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一位香港居民的先生不幸離世,留下境內外資產,且未立遺囑,令其陷入遺產繼承的困境。
跨境遺產規劃,立遺囑,是「守護家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規劃,立遺囑,是「守護家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隨著兩地往來頻繁,不少香港人擁有內地房產,但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差異,令不少人感到困惑。 如何處理當事人的跨境家庭財產繼承成為兩地法律工作者需要急切面對的共同課題。本文將首先從實務角度闡述兩地有關遺囑訂立之要求及異同,再具體探討不同典型場景下該如何妥立遺囑。   香港與內地遺囑訂立的要求比較 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法律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包括年齡和精神狀態。1)未成年人通常無權立遺囑,2)而成年人則需證明其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和影響,並能清楚辨識其財產範圍,明白可能會產生針對遺產的申索。 與內地法律相近,內地也強調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所立遺囑均屬無效。   遺囑形式: 香港法律對遺囑形式要求相對寬鬆,只要符合書面訂立、有立遺囑意願、並有兩名或以上見證人見證簽署,即可視為有效遺囑。 然而,內地法律對遺囑形式有更嚴格的規定,例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等。若遺囑形式不符合規定,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見證人要求: 香港法律規定,遺囑受益人及其配偶通常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但即使遺囑見證人不符合資格,也不一定會導致遺囑無效。 內地法律則更嚴格,遺囑見證人必須符合資格,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否則遺囑將會無效。   跨境遺產規劃的實務問題   場景1. 香港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財產: 遺囑數量:單一遺囑處理兩地遺產: 立遺囑人在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所有遺產。 適用於在香港持有較多不動產和動產,而在內地持有少量不動產和動產的情況。   兩地遺囑分別處理: 立遺囑人在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香港遺產,同時在內地立有另外一份遺囑處理內地遺產。 適用於立遺囑人穿梭兩地工作生活,並且兩地財產數量相當的情況。   關鍵問題: 遺囑範圍: 兩份遺囑處理的遺產範圍必須清晰且不重疊,避免產生法律糾紛。 遺囑內容: 兩份遺囑必須能完全處理立遺囑人的所有財產,避免遺產分配出現缺失。 遺囑修改: 若想對已有的遺產安排作出變動,必須同時考慮兩地遺囑及其範圍進行修改,避免產生新的風險。   專業建議: 諮詢兩地律師: 確保兩份遺囑「時空正確」是涉及專業且精細的法律技術,必須通過兩地律師溝通協作處理。 避免「想當然」: 遺囑規劃需要專業知識,避免以「想當然」的態度,以免遺願無法實現,甚至引發繼承人的紛爭。   遺囑內容: 在立遺囑時,應明確立遺囑人的意願,並避免遺囑中所作的贈與分配失敗。例如,應明確說明遺產的分配方式,並考慮加入替代贈與條款,以防遺產因損毀或被出售而無法分配。 一般贈與:立遺囑人將其在去世時還可能未擁有、需要由遺囑執行人使用遺產的資金購買、分配才獲得的財物分配給受益人。 特定贈與:將立遺囑人認為其在去世時擁有的某一特定財物分配給受益人。 此外,還可在遺囑中加入“替代贈與” (substitute gift) 條款:在原本的贈與財產因損毀或被出售不復存在時為遺囑受益人提供另一項財產作為替代。 剩餘遺產贈與:在所有其他贈與的遺產都分配完後的剩餘遺產。 在世親屬 其他親屬 遺產分配 配偶、子女和父母   父母不能分配 配偶分得非土地實產、500,000港元以及剩餘遺產的一半 剩餘遺產的另一半由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配偶在世 無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或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 所有財產歸配偶所有 配偶及子女 無父母或其他重要親屬在世 配偶分得非土地實產、500,000港元以及剩餘遺產的一半 剩餘遺產的另一半由其配偶為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子女 無配偶在世,無父母在世 所有遺產為所有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父母 無配偶或子女在世 所有遺產歸父母所有   場景2. 內地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財產: 遺囑數量: 針對香港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遺產的情況,實務中通常會立兩份遺囑,分別處理內地和香港的財產,以確保遺願得以實現。 兩種常見情況: 內地公證遺囑 + 香港有限遺囑: 健康狀況允許的當事人,可以在內地公證處立一份公證遺囑處理內地財產,並在香港律師行立一份有限遺囑處理香港財產。 兩份內地公證遺囑: 健康狀況不允許或無法尋找香港律師的當事人,只能在內地公證處立兩份遺囑,分別處理內地和香港的遺產。 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流程:  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執行人可將處理香港遺產的遺囑在公證處進行繼承手續或通過內地法院訴訟確權。 憑藉內地出具的繼承文件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以獲得遺囑承辦權。 最後處理香港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 無論有無遺囑,如果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的居留地非香港,在申請遺囑承辦時香港高等法院一般會要求執行人或管理人提供擔保,這會增加承辦的複雜性。 遺囑的有效性: 內地法律對遺囑形式要求更嚴格,因此在內地訂立遺囑時,應特別留意 (i) 因為沒有遵循法定遺囑要求而導致遺囑無效,從而不得不對遺產進行法定繼承;(ii) 遺囑被撤回。 未訂立有效遺囑的後果 香港: 若無遺囑,香港遺產將根據法定遺產分配給配偶和子女。配偶會獲得一筆法定遺產,其金額根據是否有子女在世而有所不同。 內地: 若無遺囑,內地遺產將根據法定繼承分配給配偶、子女和父母。配偶與子女和父母平分遺產,但法院會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   結論: 妥善安排跨境遺產,不僅是對親人的愛護,也是對自身財產的負責。建議港人諮詢專業的遺產規劃律師,瞭解兩地法律差異,並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遺產規劃方案,以確保遺願得以實現。
無立遺囑,父母在內地留下的房子,我該怎麼繼承?
