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家族跨境繼承真實案例剖析
不動產繼承

疫情之下,家族跨境繼承真實案例剖析

案例一:沒有遺囑的跨境繼承案例背景: 一位香港居民先生不幸離世,留下妻子、子女和年邁的父親。由於先生沒有留下遺囑,且擁有分佈在香港、中國大陸和加拿大的資產,其家人面臨著複雜的跨境繼承難題。   困境重重: 法律適用: 先生的家人都是香港身份,但先生長期居住地和死亡地尚待確認,究竟適用哪裡的法律進行遺産分配? 繼承權: 不同法律管轄區的繼承法規定不同,誰有權繼承先生的遺産?如何分配? 資產認定: 哪些資產屬於被繼承資產?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跨境流程: 如何處理境外和境內的資產繼承?   關鍵點分析: 居住地和死亡地: 決定適用哪裡的繼承法。例如,如果先生長期居住在內地,即使持有香港身份證,也可能被視為內地稅務居民,適用內地繼承法。 資產類型: 不動產的繼承需要遵守資產所在地的法律。例如,先生在中國大陸有房產,則需遵守中國大陸的繼承法。 家族關係: 先生的父親、妻子、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但不同法律對他們的繼承比例有所區別。   案例分析: 假設先生經常居住地為香港,則其在香港的固定資產和金融帳戶將根據香港繼承法進行分配。 香港繼承法: 配偶將先獲得50萬港幣,剩餘財產與子女平分。 假設先生在中國大陸和加拿大也有房產: 中國大陸繼承法: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房產平均分配。 加拿大繼承法: 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配偶先獲得固定金額,剩餘部分與子女平分。   重要提醒: 中國大陸繼承流程: 無論是否有遺囑,都需要進行繼承權公證,所有繼承人必須到場,並知曉繼承事宜。 放棄繼承: 若有繼承人放棄繼承,需要進行放棄繼承公證。 跨境繼承: 需要先獲得中國大陸的法定繼承權公證,才能在境外進行繼承手續,例如動用境外帳戶、變更資產關係等。   應對措施: 收集資料: 整理先生的居住地、死亡地、資產類型和所在地等資訊。 諮詢專業律師: 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繼承方案。 處理流程: 根據不同法律管轄區的規定,分別進行遺産繼承和資產分配。 溝通協調: 與所有繼承人保持良好溝通,避免因繼承問題產生矛盾。     案例二:遺囑信託——執行中的難題案例背景: 一位香港居民女士,全家過去長期居住在香港,因與以色列有生意往來,在疫情期間無法回到香港,目前全家都居住在以色列。其先生和孩子持有以色列護照和香港居民身份證,祖籍是福建人。近期,由於先生身體健康狀況出現問題,且每況愈下,先生擔心自己不久於人世,於是開始思考以後的安排,並在弟弟的勸告下,寫了一封遺囑。   遺囑內容: 先生將公司股權的75%給到自己的太太(當事人),股權的25%贈給自己女兒(當事人與其生育的女兒,今年11歲);將其公司帳戶內的現金資產80%也留給自己的女兒,但要求由自己的弟弟負責設立信託,將給予女兒的所有資產放入信託,受益人是女兒,弟弟負責監督和管理該信託一直到女兒年滿21周歲;現金資產剩餘的20%直接給太太(即當事人)。   當事人的困惑: 對於信託設立的過程以及管理方式進行諮詢,信託公司能否管理受託資產?如何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性? 由弟弟設立信託的話,當事人是否能監督信託?因為擔心信託資產被弟弟挪用。   專業分析: 這實際上是一個遺囑信託的案例。先生尚未去世,但他處於一個重病的狀態下,立下遺囑並明確寫了希望他弟弟幫他的女兒在香港設立信託,幫女兒管理信託資產直到女兒21周歲,再轉到她女兒名下。對於這個案例的處理,我們建議以下步驟:   確定適用法律: 首先,需要確認應該適用哪裡的繼承法。由於先生和家人長期居住在香港,且先生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初步判斷應適用香港法。但由於先生目前在以色列,且擁有以色列護照,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先生的國籍和居住地,以確定最終適用法律。 遺囑繼承權: 確定了適用的繼承法才能明確法定有權利的繼承人有哪些。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能根據遺囑來執行資產。 遺囑執行人: 需要有遺囑執行人來執行遺產,走遺囑繼承的流程,把資產分配出來。只有當遺囑受益人拿到了資產,才能談信託的設立問題以及信託角色安排等問題。 信託設立與管理: 信託內的資產十年後能否順利給到女兒?這個問題涉及先生的弟弟能否按照逝者的遺願設立信託並且將信託資產管理好。我們建議當事人想辦法跟先生溝通,為了對女兒權益的保護,讓當事人參與成為遺囑的執行人,並參與信託設立,至少要當信託一個保護人。 信託公司管理: 信託公司可以管理受託資產,但需要選擇信譽良好的信託公司,並簽訂明確的信託協議,以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性。 監督信託: 當事人可以通過信託協議,要求信託公司定期向其提供信託資產的報告,並保留監督信託的權利。   建議: 建議當事人盡快諮詢專業的律師和信託公司,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和信託運作機制,制定合理的遺產規劃方案。 建議當事人與先生溝通,共同決定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方式,確保信託的有效運作和女兒的利益。 建議當事人保留信託的監督權,定期瞭解信託資產的狀況,以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和女兒的利益。   案例三:生前解決跨境資產繼承案例背景: 一位客戶的父母長期居住在中國,但孩子在美國上學、工作,父母每年在美國和中國之間往返。受疫情影響,他們於2020年一直沒有回到中國。不幸的是,2021年初,他們兩位先後離開人世。   家庭關係: 夫妻二人都有父母、兄弟姐妹,只有一個孩子。   法律和稅務問題: 父母身故地在美國,涉及美國遺產稅。 父母長期居住地在中國,家庭關係在中國。   資產狀況: 中國有固定資產。 內地和香港有企業。 內地和香港有金融資產。 美國有固定資產。   案例分析: 由於父母身故地在美國,且涉及美國遺產稅,需要根據美國法律進行遺產分配。同時,父母長期居住地在中國,家庭關係也需要考慮中國法律。此外,他們在中國、香港和美國都擁有資產,需要分別處理不同地區的資產繼承。   解決方案: 我們在四年前已經幫助客戶做好遺產規劃,避免了跨境繼承帶來的二次傷害和影響,將資產平滑地給到美國的孩子。具體方案如下:   梳理和分析資產: 梳理父母名下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公司股權、金融資產等。 分析資產的屬性,例如,哪些資產需要繳納遺產稅,哪些資產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法律進行處理。   資產整合: 減少固定資產,例如,出售部分固定資產,將資金轉移到其他資產。 合併公司股權,將多家公司合併成一家,簡化管理。 合併金融帳戶,將分散的金融帳戶合併成一個,方便管理。   設立離岸信託: 設立離岸信託,持有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 將信託受益人指定為孩子,以確保資產的傳承。   草擬遺囑: 草擬遺囑,明確指定受益人,避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 在遺囑中明確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方式,確保信託的有效運作。   案例結果: 由於提前做好遺產規劃,客戶的父母去世後,孩子順利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沒有受到跨境繼承帶來的二次傷害和影響。   從上述三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在跨境繼承的時候隱含了諸多複雜的問題。如果無遺囑繼承的話,更是在尚未癒合的傷口上撒把鹽,不僅手續麻煩,往往也可能對在世的家人造成傷二次害。跨境家庭或者家族應該提早進行家族傳承規劃和遺產安排。
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中國遺產繼承

