其他外幣收款 | 收款貨幣以外,實際業務運作是甚麼? |
| 貨物沒有進入香港 | 採購、銷售及合約達成涉及哪些地點? |
| 款項存入海外戶口 | 利潤來源及其他適用徵稅規則如何處理? |
這些資料有助理解交易,但不能直接代替利潤來源分析。
二、向海外客戶提供服務,是否不用交稅?
顧問、設計、營銷、資訊科技及其他專業服務,通常需要重點分析賺取服務酬金的工作在哪裏完成。
例如,一間香港顧問公司向海外客戶收費,但研究、分析及報告製作均由香港團隊完成,便不能只因客戶在海外,就將相關利潤視為境外來源。
相反,如果賺取酬金的服務實際在境外提供,則應按工作內容、執行人員及地點,進一步評估相關利潤的來源。
稅務局亦指出,在香港及境外均有進行主要活動的服務費收入,在適當情況下可作分攤,但比例須按個案事實決定,不能自行套用固定百分比。
建議服務企業保存項目合約、工作紀錄、交付成果及人員執行地點資料,讓收入可以對應實際服務。
三、跨境貿易的貨物不經香港,是否屬於離岸利潤?
貨物由海外供應商直接送往海外買家,是跨境貿易的常見安排,但貨物沒有進入香港,並不等於相關貿易利潤必然毋須課稅。
分析貨品買賣利潤時,買賣合約在哪裏達成是重要因素。「達成」並非只指最後簽名的地點,亦包括商議、訂定及執行合約條款等過程。
企業可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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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與供應商及買家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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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數量及主要交易條款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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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及銷售訂單由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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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執行工作時身處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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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物流及付款資料能否互相對應。
稅務局強調,須廣泛考慮產生利潤的相關運作,不能單憑境外簽署合約或直接付運作結論。
四、經營海外網店,是否有不同的稅務待遇?
透過Amazon、Shopify或其他平台向海外買家銷售,不會單因採用網上模式,就自動獲得不同的利得稅待遇。
政府已說明,香港的稅務規定同樣適用於實體及電子商貿業務。
網店企業仍須分析實際產生利潤的核心運作。例如,採購、定價、訂單處理及其他重要工作由哪些人執行,以及在哪裏進行。
即使網站使用境外伺服器,亦不能單靠伺服器所在地判斷利潤來源。稅務局的電子商貿指引要求考慮整體核心運作,而非只看電子交易在哪部設備上完成。
建議電商企業保存平台結算報告之外,亦保留採購、物流及實際營運紀錄,避免只有銷售數字,卻無法解釋交易如何完成。
五、由海外公司支付的佣金,如何判斷來源?
佣金由海外公司支付,不代表佣金利潤必定來自海外。
對安排買賣交易而賺取的佣金,應重點了解企業為取得佣金實際提供了甚麼服務,以及產生佣金的活動在哪裏進行。
例如,代理人在香港為委託人尋找買家、洽談及安排交易,即使買賣雙方位於海外,仍不能只根據對方地址判斷佣金來源。
稅務局指出,安排委託人進行業務交易的活動地點,是相關佣金來源分析的重要依據。
佣金合約亦應清楚說明服務範圍、收費條件及付款依據,並保留實際履行服務的紀錄。
六、「海外利潤免稅」與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有何分別?
企業搜尋「香港海外利潤免稅」時,容易將一般利潤來源判斷,與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FSIE)混為一談。
兩者需要分開分析。
一般來源判斷,是了解相關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FSIE則針對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實體的指明外地收入,在符合條件下於香港收取時,適用特定處理。
受涵蓋收入包括外地利息、股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處置收益。當中,外地處置收益的涵蓋資產範圍已由2024年起擴展,不能只理解為出售海外股份的收益。
相關收入能否獲豁免,須按其性質評估經濟實質、持股或關聯要求等適用條件,亦須留意法定豁除。
對一般中小企而言,應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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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屬於機制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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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否屬於指明外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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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法定意義下的「在香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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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適用的豁除、例外或寬免。
不能只因公司規模較小,就認為FSIE一定不適用;亦不能只因有海外客戶,就認為公司必定屬於受涵蓋實體。
七、申索境外來源利潤,企業應準備哪些資料?
利潤來源取決於實際運作,相關文件應能反映交易如何發生。以下資料可作整理起點,實際要求則視業務而定:
| 業務類型 | 建議整理的資料 |
|---|---|
| 顧問及專業服務 | 服務合約、工作紀錄、交付成果、執行地點資料 |
| 跨境貿易 | 採購及銷售合約、洽談紀錄、訂單、物流文件 |
| 網店及平台業務 | 平台報告、採購紀錄、履約安排、營運人員資料 |
| 代理及佣金業務 | 佣金協議、服務內容、撮合交易及履行紀錄 |
| 涉及FSIE的收入 | 集團架構、收入明細,以及相關豁免條件的支持資料 |
企業宜在業務進行期間持續保存紀錄。日後評估來源地時,才較容易把合約、工作、物流及款項連成完整的交易事實。
八、香港毋須課稅,是否代表整筆收入完全沒有稅務責任?
即使某項利潤經分析後不須在香港課稅,仍應另外檢視業務所在地的規定。
例如,在境外設置團隊、辦事處或倉庫,可能涉及當地的登記、申報或其他稅務要求。實際責任須按當地法例、業務模式及適用稅務協定判斷。
同時,認為利潤屬境外來源,亦不代表可以忽略香港收到的報稅表及相關申報要求。企業應按適用規定申報,並以資料支持其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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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利潤來源、境外利潤申索、FSIE及境外稅務責任,須按個別事實及適用法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