內地繼承期限

無立遺囑,父母在內地留下的房子,我該怎麼繼承?

對於許多早年移居香港的人來說,這是一個常見的困擾。父母在內地留下的房產,如何才能順利繼承?跨境遺產繼承,不僅涉及法律程序,更牽扯著親情和責任。   案例: A先生早年移居香港,父母在內地留下一套房產,但未留下遺囑。根據中國法律,A先生和妹妹B女士是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B女士希望A先生回國辦理繼承手續,但A先生卻面臨著許多疑問: 如何證明我的繼承權? 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需要多少費用? 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嗎?   跨境遺產繼承,你可能遇到的問題: 法律適用: 遺產繼承涉及中國法律,但身份証明文件可能在香港,如何銜接? 程序繁瑣: 跨境辦理需要公証、認証、翻譯等多個環節,如何避免走冤枉路? 溝通困難: 與內地相關部門溝通存在語言和文化差異,如何確保順利辦理? 費用不透明: 涉及多項費用,如何預算?如何避免額外支出?   解決方案: 確定繼承人身份和資格: 提供香港身份証、港澳通行証等有效身份証明文件。 提供出生証、結婚証等與被繼承人關繫的証明文件。 根據中國法律,確認您的繼承順位和資格。   辦理証明文件的公証、認証手續: 香港形成的証明文件需要辦理公証、認証手續,確保文件在內地有效。 尋找專業的公証機構,避免因手續不全導致延誤。   進行繼承權公証: 向內地公証機構提交相關証明文件,取得繼承權公証書。 公証書是您在內地進行財產權屬變更的重要法律文件。   以下爲辦理繼承權公証通常所需的文件材料:     序號 文件案名稱 備注 1 繼承人的授權委託書 如委託律師或相應代理人代爲辦理,需提供該項文件。 2 繼承人身份証明文件 如護照、身份証、戶口簿等。 3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繫証明 如戶口簿、結婚証、出生証、公証書等。 4 被繼承人的死亡証明材料   5 相關財産証明文件 如不動産權証書、銀行存款証明等。 6 如有遺囑,需提交經公証的遺囑   7 繼承人關於遺産分割的協議 如繼承人對於遺産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8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辦理財產權屬變更手續: 持公証書及証明文件,前往稅務部門辦理免稅/完稅手續。 前往房管局等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辦理上述手續所需要的具體文件材料,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分析而定,以上僅爲一般情況下所需的文件材料。)   費用說明: 外國律師及公証認証費用 中國公証費 過戶稅費 中國律師代理費 律師辦案費用   內地律師服務內容: 對案件涉及的財産進行調查,如對不動産進行查冊,核實産權情況; 就客戶的繼承權及處置方案提供法律意見及建議; 協助客戶與其他繼承人達成繼承協議/遺産分割協議; 協助客戶辦理繼承手續所需提供的身份証明、繼承關繫証明及授權委託書在外國的公証認証手續; 代表客戶在中國內地相關政府部門辦理該物業的繼承及過戶手續; 協助客戶接收、管理、出租及轉讓繼承的財産; 協助客戶收取轉讓繼承的財産獲得的現金,並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匯出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   跨境遺產繼承,專業律師團隊是您的最佳幫手! 面對跨境遺產繼承的複雜流程和法律問題,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幫助您: 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避免走冤枉路 節省時間和精力 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分立遺囑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最近收到諮詢,“平安紙”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借此機會我們也跟大家科普一下平安紙的重要性和意義。 “平安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囑,這個詞彙源於人們相信通過立遺囑能確保遺產得到妥善安排。雖然“平安紙”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它背後承載的遺囑卻是法律認可的正式文檔,用於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指導其遺產的分配與處理。   什麼是遺產? 遺產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和,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存款、股票投資、珠寶等。注意,人壽保險收益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立遺囑的好處多多: 快速處理遺產:相比沒有遺囑的情況,有遺囑的遺產處理流程通常能節省至少三個月時間。 自主分配:確保特定的受益人,甚至是慈善機構,能夠按照立遺囑者的意願獲得遺產。 排除分配:明確指出哪些人不應得到遺產。 遺產管理指示:可以設置遺產處理條件,比如保留某物業不得出售,或是讓配偶無償居住直至終老。 條件式繼承:可以設定受益人接收遺產的年齡(如21歲),或者達到某種條件(如完成大學學業)。 指定承辦人:選定可信賴的人負責遺產的管理和分配。   不立遺囑的弊端: 繁瑣的程式:遺產處理流程更複雜,耗時更長。 失去選擇權: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分配,立遺囑者無法自主選擇。 潛在的家庭糾紛:無法指定承辦人,可能引發親屬間的法庭爭執。   