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香港公司

【大揭秘】在香港開公司的老闆是什麼身份

香港一直以其國際化的法治環境和優越的商業氛圍吸引著眾多投資者和企業家選擇在此註冊公司。然而,想在香港開公司並非盡人皆知,各種身份要求以及相關程式仍然是許多創業者所關注的焦點。本文將深度解讀香港開公司的身份要求,幫助您一文讀懂開辦公司全流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 在香港開公司,首先需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是18歲以上的自然人,可以是香港居民、外籍人士或其他公司。如果是香港居民,還需要提供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是外籍人士,需要提供護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重要決策者,因此選擇合適的法定代表人至關重要。法定代表人不僅要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還需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決策能力。   董事和股東身份要求 除了法定代表人,香港公司還需要至少一名董事和一名股東。董事和股東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個人或公司。他們的身份要求與法定代表人相似,需要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 董事負責公司的管理和運營,而股東則是公司的所有者。因此,選擇合適的董事和股東同樣至關重要。董事和股東需具備一定的商業經驗和專業知識,以確保公司的正常運作和長遠發展。   註冊地址要求 在香港註冊公司還需要提供本地的註冊地址。註冊地址可以是實際辦公地址或虛擬辦公地址,但必須是香港的合法地址。註冊地址需要在公司成立後進行備案,並及時更新變更資訊,以保證公司資訊的真實性和透明度。 註冊地址是公司聯繫的重要資訊,也是政府和客戶聯繫公司的重要途徑。因此,選擇一個穩定和可靠的註冊地址至關重要。虛擬辦公地址雖然靈活,但需確保服務提供商的信譽和服務品質。   商業登記證書 註冊公司後,還需要申請香港的商業登記證書,以獲得正式的公司身份認證。商業登記證書包括公司名稱、註冊號碼、業務類型等資訊,是公司合法運營的憑證。 申請商業登記證書是公司合法經營的必要步驟。登記證書不僅是公司的身份證明,也是進行商業活動、簽訂合同、開設銀行帳戶等的重要文檔。   全流程總結 綜上所述,香港開公司的身份要求涉及到法定代表人、董事、股東以及註冊地址等多個方面。投資者在準備註冊公司時,需提前瞭解清楚各項要求,並準備好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以確保公司註冊過程順利進行。 香港的商業環境優越,註冊公司的流程相對簡便,但仍需注意各項細節和法律要求。希望本文能夠為您在香港開公司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幫助,祝您創業成功!
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中國遺產繼承

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香港常住的港籍夫妻均去世後,男方名下在上海的房產按內地法律認定為“共同財產”,妻子享有對半分割權,並可再發生繼承? 基本案情 鄧岱與何玲是香港居民夫妻,育有子女鄧嵩、鄧衡、鄧華、鄧恒。2017年,鄧岱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鄧嵩為唯一執行人,並明確遺產分配。2018年,鄧岱和何玲相繼在香港去世。鄧岱的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但遺囑認證中未列出香港的"土地及樓宇"和"負債"。   鄧岱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本案審理中,鄧衡請家政員黃某作證,黃某自1994年起照顧失明的鄧岱,直至2015年。鄧岱常在上海市和香港間往返居住,每年在上海市居住約半年。2002年,黃某陪同鄧岱購買爭議房產。何玲與鄧岱也曾每年在上海市居住半年,由黃某照顧,直至2015年。鄧岱和何玲在上海市的生活費用除了殘疾補助金、退休金外,還有鄧衡、鄧華的資助。證言經質證,鄧華認可,鄧嵩無明確異議。 另,一審審理中,鄧嵩與鄧衡、鄧華均對二被繼承人自2015年12月以後起至2018年去世時止,一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的裁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鄧岱作為香港居民,其生前所立的遺囑應當按照香港法律來確定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律適用法,遺囑的成立與效力應當以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為準。在本案中,鄧岱長期居住在香港,因此,其遺囑已在香港高等法院獲得認證並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遺囑,鄧嵩將繼承鄧岱名下的全部遺產。然而,鄧岱去世時名下有位於內地的房產,且其配偶何玲仍在世。根據中國法律,不動產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大陸法律。因此,鄧岱的遺囑僅對其在系爭房產中擁有的50%所有權份額有效,餘下50%為何玲所有,何玲去世後,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二審法院的裁決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同,並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的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於夫妻財產的確定以及繼承關係的處理。在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夫妻財產關係糾紛應當適用夫妻共同國籍國法律。而在本案中,上海的法院則認為應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兩種不同的裁判思路對於跨境遺產繼承案件的處理有著深遠的影響。 筆者認為,如果雙方都是香港居民,並在香港有經常居所,應當首先考慮適用香港法律來確定房產的權屬性質。如果香港法律認為該房產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則女方及其法定繼承人將無權根據內地法律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因此,本案的上海法院裁決可能需要進一步的審視。
法域碰撞:香港遺產管理人內地房產權繼承大案
內地 繼承 無 遺囑

