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香港居民於中國內地(以下簡稱「內地」)置辦財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的情形十分普遍。由於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存在差異,香港居民時常會對自己去世後如何將這些財產留贈給親人或至愛之人感到憂慮。   本文將針對三種不同的假設情境進行探討,並對內地可能影響遺產繼承的某些相關法律條文展開論述,以此深入剖析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   死者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宜 在處理跨境遺產繼承時,必須明確繼承程序受哪個國家 / 地區的法律管轄,而這取決於資產的類型。遺產的資產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不動產(即物業、土地)和動產(即金錢、個人財物)。一般而言,不動產的繼承適用資產所在地的法律,動產的繼承則適用死者去世時的居籍所在地法律。   情境一:死者在香港已立下處置內地遺產的遺囑   倘若死者在香港已立下針對內地不動產的遺囑,那麼在死者去世後,該不動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依據內地繼承法律,在死者遺囑有效的前提下,遺囑執行人(一旦確定)將負責按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然而,若該資產屬於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其繼承將適用香港繼承法。按照香港法律,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被委任(或在最後一份遺囑中被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必須向香港遺產承辦處申請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成功獲得遺囑認證書後,遺囑執行人便可依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情境二:死者在香港未立遺囑但在內地留有資產   假如死者未立遺囑(即無遺囑去世)且在內地留下不動產,那麼在其去世後,這些遺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律。繼承順序受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管轄,該新《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經繼承人協商同意後,也可不均等。 倘若死者在內地留有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這些遺產的繼承適用香港繼承法。一般來說,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 10A 章)第 21 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死者的任何已故兄弟姊妹的子女。 遺產管理書發出後,該人士將成為遺產管理人,負責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的優先次序分配死者的遺產。 內地的無遺囑繼承順序與香港略有不同。相比之下,在香港,死者的父母繼承死者的遺產要比在內地困難得多,因為只有當死者沒有子女且配偶(若有)已分配到其應得份額後仍有剩餘資產時,死者的父母才有可能繼承死者的遺產。   情境三: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處置特定內地資產的遺囑   對於在兩個不同國家 / 地區訂立遺囑並不存在任何限制。然而,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衝突,事情可能會變得複雜。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任何衝突(例如對於同一內地資產的繼承,兩份遺囑作出不同指示),那麼根據內地繼承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已立數份遺囑,但內容相互衝突時,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例如,倘若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一份遺囑,在處理同一內地資產時作出相互衝突的指示,那麼應以哪一份遺囑為準呢?這取決於每份遺囑的訂立時間。最遲訂立的有效遺囑將取代另一份遺囑,並以其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兩份遺囑適用的法律不同,那麼上述規則有可能不適用,建議就此類情況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可能影響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條文   內地的一些法定條文可能會對遺產繼承程序產生影響。《婚姻法》便是其中之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簡要解讀可知,倘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債務,那麼在離婚時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倘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且雙方未能協議清償,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港人內地繼承之爭:財產歸屬懸念重重
中國遺產繼承

