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之謎:39歲獨子繼承案的隱藏危機
不動產繼承

死亡證明之謎:39歲獨子繼承案的隱藏危機

本文以一起香港居民繼承內地財產的真實案例開篇,剖析香港與內地截然不同的遺產繼承制度,並提供實務指引,協助讀者理清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
香港居民內地置業,遺產爭奪誰是贏家?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內地置業,遺產爭奪誰是贏家?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跨境婚姻引發的遺產繼承糾紛,當事人周某和馮某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婚姻存續期間在中國內地購置一套房產,登記在周某名下。馮某去世後,其繼承人與周某就該房產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最終訴諸內地法院。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擁有資產,例如房產或銀行存款,日益普遍。然而,由於香港和內地法律制度的差異,香港居民在身故後如何處理內地資產的繼承問題,往往令人困惑。本文將探討三個不同情境,並分析相關的內地法律條文,以期更清晰地闡述香港居民在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港人內地繼承之爭:財產歸屬懸念重重
中國遺產繼承

港人內地繼承之爭:財產歸屬懸念重重

跨境繼承之香港居民如何承接內地財產 在當今社會,隨著人員流動的日益頻繁,香港居民在內地擁有財產的情況並不罕見。而當面臨財產繼承問題時,香港居民往往會陷入困惑:究竟該如何繼承位於中國內地的財產呢?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例子。早年移居香港的 A 先生,其在內地的父母相繼離世,留下了一處房產,然而卻未立下遺囑。在這種情況下,A 先生和他的妹妹 B 女士成為了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於是,B 女士需要通知遠在香港的 A 先生回內地辦理繼承手續。這個案例生動地呈現出涉港繼承中可能會遇到的諸多難題。   二、財產繼承的詳細流程 1.確定繼承人身份與資格: 香港居民首先要準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港澳通行證等。同時,還需提供能證明與被繼承人關係的文件,如出生證、結婚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涵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必須確認香港居民處於法定繼承人的範疇內,並且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辦理證明文件的公證與認證手續: 如果第一步中涉及的相關證明文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那麼這些證明文件就需要辦理出具文件的國家或地區的公證、認證手續。對於在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明文件,則需要辦理中國指定公證人公證及轉遞手續。 3.進行繼承權公證: 香港居民向內地的公證機構提交相應的文件材料。公證機構經過審核確認後,會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在後續的財產權屬變更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辦理繼承權公證通常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若委託律師或代理人辦理,需提供繼承人的授權委託書。 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身份證、戶口簿等。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公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 5.相關財產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產權證書、銀行存款證明等。 6.若有遺囑,需提交經公證的遺囑。 7.繼承人關於遺產分割的協議。若繼承人對遺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8.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4.辦理財產權屬變更手續: 繼承人持符合要求的公證書及證明文件,先前往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或完稅手續。 之後,繼承人便可前往辦理財產權屬變更手續的主管政府部門或機構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比如,涉及不動產的需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涉及銀行存款的則要前往銀行辦理繼承手續。   至此,財產繼承手續流程宣告完成。需要注意的是,辦理上述手續所需要的具體文件材料,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確定,以上僅為一般情況下所需的文件材料。   三、辦理財產繼承的費用明細 外國律師及公證認證費用:具體費用取決於辦理文件的國家的律師及政府部門收費標準。 中國公證費:包括繼承公證費和贈與、遺贈公證費(若有)。公證機構一般會根據不動產評估價格或動產價值分階段收取8%-0.065% 的繼承公證費,以及收取贈與、遺贈公證費。 過戶稅費: 繼承登記僅涉及測量費、評估費、登記費、工本費,大約在人民幣 2000 元以內。 贈與或遺贈登記費還需要繳納契稅(根據不動產的不同情況,按評估價值的 1%-3% 計收)、印花稅(一般按受贈價值的 0.05% 計收)。 中國律師代理費:視具體工作量而定。如果涉及訴訟,則按照訴訟標的額的比例來計算。對於部分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案件,視具體工作要求增加律師費。   四、中國內地律師服務內容 在處理此類涉港繼承案件時,內地律師能夠提供以下多方面的法律服務: 財產調查:對案件所涉及的財產展開深入調查,例如對不動產進行查冊操作,以核實其產權具體情況。 提供法律建議:針對客戶的繼承權以及財產處置方案,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及合理建議。 促成協議達成:協助客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商討並達成繼承協議或者遺產分割協議。 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幫助客戶辦理繼承手續所需的身份証明、繼承關繫証明以及授權委託書在境外的公証認証手續。 辦理繼承過戶手續:代表客戶前往中國內地的相關政府部門,辦理物業的繼承以及過戶手續。 財產管理服務:協助客戶接收、管理、出租以及轉讓繼承而得的財產。 外匯申請服務:協助客戶收取轉讓繼承財產所獲得的現金,並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將款項匯出至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
重大變革來襲!中國大陸擬修法,註冊資本五年內必須到位
中國大陸

