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不動產繼承

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近年來,香港憑藉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法治環境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成為內地高淨值人群的投資熱點。許多人選擇在香港進行資產配置,但也因此面臨著跨境繼承的挑戰。 王董,一位內地知名家族企業的掌門人,在內地和香港等地均有投資。不幸的是,王董意外離世,留下了巨額遺產,卻沒有留下遺囑。王太太面對這些境外遺產感到不知所措:在港的遺產如何分配?如何才能繼承到自己和子女的名下?辦理流程又是什麼呢? 遺產繼承: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的差異 王太太想要繼承王董位於香港的遺產,需要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繼承。香港法院會根據香港衝突規則來決定適用哪里的法律。 法定繼承: 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即內地法律。 然而,香港和內地對於繼承權和繼承順序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香港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 配偶獨自繼承:若被繼承人只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配偶有權取得所有遺產。 配偶和子女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物品以及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子女。 配偶和父母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父母,但無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和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父母。 非婚生子女: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的父母,其非婚生子女可以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遺囑繼承: 遺囑效力:只要遺囑符合遺囑簽立地、遺囑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的居籍地或慣常居住地、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立遺囑人的國籍地中的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該遺囑就可視為合法訂立。 不動產遺囑:符合財產所在地法律的遺囑也有效。 香港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申請承辦書: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辦理承辦書,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提供文件: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身份證及港澳通行證或護照、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檔、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內地律師依據內地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證認證:前述文件需在內地公證處進行公證,並經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外事部門辦理認證手續。 遺產管理:取得遺產承辦書後,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殯葬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然後才能將遺產分發給繼承人。 跨境遺產繼承的挑戰: 實體法律問題:需要根據當地衝突規則確定准據法,再依據准據法確定權利,解決遺囑效力、繼承順序等實體問題。 程式問題:需要了解辦理繼承的國家或地區的辦理流程,包括管轄、法律適用等問題。 費用問題:包括債務、殯葬費用、處理遺產費用、法律諮詢費用、申請授予遺產承辦書的費用、公證費用等。 遺產繼承需要諮詢專業人士,了解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並按照相關流程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才能順利繼承遺產。
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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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題注:港籍夫妻香港、北京兩地居住,在男方名下的北京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個人財產?即房產性質認定是依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再審申請人金信與被申請人楊智、楊禮繼承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人物關係: 費義(男)與楊智(女)為夫妻,於1990年在北京結婚,未生育子女,於2001年收養一子楊禮。費義於2015年去世。金信為費義的遺囑受益人。 財產爭議: 費義於2015年在香港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予金信。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 金信主張,香港房屋已依遺囑登記在她名下,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遺囑將費義的份額轉移至她名下。 楊智認可遺囑並已將香港房屋的費義份額轉移至金信名下,但她主張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費義無權處分,金信無權依遺囑主張A房屋的折價補償。 A房屋情況: 2001年,楊智以全款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某區的A房屋,並登記為其個人所有。 金信主張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費義與楊智在購買A房屋時仍為夫妻關係。 楊智主張A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且費義在購買A房屋時將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實際上是對A房屋所有權的放棄。   二、判決的主要問題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 A房屋性質: A房屋是楊智和費義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楊智的個人財產? 法律適用: 應適用哪一法律來認定A房屋的權屬?