港籍夫妻遺產爭議:上海房產繼承權之爭

香港常住的港籍夫妻均去世後,男方名下在上海的房產按內地法律認定為“共同財產”,妻子享有對半分割權,並可再發生繼承? 基本案情 鄧岱與何玲是香港居民夫妻,育有子女鄧嵩、鄧衡、鄧華、鄧恒。2017年,鄧岱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鄧嵩為唯一執行人,並明確遺產分配。2018年,鄧岱和何玲相繼在香港去世。鄧岱的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但遺囑認證中未列出香港的"土地及樓宇"和"負債"。   鄧岱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本案審理中,鄧衡請家政員黃某作證,黃某自1994年起照顧失明的鄧岱,直至2015年。鄧岱常在上海市和香港間往返居住,每年在上海市居住約半年。2002年,黃某陪同鄧岱購買爭議房產。何玲與鄧岱也曾每年在上海市居住半年,由黃某照顧,直至2015年。鄧岱和何玲在上海市的生活費用除了殘疾補助金、退休金外,還有鄧衡、鄧華的資助。證言經質證,鄧華認可,鄧嵩無明確異議。 另,一審審理中,鄧嵩與鄧衡、鄧華均對二被繼承人自2015年12月以後起至2018年去世時止,一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的裁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鄧岱作為香港居民,其生前所立的遺囑應當按照香港法律來確定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律適用法,遺囑的成立與效力應當以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為準。在本案中,鄧岱長期居住在香港,因此,其遺囑已在香港高等法院獲得認證並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遺囑,鄧嵩將繼承鄧岱名下的全部遺產。然而,鄧岱去世時名下有位於內地的房產,且其配偶何玲仍在世。根據中國法律,不動產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大陸法律。因此,鄧岱的遺囑僅對其在系爭房產中擁有的50%所有權份額有效,餘下50%為何玲所有,何玲去世後,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二審法院的裁決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同,並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的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於夫妻財產的確定以及繼承關係的處理。在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夫妻財產關係糾紛應當適用夫妻共同國籍國法律。而在本案中,上海的法院則認為應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兩種不同的裁判思路對於跨境遺產繼承案件的處理有著深遠的影響。 筆者認為,如果雙方都是香港居民,並在香港有經常居所,應當首先考慮適用香港法律來確定房產的權屬性質。如果香港法律認為該房產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則女方及其法定繼承人將無權根據內地法律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因此,本案的上海法院裁決可能需要進一步的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