港人內地繼承之爭:財產歸屬懸念重重

跨境繼承之香港居民如何承接內地財產 在當今社會,隨著人員流動的日益頻繁,香港居民在內地擁有財產的情況並不罕見。而當面臨財產繼承問題時,香港居民往往會陷入困惑:究竟該如何繼承位於中國內地的財產呢?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例子。早年移居香港的 A 先生,其在內地的父母相繼離世,留下了一處房產,然而卻未立下遺囑。在這種情況下,A 先生和他的妹妹 B 女士成為了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於是,B 女士需要通知遠在香港的 A 先生回內地辦理繼承手續。這個案例生動地呈現出涉港繼承中可能會遇到的諸多難題。   二、財產繼承的詳細流程 1.確定繼承人身份與資格: 香港居民首先要準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港澳通行證等。同時,還需提供能證明與被繼承人關係的文件,如出生證、結婚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涵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必須確認香港居民處於法定繼承人的範疇內,並且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辦理證明文件的公證與認證手續: 如果第一步中涉及的相關證明文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那麼這些證明文件就需要辦理出具文件的國家或地區的公證、認證手續。對於在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明文件,則需要辦理中國指定公證人公證及轉遞手續。 3.進行繼承權公證: 香港居民向內地的公證機構提交相應的文件材料。公證機構經過審核確認後,會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在後續的財產權屬變更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辦理繼承權公證通常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若委託律師或代理人辦理,需提供繼承人的授權委託書。 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身份證、戶口簿等。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公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 5.相關財產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產權證書、銀行存款證明等。 6.若有遺囑,需提交經公證的遺囑。 7.繼承人關於遺產分割的協議。若繼承人對遺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8.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4.辦理財產權屬變更手續: 繼承人持符合要求的公證書及證明文件,先前往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或完稅手續。 之後,繼承人便可前往辦理財產權屬變更手續的主管政府部門或機構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比如,涉及不動產的需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涉及銀行存款的則要前往銀行辦理繼承手續。   至此,財產繼承手續流程宣告完成。需要注意的是,辦理上述手續所需要的具體文件材料,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確定,以上僅為一般情況下所需的文件材料。   三、辦理財產繼承的費用明細 外國律師及公證認證費用:具體費用取決於辦理文件的國家的律師及政府部門收費標準。 中國公證費:包括繼承公證費和贈與、遺贈公證費(若有)。公證機構一般會根據不動產評估價格或動產價值分階段收取8%-0.065% 的繼承公證費,以及收取贈與、遺贈公證費。 過戶稅費: 繼承登記僅涉及測量費、評估費、登記費、工本費,大約在人民幣 2000 元以內。 贈與或遺贈登記費還需要繳納契稅(根據不動產的不同情況,按評估價值的 1%-3% 計收)、印花稅(一般按受贈價值的 0.05% 計收)。 中國律師代理費:視具體工作量而定。如果涉及訴訟,則按照訴訟標的額的比例來計算。對於部分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案件,視具體工作要求增加律師費。   四、中國內地律師服務內容 在處理此類涉港繼承案件時,內地律師能夠提供以下多方面的法律服務: 財產調查:對案件所涉及的財產展開深入調查,例如對不動產進行查冊操作,以核實其產權具體情況。 提供法律建議:針對客戶的繼承權以及財產處置方案,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及合理建議。 促成協議達成:協助客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商討並達成繼承協議或者遺產分割協議。 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幫助客戶辦理繼承手續所需的身份証明、繼承關繫証明以及授權委託書在境外的公証認証手續。 辦理繼承過戶手續:代表客戶前往中國內地的相關政府部門,辦理物業的繼承以及過戶手續。 財產管理服務:協助客戶接收、管理、出租以及轉讓繼承而得的財產。 外匯申請服務:協助客戶收取轉讓繼承財產所獲得的現金,並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將款項匯出至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
大灣區跨境遺產傳承:港澳居民如何繼承內地不動產?
不動產繼承

大灣區跨境遺產傳承:港澳居民如何繼承內地不動產?

隨著大灣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港澳居民在內地擁有不動產。然而,當面臨遺產繼承問題時,許多人卻對內地法律和流程感到困惑。本文將以一個真實案例為例,詳細解說港澳居民如何辦理內地不動產繼承,並提供一些實務建議。 案例: 一位香港居民希望繼承其父親在內地深圳、東莞等地的五套不動產。這些房產均有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但其中一套的登記權利人除了父親之外,還包括其母親(即客戶的奶奶)。這類情況在跨境遺產繼承中並不少見,也增加了辦理的複雜程度。 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內地不動產的繼承適用內地法律。因此,港澳居民辦理內地不動產繼承需要按照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辦理流程: 查詢所需文件:首先,需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查詢辦理港澳居民不動產繼承所需的文件。 準備相關文件:根據各登記部門的要求,準備相關文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遺囑等。 公證文件:需由具備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行辦理公證,包括《親屬關係及遺囑情況說明書》、《放棄遺產繼承說明》(如需)以及授權公證。 查冊及訴訟:持授權文件到不動產所在地辦理查冊,確認房產權利狀況。如有糾紛,則需要訴訟解決。 繼承公證:根據查冊情況及相關文件,到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過戶登記:持繼承公證文書及相關文件,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登記。 注意事項: 跨境遺產繼承涉及多個部門,包括香港律師行、內地律師、不動產登記中心、稅務局、公證處等,需要相互協調配合。 涉及法律和稅務知識較多,建議諮詢專業人士,避免因流程不熟悉導致遺產繼承失敗或損失。 結語: 跨境遺產繼承涉及法律、稅務、文化等多方面因素,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才能順利完成。希望本文能幫助港澳居民更好地了解內地不動產繼承流程,並為家族財產傳承做好準備。
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不動產繼承