重大變革來襲!中國大陸擬修法,註冊資本五年內必須到位

2024年7月1日起,新的大陸公司法將正式實施,這不僅對新成立的公司註冊資本有新要求,老公司也得跟上步伐。新規定要求所有註冊資本在5年內到位,老公司有3年的過渡期調整,也就是說最晚到2032年6月30日必須完成實繳。對於那些註冊資本未能全數到位或需要縮減規模的企業,減資成了一個可行的選擇。   我們的一位客戶——一家註冊於2020年的高新技術企業,原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人民幣。隨著大陸新公司法的實施,公司需要在5年內完成註冊資本實繳。面對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公司決定通過減資方式來調整註冊資本,以適應新的經營策略。   大陸新公司法要求: 新成立公司註冊資本需在5年內到位。 存量公司需在3年內修改公司章程,確保所有註冊資本在5年內實繳到位。   減資決策: 公司在2024年初召開了股東大會,決定將註冊資本從5000萬元減至300萬元,以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並減輕資金壓力。   減資流程: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財務部門對現有資產和負債進行了全面審計。 股東會決議:在股東大會上,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了減資決議。 公告通知: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及指定媒體上發佈了減資公告,並通知了所有債權人。 債權人申報期:債權人在公告發佈後的45天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工商變更登記:在債權人申報期結束後,公司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減資變更申請,並得到了批准。 稅務備案:公司在電子稅務系統進行了減資稅務備案,確保稅務處理合規。   稅務處理:  未到位資本的減資:由於公司部分註冊資本尚未實繳,這部分減資未產生稅務問題。 退還股款:公司決定將部分資本退還給股東,按照稅務規定,退還的股款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不視為所得,不需繳納所得稅。 匯率差額:由於公司註冊資本以美元計價,人民幣記賬,減資過程中產生的匯率差額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司財務部門對此進行了專項處理。   減資後的企業運營: 減資完成後,公司調整了經營策略,更加注重技術研發和市場拓展。減資不僅減輕了公司的資金壓力,還提升了資金使用效率,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奠定了基礎。 合規性檢查: 在整個減資過程中,公司嚴格遵守了大陸新公司法的規定,確保了減資行為的合法性。同時,通過專業的稅務規劃,避免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總結: 我們的專業服務幫助客戶輕鬆減資,實現了企業的穩健發展。 如果你的企業也面臨著類似的挑戰,不妨聯繫SMEBro,讓我們一起為你的企業保駕護航,實現減資的順利進行。記住,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減資也可以很輕鬆!
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中國遺產繼承

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香港常住的港籍夫妻均去世後,男方名下在上海的房產按內地法律認定為“共同財產”,妻子享有對半分割權,並可再發生繼承? 基本案情 鄧岱與何玲是香港居民夫妻,育有子女鄧嵩、鄧衡、鄧華、鄧恒。2017年,鄧岱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鄧嵩為唯一執行人,並明確遺產分配。2018年,鄧岱和何玲相繼在香港去世。鄧岱的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但遺囑認證中未列出香港的"土地及樓宇"和"負債"。   鄧岱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本案審理中,鄧衡請家政員黃某作證,黃某自1994年起照顧失明的鄧岱,直至2015年。鄧岱常在上海市和香港間往返居住,每年在上海市居住約半年。2002年,黃某陪同鄧岱購買爭議房產。何玲與鄧岱也曾每年在上海市居住半年,由黃某照顧,直至2015年。鄧岱和何玲在上海市的生活費用除了殘疾補助金、退休金外,還有鄧衡、鄧華的資助。證言經質證,鄧華認可,鄧嵩無明確異議。 另,一審審理中,鄧嵩與鄧衡、鄧華均對二被繼承人自2015年12月以後起至2018年去世時止,一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的裁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鄧岱作為香港居民,其生前所立的遺囑應當按照香港法律來確定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律適用法,遺囑的成立與效力應當以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為準。在本案中,鄧岱長期居住在香港,因此,其遺囑已在香港高等法院獲得認證並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遺囑,鄧嵩將繼承鄧岱名下的全部遺產。然而,鄧岱去世時名下有位於內地的房產,且其配偶何玲仍在世。根據中國法律,不動產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大陸法律。因此,鄧岱的遺囑僅對其在系爭房產中擁有的50%所有權份額有效,餘下50%為何玲所有,何玲去世後,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二審法院的裁決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同,並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的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於夫妻財產的確定以及繼承關係的處理。在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夫妻財產關係糾紛應當適用夫妻共同國籍國法律。而在本案中,上海的法院則認為應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兩種不同的裁判思路對於跨境遺產繼承案件的處理有著深遠的影響。 筆者認為,如果雙方都是香港居民,並在香港有經常居所,應當首先考慮適用香港法律來確定房產的權屬性質。如果香港法律認為該房產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則女方及其法定繼承人將無權根據內地法律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因此,本案的上海法院裁決可能需要進一步的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