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遺產謎案:十二套房產背後的遺產爭奪戰
內地 繼承 無 遺囑

跨境遺產謎案:十二套房產背後的遺產爭奪戰

本案例涉及一起複雜的涉外繼承糾紛,其核心在於如何適用不同的法律來處理楊女士遺產繼承中涉及的繼承和夫妻財產兩個法律關係。
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一位香港居民的先生不幸離世,留下境內外資產,且未立遺囑,令其陷入遺產繼承的困境。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擁有資產,例如房產或銀行存款,日益普遍。然而,由於香港和內地法律制度的差異,香港居民在身故後如何處理內地資產的繼承問題,往往令人困惑。本文將探討三個不同情境,並分析相關的內地法律條文,以期更清晰地闡述香港居民在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汕頭房產,香港豪宅:一場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世紀之爭
不動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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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分析旨在闡述一宗涉及內地與香港法律衝突的跨境遺產繼承糾紛,並重點剖析法院的裁判思路及實務經驗。
香港遺囑繼承內地房產?你必須知道的法律陷阱!真實案例分析
中國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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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方式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是指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非法定繼承人的行為。本文將通過一個跨境遺贈案例,深入剖析遺贈繼承中的特殊性及潛在問題。
跨境繼承父/母在香港的遺產有時限嗎?
中國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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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疫情影響導致香港與內地持續封關,跨境遺產繼承的需求日益增長,也引發了許多關於遺產處理時限的疑問。許多客戶詢問,是否可以隨時處置在香港的父母遺產,尤其是在法定繼承且僅有一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這種疑問更為普遍。
輕鬆解決跨境遺產糾紛:香港居民內地遺產繼承指南
中國遺產繼承

輕鬆解決跨境遺產糾紛:香港居民內地遺產繼承指南

香港居民在內地不幸離世,其遺產繼承涉及跨境法律程序,比單純的本地遺產繼承更為複雜。本文旨在提供一個清晰的步驟流程,協助繼承人順利完成遺產繼承。
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intestacy estate

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題注:港籍夫妻香港、北京兩地居住,在男方名下的北京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個人財產?即房產性質認定是依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再審申請人金信與被申請人楊智、楊禮繼承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人物關係: 費義(男)與楊智(女)為夫妻,於1990年在北京結婚,未生育子女,於2001年收養一子楊禮。費義於2015年去世。金信為費義的遺囑受益人。 財產爭議: 費義於2015年在香港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予金信。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 金信主張,香港房屋已依遺囑登記在她名下,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遺囑將費義的份額轉移至她名下。 楊智認可遺囑並已將香港房屋的費義份額轉移至金信名下,但她主張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費義無權處分,金信無權依遺囑主張A房屋的折價補償。 A房屋情況: 2001年,楊智以全款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某區的A房屋,並登記為其個人所有。 金信主張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費義與楊智在購買A房屋時仍為夫妻關係。 楊智主張A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且費義在購買A房屋時將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實際上是對A房屋所有權的放棄。   二、判決的主要問題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 A房屋性質: A房屋是楊智和費義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楊智的個人財產? 法律適用: 應適用哪一法律來認定A房屋的權屬?是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三、爭議焦點 適用法律的選擇: 金信主張: 應適用香港法律,因為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在訴訟發生前近10年未共同居住,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 楊智主張: 應適用內地法律,因為A房屋位於內地,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2.適用法律的依據: 金信: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主張在雙方無法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楊智: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該法律的解釋,主張應適用法院地法律確定本案的民事法律關係定性。 夫妻財產認定: 金信: 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智: 認為登記在誰名下的財產就屬於誰,即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只要登記在一方名下,就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四、一審判決 法院採信楊智的主張,認為A房屋登記在楊智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與費義無關。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認為A房屋的性質認定應參照楊智和費義的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訴訟請求。   五、再審裁定 法院認為,原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再次確認,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應適用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再審申請。   六、律師點評 律師點評指出,本案的裁判思路與廣東清遠中院、最高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一致,即在港籍夫妻無共同居所地的情況下,應適用香港法律來認定一方名下國內財產是否為共同所有。 律師認為,適用內地法律與適用香港法律的結果截然不同,因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七、補充說明 本案反映了涉外婚姻繼承案件中,法律適用和夫妻財產認定方面的複雜性。 本案的裁判思路值得關注,因為它涉及到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的衝突,以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香港遺囑內地執行難題:一場法律、家族與金錢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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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囑內地執行難題:一場法律、家族與金錢的較量

題註:香港法律並未限制遺囑人處分香港以外的財產,中國內地的銀行存款繼承,亦要以香港生效遺囑為準。 案情簡介: 鄧時,居住在香港的永久居民,與王一若結婚並育有三個女兒:周月、周星和周日。 2016年8月,鄧時在香港去世,留下了一份在香港律師見證下立下的遺囑。遺囑中明確了其在香港的居籍,並指定王一若為遺囑執行人,將名下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平均遺贈給王一若、周月和周星。然而,周日在鄧時去世後,管理其名下的證券帳戶,並將大額資金轉入其他帳戶,引發了一場關於遺產繼承的法律糾紛。   圖 鄧時遺產繼承案-人物關係圖   一審法院: 適用法律: 一審法院依據案件的跨國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確定適用香港法律來判定遺囑的效力。 涉案存款是否遺產: 一審法院認定鄧時名下的存款屬於其遺產的一部分,周日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存款是鄧時生前的贈與。 綜上: 一審法院判決周日返還轉移的款項及利息,並對其他被告的連帶責任作出判決。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了審查,並確認了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進一步明確,香港法律並未限制遺囑處分的財產範圍,即使遺囑中未明確指出,遺囑亦可以涵蓋香港以外的財產。   律師點評: 律師分析指出,香港法律允許遺囑人處分全球範圍內的財產,包括中國內地的銀行存款。在遺囑被認定為有效後,中國內地法院應尊重遺囑的內容,依遺囑分配遺產。此外,遺囑中的遺產管理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處理繼承和財產事宜,即便他們不是最終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