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香港居民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往往會涉及跨境法律、家族關係證明、遺產繼承公證等問題。那麼在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將如何繼承遺產,現將相關事宜整理如下:   適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對於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其中第四章“繼承”部分指出,涉外繼承,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也即,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則通常適用內地的繼承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繼承順序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處理:即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  ➢ 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文檔,如出生證、戶口本、婚姻記錄證明等;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文檔; ➢ 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等;  ➢ 財產證明文檔(如房產證、銀行帳戶等); ➢ 其他不動產所在地相關部門及公證處要求的文檔或內容聲明等。   不動產繼承基本流程(以房產為例) 1、準備相關文檔: 提前聯繫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和房產登記部門,具體瞭解繼承所需文檔要求。   2、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委託相關法律事務的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這份聲明書需要包含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親屬關係的確切描述、遺囑的存在狀況及其有效性說明等內容等,並將材料送往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   3、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獲得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同意後,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由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公章、完成副本轉遞手續。   4、辦理公證 向內地公證處確認文檔齊全後,繼承人攜帶所有必要的、經過公證的正本文檔,前往內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5、辦理繼承 憑內地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攜帶房屋登記機構要求證件(例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房地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等)於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動產繼承基本流程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如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的分配,大致類同上文。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為香港時,繼承動產應按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準備需文檔。   相關費用 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房產時,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香港委託公證及轉遞費:香港居民需先在香港辦理對其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檔的公證,並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相應機構進行公證文書的加簽及轉遞至內地。   內地公證費:內地公證機構會對香港居民的身份、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以及其他與繼承有關的事實進行公證,這會產生相應的公證費用。   律師費用:在處理繼承事務過程中,由於法律程式複雜,一般建議聘請熟悉內地和香港兩地法律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包括協助準備材料、辦理繼承手續等,律師費用也會是一項支出。   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登記費等費用:繼承房產時,需要在內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過程會產生諸如契稅、登記費等政府規費。具體的稅率和費用標準依據內地各地區的法律法規執行,可能與房產價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等因素有關。   其他可能的稅費:儘管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不需要繳納香港遺產稅,但在內地繼承房產可能涉及到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房產的原購買時間、面積、市場價格以及是否為繼承人的唯一住房等條件,可能會產生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不過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有可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   熟悉內地的朋友應該聽過,目前有些地區(如廣州)已開始試行新的不動產繼承登記政策,新政策免除了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及免除屬於上述法定繼承人之列的繼承人辦理免稅證明等步驟,直接由不動產所在的登記中心受理繼承登記過戶申請。但和目前慣常的做法相比,新政策也有“弊端”,包括但不限於: 1、新政策下辦理繼承手續所需的時間更長,因為增加了至少六個月的公告期。 2、新政策下所有繼承人需親自前往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繼承登記過戶申請。 3、新政策下,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於繼承所需文檔的要求更加嚴格。   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或者部分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則很難通過上述公證程式辦理繼承登記過戶手續,而需要通過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解決。   綜上所述,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遺產,是一個涉及兩地法律制度、公證程式、稅務規定等多個環節的過程,由於法律政策可能會隨著時間和具體情況有所調整,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及時諮詢專業的跨境法律服務人員以確保遵循最新的法律規定和程式要求,確保合法合規完成繼承手續。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家族遺產