法域碰撞:香港遺產管理人內地房產權繼承大案

獲香港法院的遺產管理人委任,可以在國內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及要求房產過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齊正通過山水公司介紹,同意以17萬元購買方傑的商鋪,先支付1萬元定金,餘款16萬元定於2014年2月20日前付清,並辦理轉名手續。同年2月13日,雙方簽署《買賣協議》和《委託書》,方傑將商鋪全權委託給齊正管理,直至相關手續完成。齊正按約支付了全款及4000元仲介費,並接收了商鋪,但未辦理過戶,商鋪仍登記在方傑名下。   圖 齊正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向芳提交在廣東省某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及經公證認證的《聲明書》,證明齊正與向芳於1985年12月2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齊正於2017年6月2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死亡,向芳為齊正的配偶及唯一繼承人,齊正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向芳聲明繼承齊正的遺產。 法院的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向芳提交了香港高等法院所簽發的遺產管理書和法律意見書。文件顯示,齊正已故,未留遺囑,向芳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法律意見書指出,齊正為香港居民,而爭議財產位於中國內地,即齊正在東莞的房產權益。解決繼承權問題需要根據法律衝突規則確定適用的法律。結論根據香港法律,無遺囑情況下,不動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內地法律,以決定誰有權繼承上述房產權益。法院認為向芳作為香港居民,主張是齊正的唯一繼承人,並依據齊正與方傑、山水公司簽訂的合約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約並協助辦理商舖轉移登記手續,本案為涉港房屋買賣合約糾紛。關於向芳的主體資格問題法院首先需要確定向芳是否為齊正的唯一繼承人。根據香港法律,向芳提交了充分的證據,包括繼承聲明書、死亡證明等,法院確認向芳為齊正的繼承人。關於向芳的訴求能否支持的問題向芳有權提起訴訟。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齊正與方傑、山水公司的房屋買賣契約應繼續履行。方傑已辦理公證委託手續並交付商鋪,不存在違約。向芳作為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約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法院予以支持。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方傑、山水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協助向芳將東莞某房產權轉移登記至向芳名下。律師點評本案中,法院的判決不僅確認了向芳的繼承權,也為處理跨國遺產繼承案件提供了法律適用的參考。本案展示了在處理跨國遺產繼承問題時,如何協調不同法域的法律規定,保障遺產管理人的合法權益。
十年夫妻情斷大陸:丈夫出軌求離婚,妻子面臨一無所有?
婚姻

十年夫妻情斷大陸:丈夫出軌求離婚,妻子面臨一無所有?

