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企好常見一句說話:「間公司登記董事嗰個係我阿仔/我信得過嗰個夥計,實際上邊樣嘢都係我話事。」
呢個安排本身唔違法。真正嘅風險喺於:好多老闆完全冇意識到,自己已經因為「一直話事」而變成法律上嘅董事——即使個名從來冇喺公司註冊處出現過。
一個問題,測試你自己
先答呢條問題:公司過去一年嘅重大決定——大額投資、貸款、辭退高層、簽大單——係邊個拍板?
如果答案係「登記董事話事」,咁大致上冇事。
如果答案係「登記董事會先問過我」,或者「大家都知,最終係要聽我話」,你就要繼續睇落去。
法律唔理個銜頭,理嘅係「習慣性」呢三個字
《公司條例》講得好白:董事係任何出任該職嘅人,不論其稱呼。銜頭唔重要,重要係你實際做緊咩。
而喺「冇銜頭但實際話事」呢種情況,法律有個專門嘅講法叫影子董事——條例定義係:如果一間公司嘅董事或過半數董事,習慣按照某人嘅指示行事,呢個人就係影子董事。
呢句嘢入面,最關鍵嘅唔係「指示」,係「習慣」。
法律唔理你偶爾出個主意——呢個係任何老闆、任何股東都會做嘅事。法律理嘅係:有冇形成一種持續嘅模式,令登記董事變成純粹嘅執行者,凡遇大事都要先問過你先算數。
三個信號,睇下你中咗幾多個
以下三樣嘢,任何一樣持續發生,都值得停低諗清楚:
信號一:資訊繞過董事會,直接向你匯報。 公司財務狀況、大客戶動向、重要合約進度,登記董事其實唔清楚,反而係你第一手掌握,然後由你話點做。
信號二:登記董事開會前會先「請示」。 表面上係董事會決定,實際上會前已經傾好,會議只係走個過場。
信號三:登記董事簽名,但唔識份文件講咩。 銀行文件、合約、決議書,遞到面前就簽,冇問過內容、冇諗過後果。
如果三個信號都有,麻煩就唔止你一個人有——登記董事同你,兩個人嘅法律地位都可能出事,只係出事嘅方式唔同。
兩種身份,兩種出事方式
你(幕後嗰位): 如果被視為影子董事,法律上要承擔嘅責任同正式董事無異——公司違法行為可能要你孭起、不當決策造成損失可能要賠、清盤或違規調查中一樣會被追究。「我個名冇喺度」唔會係抗辯理由。
登記董事(掛名嗰位): 佢嘅身份叫提名董事,即係話佢係正式登記、名字公開查得到嘅董事。問題係,提名董事一旦被正式委任,就要承擔同其他董事一樣嘅法定責任——就算佢完全冇實際決策權、純粹跟指示做。「我只係幫手掛名」同樣唔係法律上嘅免責理由。
換句話講:呢種安排底下,冇一個人係完全安全嘅。一個因為「太話事」出事,一個因為「太唔話事但有個銜頭」出事。
三個常見會出事嘅場景
二代接班過渡期。 父母仍然事事話晒事,仔女只係簽名執行,用嚟慣熟公司運作。過渡期本身冇問題,但如果一拖幾年都冇實質交接決策權,父母嘅影子董事風險會隨時間累積。
借用親友身份唔想個名出現喺公開紀錄。 呢個安排常見於唔想曝光嘅實益擁有人。安排本身唔違法,但兩邊都要清楚知道自己嘅法律地位——唔係「借個名」就冇事咁簡單。
投資人/加盟總部要求重大決策要經佢哋同意。 呢種監督權寫喺投資協議或者加盟合約入面,本身合理。但如果「同意權」喺實務上變成「凡事都要聽佢話」,投資方一樣有影子董事風險,尤其係喺公司出事嗰陣。
應該點做
如果你係實際話事人,就正式做董事。 名實相符係最乾淨嘅做法——有話事權,就承擔埋相應嘅法定責任。
如果一定要用提名安排,登記董事要真正了解自己嘅角色。 唔可以純粹「借出個名」而完全唔理會公司運作,重大文件簽署前應該有基本嘅過問同理解。
監督權要寫清楚範圍,而且透過正式渠道行使。 財務審批、否決權呢類條款寫喺協議入面冇問題,但行使方式要透過董事會決議而唔係口頭指示,紀錄要留低。
結語
「懂事」唔係睇你性格,係法律上你做緊咩角色。上面嗰條問題——公司重大決定邊個拍板——答案如果唔係「登記董事」,就值得搵人幫手睇清楚,趁未出事之前把安排理順,好過等清盤或者調查嗰日先發現自己一直都係「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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