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遺產規劃,立遺囑,是「守護家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規劃,立遺囑,是「守護家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隨著兩地往來頻繁,不少香港人擁有內地房產,但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差異,令不少人感到困惑。 如何處理當事人的跨境家庭財產繼承成為兩地法律工作者需要急切面對的共同課題。本文將首先從實務角度闡述兩地有關遺囑訂立之要求及異同,再具體探討不同典型場景下該如何妥立遺囑。   香港與內地遺囑訂立的要求比較 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法律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包括年齡和精神狀態。1)未成年人通常無權立遺囑,2)而成年人則需證明其理解立遺囑的意義和影響,並能清楚辨識其財產範圍,明白可能會產生針對遺產的申索。 與內地法律相近,內地也強調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所立遺囑均屬無效。   遺囑形式: 香港法律對遺囑形式要求相對寬鬆,只要符合書面訂立、有立遺囑意願、並有兩名或以上見證人見證簽署,即可視為有效遺囑。 然而,內地法律對遺囑形式有更嚴格的規定,例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等。若遺囑形式不符合規定,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見證人要求: 香港法律規定,遺囑受益人及其配偶通常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但即使遺囑見證人不符合資格,也不一定會導致遺囑無效。 內地法律則更嚴格,遺囑見證人必須符合資格,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否則遺囑將會無效。   跨境遺產規劃的實務問題   場景1. 香港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財產: 遺囑數量:單一遺囑處理兩地遺產: 立遺囑人在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所有遺產。 適用於在香港持有較多不動產和動產,而在內地持有少量不動產和動產的情況。   兩地遺囑分別處理: 立遺囑人在香港立一份遺囑處理香港遺產,同時在內地立有另外一份遺囑處理內地遺產。 適用於立遺囑人穿梭兩地工作生活,並且兩地財產數量相當的情況。   關鍵問題: 遺囑範圍: 兩份遺囑處理的遺產範圍必須清晰且不重疊,避免產生法律糾紛。 遺囑內容: 兩份遺囑必須能完全處理立遺囑人的所有財產,避免遺產分配出現缺失。 遺囑修改: 若想對已有的遺產安排作出變動,必須同時考慮兩地遺囑及其範圍進行修改,避免產生新的風險。   專業建議: 諮詢兩地律師: 確保兩份遺囑「時空正確」是涉及專業且精細的法律技術,必須通過兩地律師溝通協作處理。 避免「想當然」: 遺囑規劃需要專業知識,避免以「想當然」的態度,以免遺願無法實現,甚至引發繼承人的紛爭。   遺囑內容: 在立遺囑時,應明確立遺囑人的意願,並避免遺囑中所作的贈與分配失敗。例如,應明確說明遺產的分配方式,並考慮加入替代贈與條款,以防遺產因損毀或被出售而無法分配。 一般贈與:立遺囑人將其在去世時還可能未擁有、需要由遺囑執行人使用遺產的資金購買、分配才獲得的財物分配給受益人。 特定贈與:將立遺囑人認為其在去世時擁有的某一特定財物分配給受益人。 此外,還可在遺囑中加入“替代贈與” (substitute gift) 條款:在原本的贈與財產因損毀或被出售不復存在時為遺囑受益人提供另一項財產作為替代。 剩餘遺產贈與:在所有其他贈與的遺產都分配完後的剩餘遺產。 在世親屬 其他親屬 遺產分配 配偶、子女和父母   父母不能分配 配偶分得非土地實產、500,000港元以及剩餘遺產的一半 剩餘遺產的另一半由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配偶在世 無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或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 所有財產歸配偶所有 配偶及子女 無父母或其他重要親屬在世 配偶分得非土地實產、500,000港元以及剩餘遺產的一半 剩餘遺產的另一半由其配偶為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子女 無配偶在世,無父母在世 所有遺產為所有子女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僅父母 無配偶或子女在世 所有遺產歸父母所有   場景2. 