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近年來,香港憑藉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法治環境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成為內地高淨值人群的投資熱點。許多人選擇在香港進行資產配置,但也因此面臨著跨境繼承的挑戰。 王董,一位內地知名家族企業的掌門人,在內地和香港等地均有投資。不幸的是,王董意外離世,留下了巨額遺產,卻沒有留下遺囑。王太太面對這些境外遺產感到不知所措:在港的遺產如何分配?如何才能繼承到自己和子女的名下?辦理流程又是什麼呢? 遺產繼承: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的差異 王太太想要繼承王董位於香港的遺產,需要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繼承。香港法院會根據香港衝突規則來決定適用哪里的法律。 法定繼承: 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即內地法律。 然而,香港和內地對於繼承權和繼承順序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香港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 配偶獨自繼承:若被繼承人只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配偶有權取得所有遺產。 配偶和子女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物品以及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子女。 配偶和父母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父母,但無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和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父母。 非婚生子女: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的父母,其非婚生子女可以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遺囑繼承: 遺囑效力:只要遺囑符合遺囑簽立地、遺囑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的居籍地或慣常居住地、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立遺囑人的國籍地中的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該遺囑就可視為合法訂立。 不動產遺囑:符合財產所在地法律的遺囑也有效。 香港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申請承辦書: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辦理承辦書,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提供文件: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身份證及港澳通行證或護照、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檔、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內地律師依據內地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證認證:前述文件需在內地公證處進行公證,並經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外事部門辦理認證手續。 遺產管理:取得遺產承辦書後,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殯葬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然後才能將遺產分發給繼承人。 跨境遺產繼承的挑戰: 實體法律問題:需要根據當地衝突規則確定准據法,再依據准據法確定權利,解決遺囑效力、繼承順序等實體問題。 程式問題:需要了解辦理繼承的國家或地區的辦理流程,包括管轄、法律適用等問題。 費用問題:包括債務、殯葬費用、處理遺產費用、法律諮詢費用、申請授予遺產承辦書的費用、公證費用等。 遺產繼承需要諮詢專業人士,了解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並按照相關流程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才能順利繼承遺產。
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intestacy estate

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題注:港籍夫妻香港、北京兩地居住,在男方名下的北京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個人財產?即房產性質認定是依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再審申請人金信與被申請人楊智、楊禮繼承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人物關係: 費義(男)與楊智(女)為夫妻,於1990年在北京結婚,未生育子女,於2001年收養一子楊禮。費義於2015年去世。金信為費義的遺囑受益人。 財產爭議: 費義於2015年在香港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予金信。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 金信主張,香港房屋已依遺囑登記在她名下,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遺囑將費義的份額轉移至她名下。 楊智認可遺囑並已將香港房屋的費義份額轉移至金信名下,但她主張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費義無權處分,金信無權依遺囑主張A房屋的折價補償。 A房屋情況: 2001年,楊智以全款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某區的A房屋,並登記為其個人所有。 金信主張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費義與楊智在購買A房屋時仍為夫妻關係。 楊智主張A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且費義在購買A房屋時將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實際上是對A房屋所有權的放棄。   二、判決的主要問題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 A房屋性質: A房屋是楊智和費義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楊智的個人財產? 法律適用: 應適用哪一法律來認定A房屋的權屬?是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三、爭議焦點 適用法律的選擇: 金信主張: 應適用香港法律,因為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在訴訟發生前近10年未共同居住,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 楊智主張: 應適用內地法律,因為A房屋位於內地,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2.適用法律的依據: 金信: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主張在雙方無法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楊智: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該法律的解釋,主張應適用法院地法律確定本案的民事法律關係定性。 夫妻財產認定: 金信: 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智: 認為登記在誰名下的財產就屬於誰,即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只要登記在一方名下,就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四、一審判決 法院採信楊智的主張,認為A房屋登記在楊智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與費義無關。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認為A房屋的性質認定應參照楊智和費義的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訴訟請求。   五、再審裁定 法院認為,原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再次確認,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應適用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再審申請。   六、律師點評 律師點評指出,本案的裁判思路與廣東清遠中院、最高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一致,即在港籍夫妻無共同居所地的情況下,應適用香港法律來認定一方名下國內財產是否為共同所有。 律師認為,適用內地法律與適用香港法律的結果截然不同,因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七、補充說明 本案反映了涉外婚姻繼承案件中,法律適用和夫妻財產認定方面的複雜性。 本案的裁判思路值得關注,因為它涉及到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的衝突,以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香港遺囑內地執行難題:一場法律、家族與金錢的較量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香港遺囑內地執行難題:一場法律、家族與金錢的較量