案例:“我和丈夫結婚10年,他於2年前被調職至大陸。丈夫最近承認與一名大陸女子發生了婚外情並想與我離婚,不過他說他連一分錢也不會分給我。他可以就這樣離開我嗎?”   香港 無論你或配偶在香港開展離婚法律程式,因應雙方當時財政狀況,雙方均有權向對方申索經濟給養。 香港法庭具有廣泛酌情權處理家庭資產分配的問題。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7條,法庭在決定作出分配婚姻財產命令時需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及 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案件處理程式: 第一步就是確定婚姻資產的規模,雙方必須在稱爲「表格E」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全面坦誠和明確地披露他們全部的資產及債務。 第二步就是由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法庭除了會考慮雙方各自的需要、負擔及責任,亦會考慮婚姻雙方的生活水準、年齡及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便。 在第三步,如果在滿足雙方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婚姻資產,法庭將會決定是否運用平均分割準則平均分配所有婚姻資產。 接下來,法庭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不依從平均分割准則,當中包括資產的來源、婚姻的持續期、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及「明顯和嚴重」的行為。 最後一步,法庭會研究整體案情並裁定結果。如果法庭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便需説明理由。 中國內地 中國內地法庭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與香港法庭有所不同- 第一:「夫妻財產共有制」與「夫妻財產分別制」 「夫妻財產共有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夫妻雙方並未約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如何分配,婚內一方或者雙方所得財產均共同共有。 「夫妻財產分別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如夫妻雙方約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誰所有,一旦雙方簽字確認,有關財產歸屬不會因婚姻關係的長短或離婚而改變。 第二:「離婚財產的分割比例」 一般來說,如果雙方約定的是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法官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會優先考慮夫妻雙方的約定。 如果夫妻雙方並未簽訂有關約定,婚內一方或者雙方所得財產均共同共有,原則上是均等分配,即男女雙方各自佔有50%的份額。不過,法官同時也會根據案件情形,對無過錯方應予以適當照顧,否則難以在民事層面實現對過錯方的懲處和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和救濟,還可能放任和助長過錯行為的發生。 第三:「婚內重大過錯」 什麼樣的情形屬於婚內的重大過錯,從而影響到財產的分割比例呢? 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及參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評價: 「具體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時,對於多分/少分的比例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過錯程度;二是撫養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財產的價值。其中前兩個因素比較容易理解,第三個因素是指,如果待分割財產的價值較高,則各自可分得財產的比例不宜差距過大,反之可適當拉開差距。總而言之,多分/少分的比例是一個“度”的把握問題,是一個難題——自由裁量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適度,這需要對每個有影響的因素進行認定,然後作一個綜合考慮、權衡,才能作出準確判斷。」2 第四:「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其中一方的重大過錯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由於每件離婚案件中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均有不同,所以每一個個案件的賠償金數額是由法院酌情自由裁量。 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僅僅需要考慮財產性質,財產來源,更要考慮優良家風和公序良俗,最終綜合情理法做出財產分割的判決或者調解。」 對此,如果你有相關煩惱或問題需要咨詢和解決, 歡迎隨時咨詢SMEBro的客戶經理+852 6705 9572
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兩地分立遺囑真的可行嗎?揭秘背後風險!
分立遺囑

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兩地分立遺囑真的可行嗎?揭秘背後風險!