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基於香港和內地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兩地繼承領域法律法規對無遺囑繼承中的繼承權順位和繼承份額規定有較大的差異。且由於遺產繼承通常都需依據遺產所在地法律處理,所以這對需繼承兩地遺產的家庭造成很大的障礙。因此本文將香港和內地兩地的繼承權順位和份額詳細整理在了一起,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香港無遺囑繼承順位和繼承份額整理   繼承人存世情況 有權繼承人 遺產繼承份額 只存配偶 配偶 全額繼承 存配偶、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配偶、子女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5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5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子女兩方平均分配(子女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存配偶、父母; 無子女;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配偶、父母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父母兩方平均分配(父母共一半,由尚存雙方平分或尚存一方繼承)。 存配偶、兄弟姐妹; 無子女、父母 配偶、兄弟姐妹 配偶優先繼承被繼承人價值100萬元的遺產,且被繼承人家庭內個人物品歸配偶繼承; 遺產超過100萬元部分由配偶和兄弟姐妹兩方平均分配(兄弟姐妹共一半,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 存子女; 無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 子女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 存父母; 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 父母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父母; 存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存其他法定親屬 按以下順位,由在先順位全額繼承(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沒有上一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 (1)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祖父母及外祖父; (3)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兄弟姐妹; (4)被繼承人父或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上述表格中出現的親屬均無 由政府全額繼承    內地法定繼承順序及份額 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無第一順序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其他: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建議 (一)充分瞭解兩地繼承法律的差異規定 由於香港和內地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域,兩地的法律制度不同,對夫妻財產關係認定、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權人範圍和繼承權實現方式的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客觀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作為跨境投資或在兩地擁有財產的高淨值人士,應及時瞭解兩地的不同法律規定及財產制度,以便根據本人意願對個人、家庭、家族財富作出較好的統籌規劃。 (二)增強法律意識,注意財產取證及財產資料的保存 作為高淨值人士,也要提高相應的法律意識,及時保留和備份相關的重要財產資料。特別是對於在境外形成的財產資料或證據,如在境外納稅的完稅憑證、繳款憑證或財產購買發票等,高淨值人士也應及時知會家庭成員,保持資訊對稱,以免出現在繼承發生時家庭成員根本不清楚其在境外的動產、不動產情況的無奈狀況。 (三)在跨境繼承糾紛中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團隊提供法律支持 如果被繼承人同時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遺留下遺產,繼承人往往需要找香港律師和中國內地律師分別辦理位於香港的遺產繼承事務和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繼承事務。由於在處理跨境繼承事務時,客觀上需要兩地法律人士的專業合作,包括聯繫公證人員、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調查取證、公證認證等。傳統的律師一個人單打獨鬥的代理模式往往難以勝任,而需要一個專業的律師團隊相互配合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因此建議高淨值人士儘量尋求具備能夠提供全球範圍內法律服務的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提供的全面的兩地法律諮詢與服務,避免重複勞動和來回奔波,降低成本,以便最高效地解決繼承法律糾紛。
香港居民能否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在內地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
家族遺產

香港居民能否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在內地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

【案情歸納】 翁甲與翁何某是夫妻關係,均為香港居民。翁甲共生育六子女,分別為翁乙、楊翁丙、翁丁、翁戊、翁己、翁庚。 1998年4月,翁甲、翁庚在佛山市順德區成立A公司。2001年11月6日翁甲立下《遺囑》,委任翁乙、楊翁丙、翁丁、蔡某(翁甲的朋友)為遺囑執行人。2004年5月2日翁甲在香港自殺死亡。 翁甲去世後,其子翁庚拒絕配合四名遺囑執行人繼承翁甲在A公司的80%股權,上述四人持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院發出的《遺囑認證書》相關公證認證檔等證據,於2010年12月30日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原告(四名遺囑執行人)先行繼承翁甲案涉的登記在翁甲名下的A公司80%的股權,再由其依遺囑進行分配。   【案例評析】 1、該案是一起香港和內地的跨境遺囑繼承案件,並且涉及了在涉外遺囑繼承案件法律適用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一個主體的先決問題——遺囑執行人能否先行主張繼承遺產,即遺囑執行人能否擔任遺囑繼承訴訟案件的原告。 首先,內地與香港兩地對於遺囑執行人的相關法律是存在巨大差異的,如下表:   內地法律 香港法律 《繼承法》第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繼承法》第23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從上述目前僅有的涉及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大陸的《繼承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具體的職責,更沒有明確賦予遺囑執行人直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繼承、管理和分配的權利。 按照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及香港現行遺囑繼承方面的案例,遺囑繼承是由遺產執行人對遺囑行使繼承及管理的權利,由遺囑執行人將立遺囑人有關遺產繼承後,再將繼承管理的遺產分配給受益人。   香港居民生前在香港設立一份遺囑,對其名下位於內地的財產進行處分,該處分不直接對財產進行分配,而是運用到了在香港非常常見的遺產管理的概念。但遺囑執行人是否一定能順利地取得遺囑中涉及的特定財產從而對其進行管理和處分?遺囑設立人的遺願如何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和遵循?四名遺囑執行人為何要提起兩次訴訟,前後有什麼區別?這些問題都是在具有涉外因素的遺囑設立時需要考慮和注意的。   1、本案存在較大爭議的根本原因在於香港與內地的相關法律關於遺產轉移制度存在衝突,且內地《繼承法》雖然有關於遺囑執行人的規定,但並未對遺囑執行人的具體職責加以說明,更未賦予遺囑執行人先行取得遺產物權的權利。 