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 以書面形式訂立; -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 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簽名,見證人也需在遺囑上簽字; - 若遺囑形式不符,則需法院介入確認其有效性。   遺囑的內容應包含: - 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 - 承辦人的身份; - 繼承人的姓名、身份及繼承順序; - 特殊財產分配的指示。   其他注意事項: 結婚、再婚或離婚均會使原有遺囑失效,因此在這些生活變動後,重新訂立遺囑至關重要。   立遺囑不僅是一項個人權利的行使,更是對家人未來生活的負責任規劃。通過合理的遺囑安排,可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確保遺願得以實現。你對遺囑(平安紙)有何看法或疑問?歡迎留言交流!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遺產規劃,向來是人生大事,尤其當資產跨越內地與香港兩地,更是考驗智慧與法律知識。近期,我們接到海量諮詢,都是關於內地與香港居民如何妥善訂立遺囑,確保兩地資產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流傳。別急,下麵幾個實例,將帶你走進跨境遺產規劃的精妙世界!   香港李阿姨的內地遺產佈局 李阿姨身在香港,心繫內地,她決定在港訂立遺囑,專門處理內地的資產。根據中國內地《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李阿姨的遺囑效力將受到香港法律的庇護,因為她的經常居所和國籍地均為香港。明智之舉是在香港律師樓尋求協助,那裡的律師對香港法律駕輕就熟,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讓李阿姨的遺願跨海落地生根。   內地王大爺的香港遺產規劃 王大爺早年北上奮鬥,晚年想將香港的資產妥善安排。遺囑認證需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王大爺需確保遺囑形式符合香港法律,或者他慣常居住地(內地)的法律。因此,內地公證處或香港律師樓均是合適的訂立地點,關鍵是遺囑要同時符合兩地相關法律,確保遺產傳承無縫銜接。   陳先生的跨域資產遺囑策略 陳先生坐擁兩地資產,明智選擇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因為這份遺囑既要通過香港高等法院的認證,又需適用於內地繼承事宜。香港律師根據當地法律協助訂立的遺囑,不僅在港具有法律效力,拿到內地也能獲得認可,實現資產傳承的高效與便利。   王媽與謝叔的跨境遺產巧思 王媽在內地訂立遺囑處理內地與香港資產,關鍵是要確保遺囑符合內地法律,這樣自然也能得到香港法律的認可。而遠赴南洋的謝叔,欲處理兩地遺產,則應在其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地找律師訂立遺囑,充分利用《遺囑條例》第24條的規定,讓遺囑在兩地通行無阻。   總之,無論是哪方居民,面對跨境遺產規劃,關鍵在於理解並利用好兩地法律的互認原則,找對專業律師,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執行性。遺產規劃,一步到位,讓愛與財富跨越地域,傳承無憂!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內地遺囑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在處理個人遺產規劃時,遺囑的有效性是確保個人意願得以實現的關鍵。香港與內地作為中國兩大法域,雖有同根同源之處,但在遺囑法律的具體實施上存在差異,尤其體現在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形式要求以及對見證人的規範上。    一、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與內地均重視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作為遺囑有效性的重要基礎。在香港,立遺囑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是判斷行為能力的核心,遵循Banks訴Goodfellow案確立的原則,強調理解立遺囑行為的性質、財產範圍及可能的道德索賠。律師實踐中可能需借助醫療意見來確認這些條件。相似地,內地《民法典》通過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的規定,確保遺囑的理性與自願。   二、遺囑的形式及對見證人的要求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形式要求上展現出了靈活性與嚴格性的區別。香港法律對遺囑形式相對寬鬆,不要求特定形式,但仍需書面、意願明確及見證人簽字,但見證並非絕對必要。而內地則有嚴格的遺囑形式分類,並強調遺囑的法定形式。在見證人方面,兩地均禁止受益人及其配偶擔任見證人,以此避免利益衝突,但香港在見證人資格不符時的處理更為寬容。   三、違反遺囑見證要求的法律後果 對於見證人資格違規的情況,兩地反應不同。香港採取了一種較為靈活的態度,即使某見證人為受益人導致其部分見證無效,只要遺囑有其他合格見證人,這部分無效不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相比之下,內地法律對此更為嚴苛,一旦見證人資格不符,可能導致遺囑整體無效,突顯了見證人在遺囑法律效力中的關鍵作用。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法律上雖有共同關注點,如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評估及對見證人資格的限制,但在具體規則和法律後果上展現出了各自的特色。香港的制度顯得更為靈活,允許一定程度的遺囑形式自由,且在見證人問題上留有一定的迴旋餘地;而內地則傾向於通過嚴格的法律框架確保遺囑的嚴謹性和執行力。理解這些差異對於在兩地有資產分佈的個人進行跨國遺產規劃尤為重要,有助於確保遺願的合法、有效執行。