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死亡證明公證:協助內地親屬關係公證及遺產繼承
死亡公證

香港死亡證明公證:協助內地親屬關係公證及遺產繼承

在內地辦理遺產繼承,需要提供完整的親屬關係證明。若被繼承人逝世於香港,其香港死亡證明需要經過公證程序,才能在內地被有效認可,用於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本文以案例闡述香港死亡證明公證在內地遺產繼承中的作用及流程。
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一位香港居民的先生不幸離世,留下境內外資產,且未立遺囑,令其陷入遺產繼承的困境。
跨境遺產繼承:香港遺囑的完整攻略
遺產繼承

跨境遺產繼承:香港遺囑的完整攻略

本文旨在概括性介紹涉港遺囑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包括准據法、兩地對遺囑訂立和遺囑效力要件的法律規定,並就日常實踐提供法律建議,供大家參考。
跨境遺產繼承,公證服務是如何幫我圓父親的遺願?
中國公證

跨境遺產繼承,公證服務是如何幫我圓父親的遺願?

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促進了內地與港澳之間的深度合作,也衍生出更多跨境遺產繼承的需求。最近,我們成功協助一位香港市民林小姐辦理了涉及香港遺囑效力確認的繼承權公證,為她順利繼承父親遺產鋪平了道路。這也再次證明了公證服務在跨境遺產繼承中的重要作用。   一、跨境遺產繼承的難題:法律適用和程序繁瑣 林小姐的父母均是香港市民,在香港去世後遺留了一套位於佛山市的房屋。林父生前立有自書遺囑,七名子女均無異議,但由於跨境遺產繼承涉及多個法律問題,林小姐在辦理繼承手續時遇到了不少困難。   法律適用問題: 遺囑的效力確認需要根據香港法律進行,而房產繼承則需要根據內地法律進行。 程序繁瑣: 跨境遺產繼承會涉及多個機構,包括香港高等法院、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以及內地公證機構,手續繁瑣,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經驗。   二、公證服務:專業的法律指導和協助 我們的律師團隊為林小姐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指導和協助,幫助她順利解決了跨境遺產繼承的難題。 遺囑效力確認: 指導林小姐先到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並取得相關法律文書。 親屬關係和遺囑內容確認: 我們協助林小姐等7名繼承人向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申請辦理相關聲明書,確認親屬關係和遺囑內容。 內地繼承公證: 最後協助所有繼承人持相關法律文書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取得了繼承權公證書。   三、公證結果:順利完成房產繼承 憑藉我們全程協助,林小姐順利完成了所有手續,並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成功繼承了父母遺留的房產。   案例思考   (一) 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 繼承法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內地法律,既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林父的父母均先於其死亡,林母的父母均先於其死亡,故繼承人為他們共同生育的7名子女。 遺囑檢認法律適用: 遺囑人為香港居民,立遺囑行為發生在香港,適用香港法律對遺囑進行檢認。   (二) 遺囑檢認程序的執行 根據香港現行有關遺囑檢認的法例規定,應當由繼承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法律申請確定林父在香港設立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這個程式一般需要委託律師代為辦理。   (三) 死亡事實及繼承人等內容的審查 因繼承人在內地無留存任何可作為認定與其父母親屬關係的文件、文件案,且繼承人、被繼承人均為長期定居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均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9號)第三條關於“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的規定,本案繼承人可以向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申請審查、確認被繼承人的死亡事實、親屬情況、繼承人對自書遺囑內容是否有異議,並由所有繼承人對此進行宣誓或聲明。   (四) 辦理繼承手續 因不動產所在地為佛山市,故所有繼承人需到佛山市的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方可持繼承權公證書前往房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結語 此案的成功辦理,體現了公證服務在跨境遺產繼承中的重要作用,也為跨境遺囑效力確認的公證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我們的跨境遺產公證服務將繼續秉持專業、高效、誠信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公證服務,成為跨境遺產繼承的橋樑,為客戶提供更便捷、更安全的服務。
法域碰撞:香港遺產管理人內地房產權繼承大案
內地 繼承 無 遺囑