現在,港人同時在香港和內地擁有財產,已經是相當普遍的現象。相應地,港人在進行財產規劃時就兩地財產立具遺囑的需求亦日益增加。當要立具遺囑處理位於兩地的財產時,或許很多人會產生一個問題:究竟應該就兩地的財產分別立具遺囑(分立遺囑),還是應該用一份跨境遺囑同時處理兩地財產(單一遺囑)? 可能許多人對這個問題的第一反應,就是當然分立遺囑: “香港遺囑用香港法律,大陸遺囑用大陸法律……香港還香港,大陸還大陸嘛”。但是,我們怎麼就確定,香港立的遺囑和大陸立的遺囑就一定互相不影響?從專業的角度看,恐怕沒那麼簡單。實際上,我們一貫反對採用分立遺囑,一般情況下都會建議香港客戶必須採用在香港立具的單一遺囑。 建議採用單一遺囑的理由,是因為香港人立具的遺囑要在內地執行,最佳方式是先經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對遺囑的認證,並取得“授予書(Grant)”。然後再以“授予書”為依據,辦理內地所要求的委託公證及繼承公證等手續。如果是採用了分立遺囑的方式,恐怕只有香港遺囑能夠辦理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手續,而內地遺囑就很難在香港獲得認證。這時,要在內地辦理內地遺囑的遺囑繼承手續,恐怕就會遇到很大障礙,甚至在多數的情況下,都必須通過訴訟程式才能執行內地遺囑。 比較熟悉內地情況的朋友可能會說:針對位於內地的財產,可以在內地辦公證遺囑啊!甚至內地公證處也會如此建議。但是,我們同樣不建議,有以下幾個(但不限於)理由: 其一,根據內地最新的法律,香港人所立的遺囑,其效力是應該根據香港法律判斷,而不是根據內地法律判斷。因此,一般只根據內地法律處理公證事務的內地公證處,是否有資格辦理香港人遺囑公證本身就有疑問。就算假設內地公證處有資格辦理,他們是否具備相應的香港法律知識,來確保遺囑有效並且日後可執行,恐怕也是個疑問。 其二,根據內地法律,公證遺囑具有有效效力,亦即遺囑人在立具公證遺囑後,即使再立具其他內容衝突的遺囑,仍然要以公證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要撤銷或變更遺囑,都必須採用公證的方式。這對於香港的遺囑人來說,尤其是對於長者來說,這很可能是個陷阱。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個案,長者在內地立具公證遺囑後返港,後來又想修改遺囑,卻因身體狀況不適合遠行而無法返回內地辦理變更遺囑的公證手續。 其三,香港法律原則上是以最後遺囑為有效遺囑,遺囑人若在立具香港遺囑後,再立具內地遺囑(無論是否為公證遺囑),均有可能因未顧及存在香港遺囑的情況,而出現起草不當致使在先的香港遺囑無效的結果。 總之,根據我們的經驗,香港人立具遺囑處理兩地財產,最妥當的方式是立具單一的同時處理兩地財產的跨境遺囑。     對此,如果你有相關煩惱或問題需要咨詢和解決, 歡迎隨時咨詢SMEBro的客戶經理+852 6705 9572
企業請馬來西亞人才,慳返60%嘅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

企業請馬來西亞人才,慳返60%嘅人力成本

拓展視野即係拓展商機!馬來西亞,一個多元文化交融、人才輩出嘅市場,正向你展示無限潛力同價值!   企業新升級,馬來西亞人才加盟: 成本效益:馬來西亞人才嘅成本優勢顯著,可以幫你嘅企業節省高達60%嘅人工成本開支,釋放更多資金以用於發展和創新。這樣,你可以更靈活地進行資源分配,提高競爭力,實現長遠發展。   語言優勢:同香港共用嘅語言基礎,令到溝通更加順暢,協作更加高效。無論係中文、英文,甚至係多種方言,馬來西亞人才都能夠輕鬆應對,確保工作效率最大化。   文化共鳴:同香港相似嘅文化背景,令到馬來西亞人才能夠快速融入你嘅企業,加速團隊嘅融合和成長。這種文化相似性可以減少磨合期,提高員工嘅滿意度同工作動力。   專業多元:馬來西亞擁有廣泛嘅專業人才,由IT到電商,由市場營銷到創意設計,滿足你多元化嘅業務需求。無論你係乜嘢行業,你都可以喺馬來西亞搵到合適嘅人才,為你嘅企業注入新動力。   招聘新策略,拓展人才版圖: 擺脫傳統嘅地域限制,將你嘅人才招聘策略拓展至馬來西亞,挖掘具有國際競爭力嘅專業人才。全球化嘅今日,跨國招聘唔再係難事,反而係提升企業競爭力嘅關鍵一步。馬來西亞人才市場有廣闊嘅專業領域供你選擇,令你嘅企業能夠快速適應全球化嘅挑戰。   把握新機遇,共創輝煌未來: 開放合作,實現雙贏:喺全球化經濟環境下,企業必須具備國際視野,才能保持競爭優勢。馬來西亞作為東南亞嘅重要經濟體,擁有穩定嘅經濟增長同優質嘅教育體系,為企業提供源源不絕嘅人才儲備。   創新驅動,持續發展:引入馬來西亞人才,可以帶來全新嘅創意思維同工作方法,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呢啲人才不僅具備扎實嘅專業技能,仲擁有國際化嘅視野同經驗,能夠為你嘅企業帶來更多嘅發展機遇。   靈活應變,提升競爭力:通過引入馬來西亞人才,你嘅企業可以更靈活地應對市場變化,同時提升整體嘅競爭力。呢種靈活性喺快速變化嘅商業環境中尤為重要,可以幫助你喺激烈嘅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   實施策略性人才招聘:透過瞭解馬來西亞嘅人才市場,制定針對性嘅招聘策略,確保你能夠搵到最適合嘅人才。呢個過程中,你可以利用各種招聘平臺同工具,提高招聘效率,減少時間同成本。   立即行動,邁向成功: 對馬來西亞嘅人才市場有興趣?想知點樣透過優化人力成本嚟提升企業競爭力?立即聯絡我哋進行免費諮詢,我哋將會為您提供專業嘅指導同支援,共同見證企業嘅成長與轉型!   今時今日,全球化已成為企業發展嘅必然趨勢。馬來西亞,呢個充滿機遇同挑戰嘅市場,正等待你去探索。同我哋一齊,為你嘅企業注入新動力,創造更加輝煌嘅未來!
無遺囑大風暴!香港驚心遺產爭奪戰背後的法律真相與對策
無立遺囑

