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中國遺產繼承

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香港常住的港籍夫妻均去世後,男方名下在上海的房產按內地法律認定為“共同財產”,妻子享有對半分割權,並可再發生繼承? 基本案情 鄧岱與何玲是香港居民夫妻,育有子女鄧嵩、鄧衡、鄧華、鄧恒。2017年,鄧岱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鄧嵩為唯一執行人,並明確遺產分配。2018年,鄧岱和何玲相繼在香港去世。鄧岱的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但遺囑認證中未列出香港的"土地及樓宇"和"負債"。   鄧岱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本案審理中,鄧衡請家政員黃某作證,黃某自1994年起照顧失明的鄧岱,直至2015年。鄧岱常在上海市和香港間往返居住,每年在上海市居住約半年。2002年,黃某陪同鄧岱購買爭議房產。何玲與鄧岱也曾每年在上海市居住半年,由黃某照顧,直至2015年。鄧岱和何玲在上海市的生活費用除了殘疾補助金、退休金外,還有鄧衡、鄧華的資助。證言經質證,鄧華認可,鄧嵩無明確異議。 另,一審審理中,鄧嵩與鄧衡、鄧華均對二被繼承人自2015年12月以後起至2018年去世時止,一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的裁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鄧岱作為香港居民,其生前所立的遺囑應當按照香港法律來確定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律適用法,遺囑的成立與效力應當以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為準。在本案中,鄧岱長期居住在香港,因此,其遺囑已在香港高等法院獲得認證並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遺囑,鄧嵩將繼承鄧岱名下的全部遺產。然而,鄧岱去世時名下有位於內地的房產,且其配偶何玲仍在世。根據中國法律,不動產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大陸法律。因此,鄧岱的遺囑僅對其在系爭房產中擁有的50%所有權份額有效,餘下50%為何玲所有,何玲去世後,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二審法院的裁決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同,並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的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於夫妻財產的確定以及繼承關係的處理。在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夫妻財產關係糾紛應當適用夫妻共同國籍國法律。而在本案中,上海的法院則認為應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兩種不同的裁判思路對於跨境遺產繼承案件的處理有著深遠的影響。 筆者認為,如果雙方都是香港居民,並在香港有經常居所,應當首先考慮適用香港法律來確定房產的權屬性質。如果香港法律認為該房產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則女方及其法定繼承人將無權根據內地法律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因此,本案的上海法院裁決可能需要進一步的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