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香港帳戶在國內法院的認定難題
executor of will

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香港帳戶在國內法院的認定難題

題註:遺產糾紛中,知道具體帳戶與開戶行、甚至餘額的香港銀行帳戶,國內法院是否必須處理?   案情簡介: 崔藍,一位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前中國公民,於2017年在美國逝世。其複雜的家庭關係包括前妻所生的兒子崔綠、非婚生子女崔紅、崔橙以及與季紫所生的女兒崔黃。崔藍過世後,在香港中國銀行的帳戶和保險箱成為繼承糾紛的焦點。   圖 崔藍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由於崔橙為美國公民,崔綠、崔青為澳洲公民,本案為涉外繼承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並確認中國內地法律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準據法。一審法院亦指出,崔藍最後一份公證遺囑有效,但關於香港中國銀行帳戶的分割主張因證據不足而未獲支持。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認為崔紅、崔橙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香港中國銀行帳戶的存款現狀和保險箱內的具體財產,因此不支持其分割財產的主張,並建議當事人另尋合法途徑解決。   律師點評: 律師指出,中國法院在處理繼承案件中的境外財產時,往往只處理可以折價沖抵的銀行存款。由於跨國執行的難題,國內法院傾向於不直接處理境外財產的確權析產。然而,如果能以人民幣計價確認境外財產存在,且當事人雙方確認相關金額,國內法院可以透過給付折抵的形式間接處理。
法域碰撞:香港遺產管理人內地房產權繼承大案
內地 繼承 無 遺囑

法域碰撞:香港遺產管理人內地房產權繼承大案

獲香港法院的遺產管理人委任,可以在國內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及要求房產過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齊正通過山水公司介紹,同意以17萬元購買方傑的商鋪,先支付1萬元定金,餘款16萬元定於2014年2月20日前付清,並辦理轉名手續。同年2月13日,雙方簽署《買賣協議》和《委託書》,方傑將商鋪全權委託給齊正管理,直至相關手續完成。齊正按約支付了全款及4000元仲介費,並接收了商鋪,但未辦理過戶,商鋪仍登記在方傑名下。   圖 齊正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向芳提交在廣東省某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及經公證認證的《聲明書》,證明齊正與向芳於1985年12月2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齊正於2017年6月2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死亡,向芳為齊正的配偶及唯一繼承人,齊正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向芳聲明繼承齊正的遺產。 法院的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向芳提交了香港高等法院所簽發的遺產管理書和法律意見書。文件顯示,齊正已故,未留遺囑,向芳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法律意見書指出,齊正為香港居民,而爭議財產位於中國內地,即齊正在東莞的房產權益。解決繼承權問題需要根據法律衝突規則確定適用的法律。結論根據香港法律,無遺囑情況下,不動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內地法律,以決定誰有權繼承上述房產權益。法院認為向芳作為香港居民,主張是齊正的唯一繼承人,並依據齊正與方傑、山水公司簽訂的合約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約並協助辦理商舖轉移登記手續,本案為涉港房屋買賣合約糾紛。關於向芳的主體資格問題法院首先需要確定向芳是否為齊正的唯一繼承人。根據香港法律,向芳提交了充分的證據,包括繼承聲明書、死亡證明等,法院確認向芳為齊正的繼承人。關於向芳的訴求能否支持的問題向芳有權提起訴訟。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齊正與方傑、山水公司的房屋買賣契約應繼續履行。方傑已辦理公證委託手續並交付商鋪,不存在違約。向芳作為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約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法院予以支持。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方傑、山水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協助向芳將東莞某房產權轉移登記至向芳名下。律師點評本案中,法院的判決不僅確認了向芳的繼承權,也為處理跨國遺產繼承案件提供了法律適用的參考。本案展示了在處理跨國遺產繼承問題時,如何協調不同法域的法律規定,保障遺產管理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