無遺囑大風暴!香港驚心遺產爭奪戰背後的法律真相與對策

在遺忘的角落,無遺囑的遺產猶如一枚不定時炸彈,隨時引爆家庭情感風暴!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產分配的秘密規則,正靜靜等待引爆每一個家庭的隱形危機。 在人生的終點,若未留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家人間的重要課題。   當法律遇上無遺囑遺產 僅配偶繼承:若亡者無子女、父母或全血緣兄弟姐妹及他們的後裔,遺產全歸配偶所有。 配偶與後嗣共繼:若配偶與子女均在,配偶首先獲遺產中HK$500,000,餘下資產配偶與子女各得一半。 配偶與其他親屬:無子女,但有配偶及父母、全血緣兄弟姐妹或其子女之一,配偶先得HK$1,000,000,餘下財產配偶與在世父母共用(父母均在則平分),或全血緣兄弟姐妹均分。 僅子女繼承:若無配偶,遺產由子女均分。   無直系親屬時的繼承順序:    - 全血緣兄弟姐妹;    - 半血緣兄弟姐妹;    - 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 父母的全血緣兄弟姐妹(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 父母的半血緣兄弟姐妹。     實戰案例:家庭風暴的警鐘   案例一:四口之家的悲喜交加 一家四口,父親去世,遺下一棟千萬豪宅和現金HK$500,000。根據法例,母親先得HK$500,000,剩餘的住宅價值需與子女均分。此舉可能導致母親被迫出售住宅以滿足子女分配需求,進而失去居住地。   案例二:現代夫妻的遺憾篇章 無子家庭,丈夫去世,遺產HK$11,000,000。妻子獲取HK$1,000,000後,餘下財產若需與丈夫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分享,可能與夫妻生前意願相悖。   遺囑,愛的最後防線: 雖然家庭成員間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可以通過家庭安排契約(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s)來調整遺產分配,但此過程涉及律師費用及可能的印花稅負擔。更關鍵的是,未經正式遺囑安排,一旦家庭關係因財務危機、破產或離婚等突發事件變得複雜,原本的和睦可能無法維持,繼承權也面臨被第三方(如破產管理官或離婚配偶)索求的風險。     結論:  綜上所述,提前規劃並立下遺囑,是確保個人意願得以落實、避免家庭內部因遺產問題產生不必要糾紛的最有效途徑。遺囑不僅是一份財產的分配計畫,更是對家人未來生活的關愛與負責,讓愛與財富得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傳承。因此,立遺囑,對於每個人而言,都是一個值得重視且及早考慮的行動。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分立遺囑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最近收到諮詢,“平安紙”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借此機會我們也跟大家科普一下平安紙的重要性和意義。 “平安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囑,這個詞彙源於人們相信通過立遺囑能確保遺產得到妥善安排。雖然“平安紙”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它背後承載的遺囑卻是法律認可的正式文檔,用於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指導其遺產的分配與處理。   什麼是遺產? 遺產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和,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存款、股票投資、珠寶等。注意,人壽保險收益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立遺囑的好處多多: 快速處理遺產:相比沒有遺囑的情況,有遺囑的遺產處理流程通常能節省至少三個月時間。 