內地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財產: 遺囑數量: 針對香港居民在內地和香港均有遺產的情況,實務中通常會立兩份遺囑,分別處理內地和香港的財產,以確保遺願得以實現。 兩種常見情況: 內地公證遺囑 + 香港有限遺囑: 健康狀況允許的當事人,可以在內地公證處立一份公證遺囑處理內地財產,並在香港律師行立一份有限遺囑處理香港財產。 兩份內地公證遺囑: 健康狀況不允許或無法尋找香港律師的當事人,只能在內地公證處立兩份遺囑,分別處理內地和香港的遺產。 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流程:  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執行人可將處理香港遺產的遺囑在公證處進行繼承手續或通過內地法院訴訟確權。 憑藉內地出具的繼承文件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以獲得遺囑承辦權。 最後處理香港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 無論有無遺囑,如果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的居留地非香港,在申請遺囑承辦時香港高等法院一般會要求執行人或管理人提供擔保,這會增加承辦的複雜性。 遺囑的有效性: 內地法律對遺囑形式要求更嚴格,因此在內地訂立遺囑時,應特別留意 (i) 因為沒有遵循法定遺囑要求而導致遺囑無效,從而不得不對遺產進行法定繼承;(ii) 遺囑被撤回。 未訂立有效遺囑的後果 香港: 若無遺囑,香港遺產將根據法定遺產分配給配偶和子女。配偶會獲得一筆法定遺產,其金額根據是否有子女在世而有所不同。 內地: 若無遺囑,內地遺產將根據法定繼承分配給配偶、子女和父母。配偶與子女和父母平分遺產,但法院會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   結論: 妥善安排跨境遺產,不僅是對親人的愛護,也是對自身財產的負責。建議港人諮詢專業的遺產規劃律師,瞭解兩地法律差異,並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遺產規劃方案,以確保遺願得以實現。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內地遺囑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在處理個人遺產規劃時,遺囑的有效性是確保個人意願得以實現的關鍵。香港與內地作為中國兩大法域,雖有同根同源之處,但在遺囑法律的具體實施上存在差異,尤其體現在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形式要求以及對見證人的規範上。    一、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與內地均重視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作為遺囑有效性的重要基礎。在香港,立遺囑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是判斷行為能力的核心,遵循Banks訴Goodfellow案確立的原則,強調理解立遺囑行為的性質、財產範圍及可能的道德索賠。律師實踐中可能需借助醫療意見來確認這些條件。相似地,內地《民法典》通過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的規定,確保遺囑的理性與自願。   二、遺囑的形式及對見證人的要求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形式要求上展現出了靈活性與嚴格性的區別。香港法律對遺囑形式相對寬鬆,不要求特定形式,但仍需書面、意願明確及見證人簽字,但見證並非絕對必要。而內地則有嚴格的遺囑形式分類,並強調遺囑的法定形式。在見證人方面,兩地均禁止受益人及其配偶擔任見證人,以此避免利益衝突,但香港在見證人資格不符時的處理更為寬容。   三、違反遺囑見證要求的法律後果 對於見證人資格違規的情況,兩地反應不同。香港採取了一種較為靈活的態度,即使某見證人為受益人導致其部分見證無效,只要遺囑有其他合格見證人,這部分無效不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相比之下,內地法律對此更為嚴苛,一旦見證人資格不符,可能導致遺囑整體無效,突顯了見證人在遺囑法律效力中的關鍵作用。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法律上雖有共同關注點,如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評估及對見證人資格的限制,但在具體規則和法律後果上展現出了各自的特色。香港的制度顯得更為靈活,允許一定程度的遺囑形式自由,且在見證人問題上留有一定的迴旋餘地;而內地則傾向於通過嚴格的法律框架確保遺囑的嚴謹性和執行力。理解這些差異對於在兩地有資產分佈的個人進行跨國遺產規劃尤為重要,有助於確保遺願的合法、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