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大風暴!香港驚心遺產爭奪戰背後的法律真相與對策
無立遺囑

無遺囑大風暴!香港驚心遺產爭奪戰背後的法律真相與對策

在遺忘的角落,無遺囑的遺產猶如一枚不定時炸彈,隨時引爆家庭情感風暴!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產分配的秘密規則,正靜靜等待引爆每一個家庭的隱形危機。 在人生的終點,若未留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家人間的重要課題。   當法律遇上無遺囑遺產 僅配偶繼承:若亡者無子女、父母或全血緣兄弟姐妹及他們的後裔,遺產全歸配偶所有。 配偶與後嗣共繼:若配偶與子女均在,配偶首先獲遺產...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分立遺囑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最近收到諮詢,“平安紙”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借此機會我們也跟大家科普一下平安紙的重要性和意義。 “平安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囑,這個詞彙源於人們相信通過立遺囑能確保遺產得到妥善安排。雖然“平安紙”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它背後承載的遺囑卻是法律認可的正式文檔,用於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指導其遺產的分配與處理。   什麼是遺產? 遺產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和,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遺產規劃,向來是人生大事,尤其當資產跨越內地與香港兩地,更是考驗智慧與法律知識。近期,我們接到海量諮詢,都是關於內地與香港居民如何妥善訂立遺囑,確保兩地資產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流傳。別急,下麵幾個實例,將帶你走進跨境遺產規劃的精妙世界!   香港李阿姨的內地遺產佈局 李阿姨身在香港,心繫內地,她決定在港訂立遺囑,專門處理內地的資產。根據中國內地《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李阿姨的遺囑效力將受到香...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內地遺囑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在處理個人遺產規劃時,遺囑的有效性是確保個人意願得以實現的關鍵。香港與內地作為中國兩大法域,雖有同根同源之處,但在遺囑法律的具體實施上存在差異,尤其體現在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形式要求以及對見證人的規範上。    一、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與內地均重視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作為遺囑有效性的重要基礎。在香港,立遺囑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是判斷行為能力的核心,遵循Banks訴Goodfellow案...
遺產受益人A未拿到遺產就過身,原本屬於A的部分是歸受益人B,還是A的伴侶?
家族遺產

遺產受益人A未拿到遺產就過身,原本屬於A的部分是歸受益人B,還是A的伴侶?

在回答此問題之前,我們需要瞭解清楚香港法律的幾個概念   一、遺產“管理”制度而不是遺產“繼承”制度   作為掌握香港遺產繼受制度的基本出發點,必須準確理解香港法律所採用的是遺產“管理”制度,而不是內地或其他部分大陸法系繼承法一般所採用的遺產“繼承”制度。嚴格而言,在遺產管理制度下並不存在“繼承人”的概念。依法最終可取得遺產權益的人稱作“受益人”,而不是繼承人。在遺產管理制度下,圍繞遺產而形...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香港居民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往往會涉及跨境法律、家族關係證明、遺產繼承公證等問題。那麼在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將如何繼承遺產,現將相關事宜整理如下:   適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對於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其中第四章“繼承”部分指出,涉外繼承,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家族遺產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基於香港和內地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兩地繼承領域法律法規對無遺囑繼承中的繼承權順位和繼承份額規定有較大的差異。且由於遺產繼承通常都需依據遺產所在地法律處理,所以這對需繼承兩地遺產的家庭造成很大的障礙。因此本文將香港和內地兩地的繼承權順位和份額詳細整理在了一起,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香港無遺囑繼承順位和繼承份額整理   繼承人存世情況 有權繼承人 遺產繼承份額 只存...
香港人繼承內地的遺產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跨境遺產

香港人繼承內地的遺產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在繼承財產方面,內地與香港在繼承上都採用了分割制的做法,大致意思是動產(例如銀行戶口)會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法律,而不動產(例如物業)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處分。舉例,一名香港居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若物業在內地,就應適用內地法律慮置。 如果該當香港居民去世後(即「被繼承人」)在內地留下遺產:   如果是「不動產」(物業)則該遺產會根據內地繼承法進行繼承輿分配; 如果是「動產...
香港居民能否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在內地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
家族遺產

香港居民能否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在內地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

【案情歸納】 翁甲與翁何某是夫妻關係,均為香港居民。翁甲共生育六子女,分別為翁乙、楊翁丙、翁丁、翁戊、翁己、翁庚。 1998年4月,翁甲、翁庚在佛山市順德區成立A公司。2001年11月6日翁甲立下《遺囑》,委任翁乙、楊翁丙、翁丁、蔡某(翁甲的朋友)為遺囑執行人。2004年5月2日翁甲在香港自殺死亡。 翁甲去世後,其子翁庚拒絕配合四名遺囑執行人繼承翁甲在A公司的80%股權,上述四人持香港高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