法域碰撞:香港遺產管理人內地房產權繼承大案

獲香港法院的遺產管理人委任,可以在國內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及要求房產過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齊正通過山水公司介紹,同意以17萬元購買方傑的商鋪,先支付1萬元定金,餘款16萬元定於2014年2月20日前付清,並辦理轉名手續。同年2月13日,雙方簽署《買賣協議》和《委託書》,方傑將商鋪全權委託給齊正管理,直至相關手續完成。齊正按約支付了全款及4000元仲介費,並接收了商鋪,但未辦理過戶,商鋪仍登記在方傑名下。   圖 齊正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向芳提交在廣東省某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及經公證認證的《聲明書》,證明齊正與向芳於1985年12月2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齊正於2017年6月2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死亡,向芳為齊正的配偶及唯一繼承人,齊正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向芳聲明繼承齊正的遺產。 法院的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向芳提交了香港高等法院所簽發的遺產管理書和法律意見書。文件顯示,齊正已故,未留遺囑,向芳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法律意見書指出,齊正為香港居民,而爭議財產位於中國內地,即齊正在東莞的房產權益。解決繼承權問題需要根據法律衝突規則確定適用的法律。結論根據香港法律,無遺囑情況下,不動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內地法律,以決定誰有權繼承上述房產權益。法院認為向芳作為香港居民,主張是齊正的唯一繼承人,並依據齊正與方傑、山水公司簽訂的合約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約並協助辦理商舖轉移登記手續,本案為涉港房屋買賣合約糾紛。關於向芳的主體資格問題法院首先需要確定向芳是否為齊正的唯一繼承人。根據香港法律,向芳提交了充分的證據,包括繼承聲明書、死亡證明等,法院確認向芳為齊正的繼承人。關於向芳的訴求能否支持的問題向芳有權提起訴訟。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齊正與方傑、山水公司的房屋買賣契約應繼續履行。方傑已辦理公證委託手續並交付商鋪,不存在違約。向芳作為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約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法院予以支持。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方傑、山水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協助向芳將東莞某房產權轉移登記至向芳名下。律師點評本案中,法院的判決不僅確認了向芳的繼承權,也為處理跨國遺產繼承案件提供了法律適用的參考。本案展示了在處理跨國遺產繼承問題時,如何協調不同法域的法律規定,保障遺產管理人的合法權益。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分立遺囑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最近收到諮詢,“平安紙”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借此機會我們也跟大家科普一下平安紙的重要性和意義。 “平安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囑,這個詞彙源於人們相信通過立遺囑能確保遺產得到妥善安排。雖然“平安紙”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它背後承載的遺囑卻是法律認可的正式文檔,用於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指導其遺產的分配與處理。   什麼是遺產? 遺產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和,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存款、股票投資、珠寶等。注意,人壽保險收益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立遺囑的好處多多: 快速處理遺產:相比沒有遺囑的情況,有遺囑的遺產處理流程通常能節省至少三個月時間。 自主分配:確保特定的受益人,甚至是慈善機構,能夠按照立遺囑者的意願獲得遺產。 排除分配:明確指出哪些人不應得到遺產。 遺產管理指示:可以設置遺產處理條件,比如保留某物業不得出售,或是讓配偶無償居住直至終老。 條件式繼承:可以設定受益人接收遺產的年齡(如21歲),或者達到某種條件(如完成大學學業)。 指定承辦人:選定可信賴的人負責遺產的管理和分配。   不立遺囑的弊端: 繁瑣的程式:遺產處理流程更複雜,耗時更長。 失去選擇權: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分配,立遺囑者無法自主選擇。 潛在的家庭糾紛:無法指定承辦人,可能引發親屬間的法庭爭執。   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 以書面形式訂立; -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 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簽名,見證人也需在遺囑上簽字; - 若遺囑形式不符,則需法院介入確認其有效性。   遺囑的內容應包含: - 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 - 承辦人的身份; - 繼承人的姓名、身份及繼承順序; - 特殊財產分配的指示。   其他注意事項: 結婚、再婚或離婚均會使原有遺囑失效,因此在這些生活變動後,重新訂立遺囑至關重要。   立遺囑不僅是一項個人權利的行使,更是對家人未來生活的負責任規劃。通過合理的遺囑安排,可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確保遺願得以實現。你對遺囑(平安紙)有何看法或疑問?歡迎留言交流!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遺產規劃,向來是人生大事,尤其當資產跨越內地與香港兩地,更是考驗智慧與法律知識。近期,我們接到海量諮詢,都是關於內地與香港居民如何妥善訂立遺囑,確保兩地資產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流傳。別急,下麵幾個實例,將帶你走進跨境遺產規劃的精妙世界!   香港李阿姨的內地遺產佈局 李阿姨身在香港,心繫內地,她決定在港訂立遺囑,專門處理內地的資產。根據中國內地《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李阿姨的遺囑效力將受到香港法律的庇護,因為她的經常居所和國籍地均為香港。明智之舉是在香港律師樓尋求協助,那裡的律師對香港法律駕輕就熟,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讓李阿姨的遺願跨海落地生根。   內地王大爺的香港遺產規劃 王大爺早年北上奮鬥,晚年想將香港的資產妥善安排。遺囑認證需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王大爺需確保遺囑形式符合香港法律,或者他慣常居住地(內地)的法律。因此,內地公證處或香港律師樓均是合適的訂立地點,關鍵是遺囑要同時符合兩地相關法律,確保遺產傳承無縫銜接。   陳先生的跨域資產遺囑策略 陳先生坐擁兩地資產,明智選擇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因為這份遺囑既要通過香港高等法院的認證,又需適用於內地繼承事宜。香港律師根據當地法律協助訂立的遺囑,不僅在港具有法律效力,拿到內地也能獲得認可,實現資產傳承的高效與便利。   王媽與謝叔的跨境遺產巧思 王媽在內地訂立遺囑處理內地與香港資產,關鍵是要確保遺囑符合內地法律,這樣自然也能得到香港法律的認可。而遠赴南洋的謝叔,欲處理兩地遺產,則應在其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地找律師訂立遺囑,充分利用《遺囑條例》第24條的規定,讓遺囑在兩地通行無阻。   總之,無論是哪方居民,面對跨境遺產規劃,關鍵在於理解並利用好兩地法律的互認原則,找對專業律師,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執行性。遺產規劃,一步到位,讓愛與財富跨越地域,傳承無憂!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內地遺囑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在處理個人遺產規劃時,遺囑的有效性是確保個人意願得以實現的關鍵。香港與內地作為中國兩大法域,雖有同根同源之處,但在遺囑法律的具體實施上存在差異,尤其體現在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形式要求以及對見證人的規範上。    一、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與內地均重視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作為遺囑有效性的重要基礎。在香港,立遺囑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是判斷行為能力的核心,遵循Banks訴Goodfellow案確立的原則,強調理解立遺囑行為的性質、財產範圍及可能的道德索賠。律師實踐中可能需借助醫療意見來確認這些條件。相似地,內地《民法典》通過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的規定,確保遺囑的理性與自願。   二、遺囑的形式及對見證人的要求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形式要求上展現出了靈活性與嚴格性的區別。香港法律對遺囑形式相對寬鬆,不要求特定形式,但仍需書面、意願明確及見證人簽字,但見證並非絕對必要。而內地則有嚴格的遺囑形式分類,並強調遺囑的法定形式。在見證人方面,兩地均禁止受益人及其配偶擔任見證人,以此避免利益衝突,但香港在見證人資格不符時的處理更為寬容。   三、違反遺囑見證要求的法律後果 對於見證人資格違規的情況,兩地反應不同。香港採取了一種較為靈活的態度,即使某見證人為受益人導致其部分見證無效,只要遺囑有其他合格見證人,這部分無效不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相比之下,內地法律對此更為嚴苛,一旦見證人資格不符,可能導致遺囑整體無效,突顯了見證人在遺囑法律效力中的關鍵作用。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法律上雖有共同關注點,如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評估及對見證人資格的限制,但在具體規則和法律後果上展現出了各自的特色。香港的制度顯得更為靈活,允許一定程度的遺囑形式自由,且在見證人問題上留有一定的迴旋餘地;而內地則傾向於通過嚴格的法律框架確保遺囑的嚴謹性和執行力。理解這些差異對於在兩地有資產分佈的個人進行跨國遺產規劃尤為重要,有助於確保遺願的合法、有效執行。
內地、澳門兩地生活,判斷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標準如何把握
跨境遺產