從遺產轉移制度來看,根據內地的《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遺產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或受遺贈開始時直接轉移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系直接遺產轉移制度。我們認為,假設Z先生死亡後留有房屋一套,小Z是唯一繼承人,雖然小Z在未辦理繼承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前不能將房屋出售,但並不妨礙小Z佔有、使用該房屋,當無權利的第三人私自佔有或對房屋造成破壞或毀損,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小Z對房屋的物權時,小Z有權向法院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物權保護(但理論和實踐對此問題有爭議,關係到繼承的訴訟時效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一直未分割,3年後繼承人就不能要求分割了?訴訟時效是什麼?)。而按照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案例,香港實行的是間接遺產轉移制度,被繼承人死亡後,可以由遺囑執行人先行繼承遺產,再由遺囑執行人將相關遺產或權益分配給受益人。   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遺產雖然由繼承人直接繼承,但在遺產分割之前,仍然需要有人對遺產進行管理,特別是在有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需要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實施編制遺產清冊、對遺產進行必要的處置、搜尋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等管理行為。但從內地《繼承法》僅有的兩個相關條文來看,好像只明確了公民在遺囑中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有權參與遺產分割的過程。未詳細說明遺囑執行人的具體職責,更未明確賦予遺囑執行人能夠直接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物權,並進行管理和分配的權利。   因此,無論是從遺產轉移制度的根本區別來看,還是從香港與內地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內地法律作為准據法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很難先行取得遺囑涉及的特定財產,這可能與遺囑設立人的初衷相違背。   定性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糾紛訴訟中特別重要的環節,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選擇不同的路徑,由不同案由、不同爭議焦點,選擇適用不同國家、地區的不同法律。    【觀點】 1.在設立遺囑時,尤其當遺囑包含涉外因素,如處分了位於境外的財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具有他國國籍或非大陸身份(如是港澳臺居民,或持有他國綠卡)、任意一方當事人具有涉外婚姻關係等,由於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對夫妻人身和財產關係、繼承關係、父母子女關係、遺囑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等會存在不同的規定和理解,若事先做好較為充分的瞭解,可能更為穩妥,更有利於確保遺囑設立人的真實意願得以實現。   2.香港居民在内地法院起诉继承被继承人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在解决系争不动产究竟是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个人财产——这一先决问题时,有的法院将该先决问题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了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夫妻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确定不动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然后再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以不动产所地法律对被继承人不动产遗产份额进行继承分配。而有的法院对该先决问题并不独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而将此问题一并识别为“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直接适用了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认定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还是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公證

揭秘遺產承辦:從神秘遺囑到意外繼承人,六步驟揭開遺產寶盒的神秘面紗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檔,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式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檔、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a) 配偶,(b) 死者的子女,(c)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 死者的兄弟姊妹。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處理遺產承辦並沒有劃一的律師收費,可自行找相熟的律師商議。 第五步: 正式向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申請人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支持申請的文檔,以證明有權獲得遺產承辦書,例如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死者的遺囑正本及副本 (如適用) 、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文檔,例如結婚證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等等。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誓章,申請人亦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申請人須解答遺產承辦處官員所提出的問題直至官員滿意為止。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檔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第六步: 遺產分配 獲得遺產承辦書後,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要從死者的遺產中,先清付死者的欠債 (例如: 信用卡欠款)、死者所欠的稅款 (例如: 薪俸稅、利得稅)、殯葬費用、及其他費用 (例如: 處理遺產承辦的律師費及相關法庭費用) 。隨後,便可以向遺產受益人分配死者的遺產。如有遺囑,便根據立遺囑人的意願去分配遺產。如沒有遺囑,便根據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將遺產分配予受益人。其優先次序之詳情,已列明在 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跨境遺產戰:當內地財富遇上香港法律,誰主沉浮?揭開家族繼承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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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遺產戰:當內地財富遇上香港法律,誰主沉浮?揭開家族繼承之謎!

