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淨值個人和家庭的海外身份安排、全球資產配置,跨境財產、不同身份相關的遺產繼承所帶來的法律、稅務問題的討論越來越熱。比如:我是內地居民,在香港的房產如果變成遺產,應該走怎樣的繼承程式?股票和房產作為遺產,繼承適用的法律一樣嗎?我是香港身份,繼承在國內的遺產,應該適用大陸還是香港的法律?區別在哪里?
在香港和中國內地兩地均有資產配置的客戶經常會遇到中港跨境遺產繼承的問題,比較常見的有兩種:
一種是中國內地居民過世後,其在香港的銀行留有資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產,這些在香港的資產需要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
另外一種情況是香港居民過世後,他在內地留有房產或在銀行留有資金,他的內地資產需要在內地辦理遺產繼承。
香港與內地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誰具有繼承權
香港與內地在確定繼承權這一點上的法律是相同的,即不動產(如房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動產則適用被繼承人住所(domicile)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如果是中國內地人在香港留有遺產,則在香港的房產,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而在香港銀行帳戶裏的現金和股票,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所地即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同理,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
香港與內地關於繼承權先後順序的不同規定
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在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間平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世,則由在世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或子女,則其父母無繼承權;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則配偶獲得固定數額(50萬港幣)及剩餘部分的一半,剩餘部分另一半歸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香港與中國內地最大的區別在於內地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含父母,而香港繼承法總體來說對配偶更有利,對父母並不那麼有利。
跨境遺產繼承適用法律 VS 繼承事務管轄權
與法律理論不同的是,在實務(即,對於財產的裁決、處理)中,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財產位於哪個區域,就由哪個區域行使繼承事務管轄權。
內地居民在香港的遺產,怎樣處理?
對於內地居民在香港遺留的遺產,應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申請辦理遺產管理令(如果是法定繼承或雖有遺囑但遺囑沒有指定執行人)。
如遺產屬於房產等不動產,遺產管理人將依照香港法律決定;
如果屬於銀行存款或股票等動產,則香港高等法院會根據內地法律規定確定繼承權人,並將遺產管理的權利授予該有繼承權的人,法院在根據內地法律規定確定繼承權人時,需要內地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檔,此類內地公證文書需要到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外事部門辦理認證手續。在取得高等法院的遺囑辦理授權後,遺產管理人可以憑法庭命令與銀行等各機構聯繫辦理將遺產分配給繼承權人的手續。
如果成為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遺產怎樣處理?
對於房屋等不動產,由於適用內地法律。被繼承人可以直接到內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相應的數據(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證明等,需要由香港的司法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手續)證明被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內地公證部門在收到相關數據並核實確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後,出具繼承權證明書。被繼承人憑繼承權證明書向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可免契稅,但遺贈則不免契稅)。
對於香港居民留在內地的銀行存款等動產遺產,適用香港法律確定繼承權人。應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人律師申請辦理繼承權(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然後再向內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 憑繼承權公證文書向銀行等機構辦理將遺產轉給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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