題註:香港法律並未限制遺囑人處分香港以外的財產,中國內地的銀行存款繼承,亦要以香港生效遺囑為準。 案情簡介: 鄧時,居住在香港的永久居民,與王一若結婚並育有三個女兒:周月、周星和周日。 2016年8月,鄧時在香港去世,留下了一份在香港律師見證下立下的遺囑。遺囑中明確了其在香港的居籍,並指定王一若為遺囑執行人,將名下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平均遺贈給王一若、周月和周星。然而,周日在鄧時去世後,管理其名下的證券帳戶,並將大額資金轉入其他帳戶,引發了一場關於遺產繼承的法律糾紛。   圖 鄧時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一審法院: 適用法律: 一審法院依據案件的跨國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確定適用香港法律來判定遺囑的效力。 涉案存款是否遺產: 一審法院認定鄧時名下的存款屬於其遺產的一部分,周日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存款是鄧時生前的贈與。 綜上: 一審法院判決周日返還轉移的款項及利息,並對其他被告的連帶責任作出判決。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了審查,並確認了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進一步明確,香港法律並未限制遺囑處分的財產範圍,即使遺囑中未明確指出,遺囑亦可以涵蓋香港以外的財產。   律師點評: 律師分析指出,香港法律允許遺囑人處分全球範圍內的財產,包括中國內地的銀行存款。在遺囑被認定為有效後,中國內地法院應尊重遺囑的內容,依遺囑分配遺產。此外,遺囑中的遺產管理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處理繼承和財產事宜,即便他們不是最終的受益人。
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香港帳戶在國內法院的認定難題
executor of will

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香港帳戶在國內法院的認定難題

題註:遺產糾紛中,知道具體帳戶與開戶行、甚至餘額的香港銀行帳戶,國內法院是否必須處理?   案情簡介: 崔藍,一位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前中國公民,於2017年在美國逝世。其複雜的家庭關係包括前妻所生的兒子崔綠、非婚生子女崔紅、崔橙以及與季紫所生的女兒崔黃。崔藍過世後,在香港中國銀行的帳戶和保險箱成為繼承糾紛的焦點。   圖 崔藍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由於崔橙為美國公民,崔綠、崔青為澳洲公民,本案為涉外繼承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並確認中國內地法律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準據法。一審法院亦指出,崔藍最後一份公證遺囑有效,但關於香港中國銀行帳戶的分割主張因證據不足而未獲支持。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認為崔紅、崔橙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香港中國銀行帳戶的存款現狀和保險箱內的具體財產,因此不支持其分割財產的主張,並建議當事人另尋合法途徑解決。   律師點評: 律師指出,中國法院在處理繼承案件中的境外財產時,往往只處理可以折價沖抵的銀行存款。由於跨國執行的難題,國內法院傾向於不直接處理境外財產的確權析產。然而,如果能以人民幣計價確認境外財產存在,且當事人雙方確認相關金額,國內法院可以透過給付折抵的形式間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