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兩地分立遺囑真的可行嗎?揭秘背後風險!
分立遺囑

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兩地分立遺囑真的可行嗎?揭秘背後風險!

現在,港人同時在香港和內地擁有財產,已經是相當普遍的現象。相應地,港人在進行財產規劃時就兩地財產立具遺囑的需求亦日益增加。當要立具遺囑處理位於兩地的財產時,或許很多人會產生一個問題:究竟應該就兩地的財產分別立具遺囑(分立遺囑),還是應該用一份跨境遺囑同時處理兩地財產(單一遺囑)? 可能許多人對這個問題的第一反應,就是當然分立遺囑: “香港遺囑用香港法律,大陸遺囑用大陸法律……香港還香港,大陸還大陸嘛”。但是,我們怎麼就確定,香港立的遺囑和大陸立的遺囑就一定互相不影響?從專業的角度看,恐怕沒那麼簡單。實際上,我們一貫反對採用分立遺囑,一般情況下都會建議香港客戶必須採用在香港立具的單一遺囑。 建議採用單一遺囑的理由,是因為香港人立具的遺囑要在內地執行,最佳方式是先經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對遺囑的認證,並取得“授予書(Grant)”。然後再以“授予書”為依據,辦理內地所要求的委託公證及繼承公證等手續。如果是採用了分立遺囑的方式,恐怕只有香港遺囑能夠辦理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手續,而內地遺囑就很難在香港獲得認證。這時,要在內地辦理內地遺囑的遺囑繼承手續,恐怕就會遇到很大障礙,甚至在多數的情況下,都必須通過訴訟程式才能執行內地遺囑。 比較熟悉內地情況的朋友可能會說:針對位於內地的財產,可以在內地辦公證遺囑啊!甚至內地公證處也會如此建議。但是,我們同樣不建議,有以下幾個(但不限於)理由: 其一,根據內地最新的法律,香港人所立的遺囑,其效力是應該根據香港法律判斷,而不是根據內地法律判斷。因此,一般只根據內地法律處理公證事務的內地公證處,是否有資格辦理香港人遺囑公證本身就有疑問。就算假設內地公證處有資格辦理,他們是否具備相應的香港法律知識,來確保遺囑有效並且日後可執行,恐怕也是個疑問。 其二,根據內地法律,公證遺囑具有有效效力,亦即遺囑人在立具公證遺囑後,即使再立具其他內容衝突的遺囑,仍然要以公證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要撤銷或變更遺囑,都必須採用公證的方式。這對於香港的遺囑人來說,尤其是對於長者來說,這很可能是個陷阱。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個案,長者在內地立具公證遺囑後返港,後來又想修改遺囑,卻因身體狀況不適合遠行而無法返回內地辦理變更遺囑的公證手續。 其三,香港法律原則上是以最後遺囑為有效遺囑,遺囑人若在立具香港遺囑後,再立具內地遺囑(無論是否為公證遺囑),均有可能因未顧及存在香港遺囑的情況,而出現起草不當致使在先的香港遺囑無效的結果。 總之,根據我們的經驗,香港人立具遺囑處理兩地財產,最妥當的方式是立具單一的同時處理兩地財產的跨境遺囑。     對此,如果你有相關煩惱或問題需要咨詢和解決, 歡迎隨時咨詢SMEBro的客戶經理+852 6705 9572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分立遺囑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最近收到諮詢,“平安紙”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借此機會我們也跟大家科普一下平安紙的重要性和意義。 “平安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囑,這個詞彙源於人們相信通過立遺囑能確保遺產得到妥善安排。雖然“平安紙”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它背後承載的遺囑卻是法律認可的正式文檔,用於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指導其遺產的分配與處理。   什麼是遺產? 遺產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和,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存款、股票投資、珠寶等。注意,人壽保險收益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立遺囑的好處多多: 快速處理遺產:相比沒有遺囑的情況,有遺囑的遺產處理流程通常能節省至少三個月時間。 自主分配:確保特定的受益人,甚至是慈善機構,能夠按照立遺囑者的意願獲得遺產。 排除分配:明確指出哪些人不應得到遺產。 遺產管理指示:可以設置遺產處理條件,比如保留某物業不得出售,或是讓配偶無償居住直至終老。 條件式繼承:可以設定受益人接收遺產的年齡(如21歲),或者達到某種條件(如完成大學學業)。 指定承辦人:選定可信賴的人負責遺產的管理和分配。   不立遺囑的弊端: 繁瑣的程式:遺產處理流程更複雜,耗時更長。 失去選擇權: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分配,立遺囑者無法自主選擇。 潛在的家庭糾紛:無法指定承辦人,可能引發親屬間的法庭爭執。   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 以書面形式訂立; -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 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簽名,見證人也需在遺囑上簽字; - 若遺囑形式不符,則需法院介入確認其有效性。   遺囑的內容應包含: - 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 - 承辦人的身份; - 繼承人的姓名、身份及繼承順序; - 特殊財產分配的指示。   其他注意事項: 結婚、再婚或離婚均會使原有遺囑失效,因此在這些生活變動後,重新訂立遺囑至關重要。   立遺囑不僅是一項個人權利的行使,更是對家人未來生活的負責任規劃。通過合理的遺囑安排,可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確保遺願得以實現。你對遺囑(平安紙)有何看法或疑問?歡迎留言交流!
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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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檔,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式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檔、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a) 配偶,(b) 死者的子女,(c)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 死者的兄弟姊妹。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處理遺產承辦並沒有劃一的律師收費,可自行找相熟的律師商議。 第五步: 正式向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申請人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支持申請的文檔,以證明有權獲得遺產承辦書,例如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死者的遺囑正本及副本 (如適用) 、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文檔,例如結婚證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等等。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誓章,申請人亦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申請人須解答遺產承辦處官員所提出的問題直至官員滿意為止。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檔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第六步: 遺產分配 獲得遺產承辦書後,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要從死者的遺產中,先清付死者的欠債 (例如: 信用卡欠款)、死者所欠的稅款 (例如: 薪俸稅、利得稅)、殯葬費用、及其他費用 (例如: 處理遺產承辦的律師費及相關法庭費用) 。隨後,便可以向遺產受益人分配死者的遺產。如有遺囑,便根據立遺囑人的意願去分配遺產。如沒有遺囑,便根據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將遺產分配予受益人。其優先次序之詳情,已列明在 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