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再婚遺產分配權?律師揭露子女擅自轉移資產糾紛解決攻略,繼母有望獲半數遺產!
不動產繼承

如何爭取再婚遺產分配權?律師揭露子女擅自轉移資產糾紛解決攻略,繼母有望獲半數遺產!

TVB節目《東張西望》最新報導,76歲何伯在喪妻9年後,與一位比自己年輕30多歲且擁有18歲兒子的內地女性閃電結婚,此事引起其五名子女的強烈不滿。特別是何伯的細女,甚至將聯名帳戶內的450萬元挪走,導致家庭關係緊張。這一家庭糾紛事件迅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在家庭中引入新的繼親成員後,如何處理畢生積累的遺產,經常成為爭議的核心。專業律師指出,倘若當事人未留下遺囑,則配偶將自動成為遺產的主要受益人,有權繼承半數遺產。 無立遺囑 第一繼承人為配偶 在香港,明確的遺囑將引導遺產的分配。遺產承辦處會審查遺囑的有效性並核發「遺囑認證」,以按照該遺囑指示分配財產。倘若沒有有效遺囑與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則故人的配偶會自動承擔這一角色,且有權對遺產提起訴訟,包括追回生前可能被移轉的資產。成功的訴訟可以使配偶獲得遺產的一半。對於遺囑執行人,其職責包括評估遺產總值、申請遺產處理文件、回收資產(如房產、現金、股票等),以及清償所有債務,進而將遺產分配給受益人。在此過程中,委任律師協助是可行的。按照《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的規定,如無遺囑,獲得遺產管理人資格的順序為:首先是配偶,然後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伯父、叔、舅、姑母及姨母或其直系後裔。在確認申請者身份後,遺產承辦處將發出「授予承辦書」,正式開始處理遺產。「授予承辦書」明定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權利與責任,授權其按照清單管理故人資產與負債。未經授權擅自處理遺產的個體,可面臨高達1萬元的罰款及額外罰款,相當於不當處理遺產部分的價值。 配偶主動放棄 子女才可獲授予書 通常情況下,「授予承辦書」的提出者應為具有最高優先權的人,如故人的配偶。但如果該人已經去世或自願放棄申請權利,那麼次一級優先的申請人(如故人的子女)也可提出申請,前提是他們需向遺產承辦處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 授予承辦書的發放也有其規範,例如不能發放給超過四位申請人,申請人需年滿21歲,若遺產中包含未成年受益人,則至少需兩位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親自前往遺產承辦處提出申請,按照《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接受郵遞申請。申請過程涉及的費用包括檔案存檔費265元和謄本費72元。一般情況下,簡單案件需要大概5至7星期處理時間,較為複雜的案件則需要更長時間。 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故人的死亡證明書原件或經核證的副本、故人的身份證明/護照副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護照副本;申請人與故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證的副本,如結婚證明書、父母或子女的出生證明書;若有遺囑,需提交原件及副本;以及任何其他能證明申請人有權申請授予承辦書的文件原件。 香港沒有遺產税 另外,香港政府於2006年2月11日取消遺產税,申請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繳交交任何遺產税項。 除此之外,就申請授予書而言,申明香港居籍是十分重要。如果死者在香港去世,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遺產承辦處通常會接納其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但如死者在中國內地或海外去世,亦需要可以用以下文件證明,例如死者的住址證明,死者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以及死者有沒有打算永久或無限期居於香港;死者的業務、大部分的投資和資產的所在地; 死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以及死者的證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死者的社交習慣等。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香港居民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往往會涉及跨境法律、家族關係證明、遺產繼承公證等問題。那麼在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將如何繼承遺產,現將相關事宜整理如下:   適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對於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其中第四章“繼承”部分指出,涉外繼承,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也即,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則通常適用內地的繼承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繼承順序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處理:即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  ➢ 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文檔,如出生證、戶口本、婚姻記錄證明等;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文檔; ➢ 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等;  ➢ 財產證明文檔(如房產證、銀行帳戶等); ➢ 其他不動產所在地相關部門及公證處要求的文檔或內容聲明等。   不動產繼承基本流程(以房產為例) 1、準備相關文檔: 提前聯繫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和房產登記部門,具體瞭解繼承所需文檔要求。   2、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委託相關法律事務的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這份聲明書需要包含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親屬關係的確切描述、遺囑的存在狀況及其有效性說明等內容等,並將材料送往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   3、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獲得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同意後,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由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公章、完成副本轉遞手續。   4、辦理公證 向內地公證處確認文檔齊全後,繼承人攜帶所有必要的、經過公證的正本文檔,前往內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5、辦理繼承 憑內地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攜帶房屋登記機構要求證件(例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房地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等)於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動產繼承基本流程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如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的分配,大致類同上文。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為香港時,繼承動產應按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準備需文檔。   相關費用 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房產時,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香港委託公證及轉遞費:香港居民需先在香港辦理對其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檔的公證,並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相應機構進行公證文書的加簽及轉遞至內地。   內地公證費:內地公證機構會對香港居民的身份、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以及其他與繼承有關的事實進行公證,這會產生相應的公證費用。   律師費用:在處理繼承事務過程中,由於法律程式複雜,一般建議聘請熟悉內地和香港兩地法律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包括協助準備材料、辦理繼承手續等,律師費用也會是一項支出。   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登記費等費用:繼承房產時,需要在內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過程會產生諸如契稅、登記費等政府規費。具體的稅率和費用標準依據內地各地區的法律法規執行,可能與房產價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等因素有關。   其他可能的稅費:儘管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不需要繳納香港遺產稅,但在內地繼承房產可能涉及到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房產的原購買時間、面積、市場價格以及是否為繼承人的唯一住房等條件,可能會產生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不過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有可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   熟悉內地的朋友應該聽過,目前有些地區(如廣州)已開始試行新的不動產繼承登記政策,新政策免除了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及免除屬於上述法定繼承人之列的繼承人辦理免稅證明等步驟,直接由不動產所在的登記中心受理繼承登記過戶申請。但和目前慣常的做法相比,新政策也有“弊端”,包括但不限於: 1、新政策下辦理繼承手續所需的時間更長,因為增加了至少六個月的公告期。 2、新政策下所有繼承人需親自前往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繼承登記過戶申請。 3、新政策下,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於繼承所需文檔的要求更加嚴格。   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或者部分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則很難通過上述公證程式辦理繼承登記過戶手續,而需要通過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解決。   綜上所述,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遺產,是一個涉及兩地法律制度、公證程式、稅務規定等多個環節的過程,由於法律政策可能會隨著時間和具體情況有所調整,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及時諮詢專業的跨境法律服務人員以確保遵循最新的法律規定和程式要求,確保合法合規完成繼承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