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香港和內地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兩地繼承領域法律法規對無遺囑繼承中的繼承權順位和繼承份額規定有較大的差異。且由於遺產繼承通常都需依據遺產所在地法律處理,所以這對需繼承兩地遺產的家庭造成很大的障礙。因此本文將香港和內地兩地的繼承權順位和份額詳細整理在了一起,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 香港無遺囑繼承順位和繼承份額整理
繼承人存世情況 |
有權繼承人 |
遺產繼承份額 |
只存配偶 |
配偶 |
全額繼承 |
存配偶、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
配偶、子女 |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5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5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子女兩方平均分配(子女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
存配偶、父母; 無子女;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
配偶、父母 |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父母兩方平均分配(父母共一半,由尚存雙方平分或尚存一方繼承)。 |
存配偶、兄弟姐妹; 無子女、父母 |
配偶、兄弟姐妹 |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兄弟姐妹兩方平均分配(兄弟姐妹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
無配偶; 存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
子女 |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
無配偶、子女; 存父母;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
父母 |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
無配偶、子女、父母; 存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 |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
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存其他法定親屬 |
按以下順位,由在先順位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沒有上一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 (1)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祖父母及外祖父; (3)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兄弟姐妹; (4)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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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格中出現的親屬均無 |
由政府全額繼承 |
- 內地法定繼承順序及份額
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無第一順序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繼承份額 |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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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 建議
(一)充分瞭解兩地繼承法律的差異規定
由於香港和內地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域,兩地的法律制度不同,對夫妻財產關係認定、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權人範圍和繼承權實現方式的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客觀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作為跨境投資或在兩地擁有財產的高淨值人士,應及時瞭解兩地的不同法律規定及財產制度,以便根據本人意願對個人、家庭、家族財富作出較好的統籌規劃。
(二)增強法律意識,注意財產取證及財產資料的保存
作為高淨值人士,也要提高相應的法律意識,及時保留和備份相關的重要財產資料。特別是對於在境外形成的財產資料或證據,如在境外納稅的完稅憑證、繳款憑證或財產購買發票等,高淨值人士也應及時知會家庭成員,保持資訊對稱,以免出現在繼承發生時家庭成員根本不清楚其在境外的動產、不動產情況的無奈狀況。
(三)在跨境繼承糾紛中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團隊提供法律支持
如果被繼承人同時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遺留下遺產,繼承人往往需要找香港律師和中國內地律師分別辦理位於香港的遺產繼承事務和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繼承事務。由於在處理跨境繼承事務時,客觀上需要兩地法律人士的專業合作,包括聯繫公證人員、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調查取證、公證認證等。傳統的律師一個人單打獨鬥的代理模式往往難以勝任,而需要一個專業的律師團隊相互配合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因此建議高淨值人士儘量尋求具備能夠提供全球範圍內法律服務的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提供的全面的兩地法律諮詢與服務,避免重複勞動和來回奔波,降低成本,以便最高效地解決繼承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