是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三、爭議焦點 適用法律的選擇: 金信主張: 應適用香港法律,因為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在訴訟發生前近10年未共同居住,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 楊智主張: 應適用內地法律,因為A房屋位於內地,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2.適用法律的依據: 金信: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主張在雙方無法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楊智: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該法律的解釋,主張應適用法院地法律確定本案的民事法律關係定性。 夫妻財產認定: 金信: 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智: 認為登記在誰名下的財產就屬於誰,即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只要登記在一方名下,就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四、一審判決 法院採信楊智的主張,認為A房屋登記在楊智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與費義無關。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認為A房屋的性質認定應參照楊智和費義的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訴訟請求。   五、再審裁定 法院認為,原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再次確認,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應適用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再審申請。   六、律師點評 律師點評指出,本案的裁判思路與廣東清遠中院、最高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一致,即在港籍夫妻無共同居所地的情況下,應適用香港法律來認定一方名下國內財產是否為共同所有。 律師認為,適用內地法律與適用香港法律的結果截然不同,因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七、補充說明 本案反映了涉外婚姻繼承案件中,法律適用和夫妻財產認定方面的複雜性。 本案的裁判思路值得關注,因為它涉及到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的衝突,以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香港帳戶在國內法院的認定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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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香港帳戶在國內法院的認定難題

題註:遺產糾紛中,知道具體帳戶與開戶行、甚至餘額的香港銀行帳戶,國內法院是否必須處理?   案情簡介: 崔藍,一位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前中國公民,於2017年在美國逝世。其複雜的家庭關係包括前妻所生的兒子崔綠、非婚生子女崔紅、崔橙以及與季紫所生的女兒崔黃。崔藍過世後,在香港中國銀行的帳戶和保險箱成為繼承糾紛的焦點。   圖 崔藍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由於崔橙為美國公民,崔綠、崔青為澳洲公民,本案為涉外繼承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並確認中國內地法律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準據法。一審法院亦指出,崔藍最後一份公證遺囑有效,但關於香港中國銀行帳戶的分割主張因證據不足而未獲支持。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認為崔紅、崔橙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香港中國銀行帳戶的存款現狀和保險箱內的具體財產,因此不支持其分割財產的主張,並建議當事人另尋合法途徑解決。   律師點評: 律師指出,中國法院在處理繼承案件中的境外財產時,往往只處理可以折價沖抵的銀行存款。由於跨國執行的難題,國內法院傾向於不直接處理境外財產的確權析產。然而,如果能以人民幣計價確認境外財產存在,且當事人雙方確認相關金額,國內法院可以透過給付折抵的形式間接處理。
香港遺產管理人如何掌控國內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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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管理人如何掌控國內股權繼承?

(一)基本案情 - 佐羅,香港居民,是羅氏天地公司的控股股東,持股80%,其子佐大哥持股20%。 - 公司在內地設立,因未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 - 佐羅2004年去世,生前立有遺囑,指定佐二姐等四人為遺囑執行人及信託受託人。 - 遺囑根據香港法律解釋生效,香港高等法院對遺囑進行了認證。 - 佐二姐等四人在內地提起訴訟,要求繼承佐羅在羅氏天地公司的股份。   圖 佐羅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佐二姐等四人有權持有羅氏天地公司80%的股份。 - 後續,佐二孫(佐羅的孫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前述判決,但未明確提及結果。 - 香港高等法院後來撤換了原遺產管理人,新任命俠女呂及克裏奇為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 - 新遺產管理人參與了內地的訴訟程式,法院准許其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案情和訴訟結果反映了跨地區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在遺產管理中的角色和責任。   (二)廣東高院終審裁決   爭議焦點一:佐二姐等是否有權持有羅氏天地公司登記於佐羅名下的80%股份。 法院認為,根據香港法律,遺囑經過認證後,佐二姐等作為遺產管理人,有權持有該股份。 爭議焦點二:佐二姐等是否有權將羅氏天地公司登記於佐羅名下的80%的股份變更記載於其四人名下。 法院認為,根據中國內地法律,作為遺產管理人的佐二姐等有權變更股權登記,因為羅氏天地公司章程未對股權繼承有特殊規定。  爭議焦點三:佐二孫等四人作為佐羅的遺囑繼承人,是否有權直接依照中國內地法律分別享有涉案股份中不同比例指定的股份。 法院認為,根據香港法律,佐二孫等四人作為繼承人並不直接享有管理遺產的權利,遺產管理人負責收集、管理及分配遺產,繼承人不能直接要求分得特定比例的股份。   (三)最高院再審意見   本院再審認為,根據佐二孫的再審請求和理由以及各方當事人意見,本案再審審理的範圍和爭議的焦點問題為:1.佐二孫在本案訴訟中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2.