內地、澳門兩地生活,判斷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標準如何把握

(一)基本案情 林大、馮圓等起訴請求繼承馮任持有的松樹公司45%股權份額,爭議在於被繼承人居所地的認定,從而決定繼承法律關係適用澳門行政區法還是內地繼承法。   (二)再審意見 本案為涉澳門法定繼承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確定林老爹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法定繼承準據法。 關於如何確定林老爹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法定繼承準據法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係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就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因此,林老爹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在林老爹死亡時法定繼承的準據法,是林老爹死亡時經常居所地的法律。   林老爹生前經商安身立命,其生活中心的認定除考慮其本人、父母、子女的居住情況外,應重點考查其資產來源、投資經營、資金流轉、財產分佈等狀況。林老爹生於順德,取得澳門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後,仍在中國內地與家人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包括投資和經營松樹公司及其他公司,並在中國內地購置諸多不動產,開設諸多銀行帳戶進行上億元的巨額資金流轉。相較而言,林老爹在內地經營實業的資金及規模大於在澳門行政區的投資。二審判決綜合全案情況,認定林老爹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並適用中國內地法判決分割其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亦無不當。   再審法院遂裁定如下:駁回林大、馮圓、霍某的再審申請。   復盤: 確認“居所地”標準新思路:酌情考慮被繼承人“資產來源、經營、收入”等因素   被繼承人居住地,除了考慮被繼承人生活中心的認定結合本人、父母、子女的居住情況外,還應重點考查其資產來源、投資經營、資金流轉、財產分佈等狀況。在本案中,最終認定適用中國內地法。原二審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在澳門居民身份後,仍在中國內地與家人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包括投資和經營多家公司,並在中國內地購置諸多不動產,開設諸多銀行帳戶進行上億元的巨額資金流轉。相較而言,林老爹在內地經營實業的資金及規模大於在澳門行政區的投資。結合以上因素,認定被繼承人居所地為中國內地,適用中國內地《繼承法》。這樣,繼承順位中,父母繼承權就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適用內地法律與適用港澳法律的區別,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講過,主要在於第一順位範圍不同,內地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而港澳沒有父母,相差甚遠。   本案例,法院在確認被繼承人居所地時,酌情結合考慮經濟來源、經營地、資金往來,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