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家族遺產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基於香港和內地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兩地繼承領域法律法規對無遺囑繼承中的繼承權順位和繼承份額規定有較大的差異。且由於遺產繼承通常都需依據遺產所在地法律處理,所以這對需繼承兩地遺產的家庭造成很大的障礙。因此本文將香港和內地兩地的繼承權順位和份額詳細整理在了一起,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香港無遺囑繼承順位和繼承份額整理   繼承人存世情況 有權繼承人 遺產繼承份額 只存配偶 配偶 全額繼承 存配偶、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配偶、子女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5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5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子女兩方平均分配(子女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存配偶、父母; 無子女;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配偶、父母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父母兩方平均分配(父母共一半,由尚存雙方平分或尚存一方繼承)。 存配偶、兄弟姐妹; 無子女、父母 配偶、兄弟姐妹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兄弟姐妹兩方平均分配(兄弟姐妹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 存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子女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 存父母;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父母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父母; 存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存其他法定親屬 按以下順位,由在先順位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沒有上一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 (1)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祖父母及外祖父; (3)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兄弟姐妹; (4)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上述表格中出現的親屬均無 由政府全額繼承    內地法定繼承順序及份額 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無第一順序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其他: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建議 (一)充分瞭解兩地繼承法律的差異規定 由於香港和內地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域,兩地的法律制度不同,對夫妻財產關係認定、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權人範圍和繼承權實現方式的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客觀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作為跨境投資或在兩地擁有財產的高淨值人士,應及時瞭解兩地的不同法律規定及財產制度,以便根據本人意願對個人、家庭、家族財富作出較好的統籌規劃。 (二)增強法律意識,注意財產取證及財產資料的保存 作為高淨值人士,也要提高相應的法律意識,及時保留和備份相關的重要財產資料。特別是對於在境外形成的財產資料或證據,如在境外納稅的完稅憑證、繳款憑證或財產購買發票等,高淨值人士也應及時知會家庭成員,保持資訊對稱,以免出現在繼承發生時家庭成員根本不清楚其在境外的動產、不動產情況的無奈狀況。 (三)在跨境繼承糾紛中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團隊提供法律支持 如果被繼承人同時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遺留下遺產,繼承人往往需要找香港律師和中國內地律師分別辦理位於香港的遺產繼承事務和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繼承事務。由於在處理跨境繼承事務時,客觀上需要兩地法律人士的專業合作,包括聯繫公證人員、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調查取證、公證認證等。傳統的律師一個人單打獨鬥的代理模式往往難以勝任,而需要一個專業的律師團隊相互配合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因此建議高淨值人士儘量尋求具備能夠提供全球範圍內法律服務的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提供的全面的兩地法律諮詢與服務,避免重複勞動和來回奔波,降低成本,以便最高效地解決繼承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