俠女呂、克裏奇在本案訴訟中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3.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在受託期間能否將遺產關聯公司股權登記在自身名下,從而以名義股東身份管理相應遺產;4.佐二孫能否請求將股權按照遺產繼承份額直接登記到自身名下。 1.關於佐二孫在本案訴訟中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的問題 遺產管理人角色: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負責收集和管理遺產,以確保遺囑受益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並及時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配。 遺產管理人權利:當遺產管理人遇到障礙,無法及時收集或有效管理遺產時,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遺產安全。 遺囑受益人參與訴訟:遺囑受益人通常不需要作為第三人參加遺產管理人提起的訴訟,也不需要在遺產管理人勝訴後提起撤銷之訴。 遺囑受益人權益保護:如果遺囑受益人認為遺產管理人行為失當或不勝任,應通過法定程式解決,而不是通過撤銷之訴。 本案特殊情況:由於本案中遺囑受益人與遺產管理人之間存在爭議,且已經有另案訴訟更換了遺產管理人,加上股權管理及登記的法律規定存在模糊性,法院認定遺囑受益人佐二孫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 本案的情況表明,在特定條件下,遺囑受益人可以對遺產管理人的行為提起訴訟,尤其是在遺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爭議或法律規定不明确時   2.關於新的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俠女呂、克裏奇在本案訴訟中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的問題   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變更: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已由佐二姐等四人變更為俠女呂和克裏奇。 權利義務轉移:遺產管理及信託的權利義務已從原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轉移至新的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 11號判決的執行:11號判決已生效並執行,但案涉股權的收集、管理和協助執行仍需原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的配合。 新遺產管理人參與訴訟:新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俠女呂、克裏奇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而非替代原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的拘束力:本案及相關聯案件的裁判對新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具有拘束力。 權利義務承接:新舊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應依法辦理權利義務的承接手續。 佐二孫的主張:佐二孫對俠女呂、克裏奇參與訴訟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但法院認為其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確認了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的變更,並明確了新遺產管理人參與訴訟的合法性,同時指出新舊遺產管理人之間應依法完成權利義務的交接。   3.關於遺產管理人及受託人在受託期間能否將遺產關聯公司股權登記在自身名下,從而以名義股東身份管理相應遺產的問題   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遺產為羅氏天地公司股權,公司設立於中國內地,因此遺產管理准據法為中國內地法律。 11號判決合法性:11號判決允許佐二姐等四人作為遺產管理人持有羅氏天地公司80%股權,以利遺產管理和分配,該判決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維持。 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角色:佐二姐等四人根據遺囑擔任遺產管理人和信託受託人,有權進行遺產的收集、管理和變現,以確保遺產的安全和遺囑的執行。 遺產管理人權利:遺產管理人有權利將股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以便利遺產的管理和分配,並非意味取得股權的所有權。 一審和二審判決:兩審判決均確認佐二姐等四人的遺產管理人身份,並確認其對羅氏天地公司股權的持有是為了遺產管理的目的,並未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法律地位和程序:現有法律未禁止遺產管理人成為遺產關聯公司的股東,並辦理股權登記。11號判決考慮到遺囑信託、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規定,允許股權登記在遺產管理人名下,以確保遺產的妥善管理。 佐二孫的主張: 佐二孫對11號判決的合法性和遺產管理人的行為提出異議,但法院認為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4.關於佐二孫能否請求將股權按照遺產繼承份額直接登記到自身名下的問題   本案中,法院確認了遺產管理人佐二姐等四人以及新遺產管理人俠女呂、克裏奇的職責,他們應根據遺囑規定,審慎地進行遺產的收集、管理和分配。遺產目前還處於管理階段,尚未完全分配,而羅氏天地公司80%的股權只是遺產的一部分。佐二孫對於該股權的繼承份額尚未確定,其主張直接將股權的一部分登記在自己名下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遺囑的意願。法院呼籲所有受益人,包括佐二孫、佐二姐等四人以及佐大哥,應該互相配合,通過協商解決遺產繼承和分配問題,以尊重佐羅先生的遺願並實現遺囑的儘快執行。最終,法院駁回了佐二孫的再審請求,並維持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原判決,確認了遺產管理人和信託受託人的合法地位,強調了其在遺產管理中的關鍵角色。   律師點評: 注意香港遺產管理人(信託受託人)與中國內地財產與繼承關係的應用 1.根據香港法庭的裁決,新的遺產管理人(信託受託人)可以通過在中國內地的訴訟,變更財產管理/登記關係,但上一任管理人從事的事務,除非被有效判決推翻,否則仍然沿續適用。 2.最高院已認可,被繼承人在中國境內財產,可以通過訴訟、生效裁決,過戶到遺囑中任命遺產管理人名下,即“遺產管理人並非獨自享有該股權的全部實體權利,其請求股權變更登記僅在於收集變現財產的需要,變現後的有關收益遺產管理人仍應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給各繼承人。” 3.在香港遺囑中,指定信託的受託人,雖然可以參與國內財產繼承的處理,以“第三人”名義參與訴訟但不能直接被分配,仍需要按香港繼承順序和規則,扣除各項稅費開支後,從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處按遺囑索回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