自主分配:確保特定的受益人,甚至是慈善機構,能夠按照立遺囑者的意願獲得遺產。 排除分配:明確指出哪些人不應得到遺產。 遺產管理指示:可以設置遺產處理條件,比如保留某物業不得出售,或是讓配偶無償居住直至終老。 條件式繼承:可以設定受益人接收遺產的年齡(如21歲),或者達到某種條件(如完成大學學業)。 指定承辦人:選定可信賴的人負責遺產的管理和分配。   不立遺囑的弊端: 繁瑣的程式:遺產處理流程更複雜,耗時更長。 失去選擇權: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分配,立遺囑者無法自主選擇。 潛在的家庭糾紛:無法指定承辦人,可能引發親屬間的法庭爭執。   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 以書面形式訂立; -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 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簽名,見證人也需在遺囑上簽字; - 若遺囑形式不符,則需法院介入確認其有效性。   遺囑的內容應包含: - 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 - 承辦人的身份; - 繼承人的姓名、身份及繼承順序; - 特殊財產分配的指示。   其他注意事項: 結婚、再婚或離婚均會使原有遺囑失效,因此在這些生活變動後,重新訂立遺囑至關重要。   立遺囑不僅是一項個人權利的行使,更是對家人未來生活的負責任規劃。通過合理的遺囑安排,可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確保遺願得以實現。你對遺囑(平安紙)有何看法或疑問?歡迎留言交流!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遺產規劃,向來是人生大事,尤其當資產跨越內地與香港兩地,更是考驗智慧與法律知識。近期,我們接到海量諮詢,都是關於內地與香港居民如何妥善訂立遺囑,確保兩地資產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流傳。別急,下麵幾個實例,將帶你走進跨境遺產規劃的精妙世界!   香港李阿姨的內地遺產佈局 李阿姨身在香港,心繫內地,她決定在港訂立遺囑,專門處理內地的資產。根據中國內地《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李阿姨的遺囑效力將受到香港法律的庇護,因為她的經常居所和國籍地均為香港。明智之舉是在香港律師樓尋求協助,那裡的律師對香港法律駕輕就熟,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讓李阿姨的遺願跨海落地生根。   內地王大爺的香港遺產規劃 王大爺早年北上奮鬥,晚年想將香港的資產妥善安排。遺囑認證需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王大爺需確保遺囑形式符合香港法律,或者他慣常居住地(內地)的法律。因此,內地公證處或香港律師樓均是合適的訂立地點,關鍵是遺囑要同時符合兩地相關法律,確保遺產傳承無縫銜接。   陳先生的跨域資產遺囑策略 陳先生坐擁兩地資產,明智選擇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因為這份遺囑既要通過香港高等法院的認證,又需適用於內地繼承事宜。香港律師根據當地法律協助訂立的遺囑,不僅在港具有法律效力,拿到內地也能獲得認可,實現資產傳承的高效與便利。   王媽與謝叔的跨境遺產巧思 王媽在內地訂立遺囑處理內地與香港資產,關鍵是要確保遺囑符合內地法律,這樣自然也能得到香港法律的認可。而遠赴南洋的謝叔,欲處理兩地遺產,則應在其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地找律師訂立遺囑,充分利用《遺囑條例》第24條的規定,讓遺囑在兩地通行無阻。   總之,無論是哪方居民,面對跨境遺產規劃,關鍵在於理解並利用好兩地法律的互認原則,找對專業律師,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執行性。遺產規劃,一步到位,讓愛與財富跨越地域,傳承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