我是香港人,繼承家人在內地的遺產,應該適用內地還是香港的法律呢?區別在哪裡,有什麼潛在的風險?跨境繼承需要瞭解什麼問題?  內地香港跨進遺產繼承愈來愈多人在內地居住或置業經常會遇到中港跨境遺產繼承的問題,比較常見的有兩種情況:>內地居民過世後,在香港的銀行留有資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產,這些在香港的資產需要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香港居民過世後,他在內地留有房產或在銀行留有資金,他的內地的資產需要在內地辦理遺產繼承。 法律適用:誰具有繼承權香港與內地在確定繼承權這一點上的法律是相同的,即不動產(如房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動產則適用被繼承人住所( domicile)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如果是內地人在香港留有遺產,則在香港的房產,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而在香港銀行戶口的現金和股票,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所地即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 -不動產屬地;動產屬人Q:民法中對於「住所」的判定?A:《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香港、內地繼承權先後順序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在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間平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世,則由在世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內地法定繼承順序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或子女,則其父母無繼承權;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則配偶獲得回定數額(50萬港幣)及剩餘部分的一半,剩餘部分另一半歸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香港與中國內地最大的區別在於內地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含父母,而香港繼承法總體來說對配偶更有利,對父母並不那麼有利跨境遺產繼承適用法律VS繼承事務管轄權與法律理論不同的是,在實務(即對於財產的裁決、處理)中,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財產位於哪個區域,就由哪個區域行使繼承事務管轄權。 內地居民的香港遺產 對於內地居民在香港遺留的遺產,應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申請辦理遺產管理令(如果是法定繼承或雖有遺囑但遺囑沒有指定執行人)。 如遺產屬於房產等不動產,遺產管理人將依照香港法律決定;如果屬於銀行存款或股票等動產,則香港高等法院會根據內地法律規定確定繼承權人,並將遺產管理的權利授予該有繼承權的人,法院在根據內地法律規定確定繼承權人時,需要內地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檔,此類內地公證文書需要到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外事部門辦理認證手續。在取得高等法院的遺囑辦理授權後,遺產管理人可以憑法庭命令與銀行等各機構聯繫か理將遺產分配給繼承權人的手續 香港居民的內地遺產對於房屋等不動產,由於適用內地法律。被繼承人可以直接到內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相應的數據(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證明等,需要由舌港的司法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手續)證明被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內地公證部門在收到相關數據並覈實確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後,出具繼承權證明書。被繼承人憑繼承權證明書向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可免契稅,但遺贈則不免契稅)對於營港居民留在內地的銀行存款等動產遺產,適用港法律確定繼承權人。應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人律師申請辦理繼承權(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然後再向內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文書向銀行等機構辦理將遺產轉給被繼承人。由於內地公證機關對於適用香港法律的程式不熟悉,這一過程的辦理可能比較複雜。更多實際情況的討論,實務操作的程式,以及相關稅務問題(香港身份)的討論。 最重要仍是找專業人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