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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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檔,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式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檔、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a) 配偶,(b) 死者的子女,(c)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 死者的兄弟姊妹。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處理遺產承辦並沒有劃一的律師收費,可自行找相熟的律師商議。 第五步: 正式向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申請人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支持申請的文檔,以證明有權獲得遺產承辦書,例如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死者的遺囑正本及副本 (如適用) 、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文檔,例如結婚證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等等。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誓章,申請人亦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申請人須解答遺產承辦處官員所提出的問題直至官員滿意為止。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檔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第六步: 遺產分配 獲得遺產承辦書後,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要從死者的遺產中,先清付死者的欠債 (例如: 信用卡欠款)、死者所欠的稅款 (例如: 薪俸稅、利得稅)、殯葬費用、及其他費用 (例如: 處理遺產承辦的律師費及相關法庭費用) 。隨後,便可以向遺產受益人分配死者的遺產。如有遺囑,便根據立遺囑人的意願去分配遺產。如沒有遺囑,便根據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將遺產分配予受益人。其優先次序之詳情,已列明在 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