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不動產繼承

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近年來,香港憑藉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法治環境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成為內地高淨值人群的投資熱點。許多人選擇在香港進行資產配置,但也因此面臨著跨境繼承的挑戰。 王董,一位內地知名家族企業的掌門人,在內地和香港等地均有投資。不幸的是,王董意外離世,留下了巨額遺產,卻沒有留下遺囑。王太太面對這些境外遺產感到不知所措:在港的遺產如何分配?如何才能繼承到自己和子女的名下?辦理流程又是什麼呢? 遺產繼承: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的差異 王太太想要繼承王董位於香港的遺產,需要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繼承。香港法院會根據香港衝突規則來決定適用哪里的法律。 法定繼承: 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即內地法律。 然而,香港和內地對於繼承權和繼承順序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香港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 配偶獨自繼承:若被繼承人只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配偶有權取得所有遺產。 配偶和子女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物品以及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子女。 配偶和父母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父母,但無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和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父母。 非婚生子女: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的父母,其非婚生子女可以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遺囑繼承: 遺囑效力:只要遺囑符合遺囑簽立地、遺囑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的居籍地或慣常居住地、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立遺囑人的國籍地中的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該遺囑就可視為合法訂立。 不動產遺囑:符合財產所在地法律的遺囑也有效。 香港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申請承辦書: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辦理承辦書,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提供文件: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身份證及港澳通行證或護照、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檔、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內地律師依據內地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證認證:前述文件需在內地公證處進行公證,並經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外事部門辦理認證手續。 遺產管理:取得遺產承辦書後,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殯葬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然後才能將遺產分發給繼承人。 跨境遺產繼承的挑戰: 實體法律問題:需要根據當地衝突規則確定准據法,再依據准據法確定權利,解決遺囑效力、繼承順序等實體問題。 程式問題:需要了解辦理繼承的國家或地區的辦理流程,包括管轄、法律適用等問題。 費用問題:包括債務、殯葬費用、處理遺產費用、法律諮詢費用、申請授予遺產承辦書的費用、公證費用等。 遺產繼承需要諮詢專業人士,了解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並按照相關流程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才能順利繼承遺產。
內地、香港兩地遺產繼承,內地香港適用准據法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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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香港兩地遺產繼承,內地香港適用准據法如何判定?

——再審申請人珍家人等與被申請人甄先聲,原審原告甄小薇、甄小星繼承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被繼承人珍妮與其夫甄先聲,以及子女甄小薇、甄小星先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在香港居住。自2003年7月起,珍妮在香港和汕頭市兩地均有居住,但其丈夫以及未成年子女均一直在香港居住,且根據珍妮的病歷資料,珍妮在汕頭市確有生病住院的事實。該案中歸納爭議焦點為:   1.被繼承人珍妮系香港居民,其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如何認定? 2.被繼承人與其配偶都是香港居民,繼承法律關係適用中國香港地區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圖 珍妮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二)再審理由   1.居所地認定錯誤: 珍妮的經常居所地應為中國內地,而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遺產範圍適用法律錯誤: 應依據中國內地法律界定珍妮的遺產範圍,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確定繼承人及遺產分配。原審適用香港法律錯誤。 3.遺產分配不公: 珍妮與甄先聲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均等分配,原審未正確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導致遺產分配不公。   (三)最高院申請裁決   最高院認為,根據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本案審查重點如下:1.被繼承人珍妮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如何認定;2.本案中繼承法律關係應適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關於被繼承人珍妮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如何認定的問題。 經常居住地認定: 珍妮死亡於2005年,當時適用的法律規定認為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原審認定珍妮最後居住地為香港,這一認定無誤。   再審申請理由不足: 再審申請人主張珍妮最後居住地為廣東省汕頭市,但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本案中繼承法律關係應適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還是內地法律的問題。   繼承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涉外繼承中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法律適用認定: 珍妮死亡時的住所地為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動產繼承應適用香港法律。不動產所在地為中國內地,故不動產繼承應適用內地法律。   原審適用法律無誤: 原審法院在認定繼承糾紛適用的法律方面並無錯誤,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繼承案件中先要確認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繼承案件需先確認夫妻共同財產,適用法律應根據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確定。 適用法律規定: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相關解釋,珍妮與甄先聲未協議財產關係適用法律,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原審適用法律無誤: 原審法院適用香港法律對珍妮遺產進行認定,並對爭議動產不做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遺產範圍認定: 再審申請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珍妮有其他遺產未分割,且對原審不動產遺產範圍認定無異議。 最高院裁定: 駁回珍家人的再審申請,認定原審法律適用及遺產範圍認定無誤。   律師點評:   (一)適用內地、香港法律天地之別,體現在遺囑效力、法定繼承順位、共同財產範圍   繼承法律適用爭議: 在該案中,爭議焦點為珍妮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以確定繼承關係適用的法律是中國內地還是香港。 繼承權的影響: 若適用內地法律,珍妮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若適用香港法律,遺產由丈夫和孩子繼承,排除了父母。 法律適用背景: 珍妮去世於2005年,而《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2012年才生效,因此法院依據當時有效的《民通意見》第9條和《繼承法》第36條進行法律適用。  珍妮父母立場: 適用內地法律對珍妮父母有利,因此他們對原判決不服並提出上訴。 結果: 根據法院裁定,珍妮的經常居所地被認定為香港,遺產繼承適用香港法律,導致珍妮父母無法繼承遺產,因此他們提出再審申請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決定遺產範圍,適用內地與香港法律,相差甚遠   遺產範圍的法律適用: 甄先聲名下的房產若適用中國內地法律,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成為遺產;若適用香港法律,則可能不視為珍妮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是否為共同財產,取決於適用的法律。2005年珍妮去世時,內地法未明確規定,而2012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提供了適用法律的指導。 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 珍妮和甄先聲未協議財產關係適用法律,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12條及司法解釋第19條,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遺產範圍的確定: 根據香港法律,甄先聲名下的房產不必然是共同財產,可能不納入珍妮的遺產範圍。 法院裁決結果: 法院依據適用法律進行裁決,珍妮丈夫名下的房產可能不被認定為遺產,從而影響遺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