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我和父親(以下簡稱張某與張父)都是香港居民,父親生前用其中國身份在內地投資一家A公司,公司名下有一棟B廠房用於出租,現在父親在香港去世,我怎麼繼承這棟廠房?
一、涉外繼承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文書
(一)中國內地繼承法律依據及涉外繼承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
如遺產為不動產,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的規定,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那麼內地公證處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確定繼承人、繼承的份額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繼承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那麼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的規定,夫妻財產關係,如果未選擇適用的,要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共同國籍國法律來確定財產的份額。
如遺產為動產。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的規定,動產的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如果被繼承人是生前在香港居住,此時內地公證處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會依據香港法律來確定繼承人以及繼承的份額。
(二)確定繼承人身份和繼承資格
由於繼承人是香港居民,其無法直接在內地辦理繼承,需要通過中國委託公證人就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進行公證。香港居民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港澳通行證)和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檔(如出生證、結婚證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需要確認香港居民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並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確定被繼承人的遺囑狀況
被繼承人為香港居民的,需要對被繼承人在香港是否設立遺囑進行查冊,包括向高等法院和律師公會進行查冊。如被繼承人是內地居民的,則需要額外查冊,由聲明人聲明根據本人所知及所信,明確是否存在遺囑。
(四)放棄繼承聲明書
如繼承人有多名,且有部分繼承人需要放棄繼承的。則需要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繼承人需要攜帶其他繼承人的放棄繼承聲明書以及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辦理繼承權公證。如繼承人是香港居民,其放棄繼承聲明書既可以在香港辦理,也可以在內地的公證處辦理。
(五)進行繼承權公證
香港居民向內地的公證機構提交相應檔材料,經公證機構審核確認後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是繼承人在內地進行財產權屬變更的重要法律檔。以下為辦理繼承權公證通常所需的檔材料。
序號 |
文件名稱 |
備註 |
1 |
繼承人的授權委託書 |
如委託律師或相應代理人代為辦理,需提供該項文件 |
2 |
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 |
如護照、身份證、戶口簿等 |
3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
如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公證書等 |
4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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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
如不動產權證書、銀行存款證明等 |
6 |
如有遺囑,需提交經公證的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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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繼承人關於遺產分割的協議 |
如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
8 |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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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疑難之處
- 被繼承人身份的確定
本案張父曾經是內地居民後取得香港身份,且以往證明材料中均登記的是內地身份證號碼。其於香港死亡,其死亡證明或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檔(如出生證、結婚證等)均登記的是現在的香港身份,此時需要同時辦理一份同一人聲明書,以證實原來的內地身份與現在的香港身份是同一個人。
- 涉及到股權繼承
本案張某不可直接繼承工廠B,只能繼承公司A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同時,繼承人即使繼承股東資格,也並不等同於成為公司股東,成為公司股東還需要履行公司股東會表決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