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香港居民於中國內地(以下簡稱「內地」)置辦財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的情形十分普遍。由於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存在差異,香港居民時常會對自己去世後如何將這些財產留贈給親人或至愛之人感到憂慮。   本文將針對三種不同的假設情境進行探討,並對內地可能影響遺產繼承的某些相關法律條文展開論述,以此深入剖析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   死者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宜 在處理跨境遺產繼承時,必須明確繼承程序受哪個國家 / 地區的法律管轄,而這取決於資產的類型。遺產的資產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不動產(即物業、土地)和動產(即金錢、個人財物)。一般而言,不動產的繼承適用資產所在地的法律,動產的繼承則適用死者去世時的居籍所在地法律。   情境一:死者在香港已立下處置內地遺產的遺囑   倘若死者在香港已立下針對內地不動產的遺囑,那麼在死者去世後,該不動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依據內地繼承法律,在死者遺囑有效的前提下,遺囑執行人(一旦確定)將負責按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然而,若該資產屬於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其繼承將適用香港繼承法。按照香港法律,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被委任(或在最後一份遺囑中被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必須向香港遺產承辦處申請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成功獲得遺囑認證書後,遺囑執行人便可依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情境二:死者在香港未立遺囑但在內地留有資產   假如死者未立遺囑(即無遺囑去世)且在內地留下不動產,那麼在其去世後,這些遺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律。繼承順序受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管轄,該新《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經繼承人協商同意後,也可不均等。 倘若死者在內地留有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這些遺產的繼承適用香港繼承法。一般來說,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 10A 章)第 21 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死者的任何已故兄弟姊妹的子女。 遺產管理書發出後,該人士將成為遺產管理人,負責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的優先次序分配死者的遺產。 內地的無遺囑繼承順序與香港略有不同。相比之下,在香港,死者的父母繼承死者的遺產要比在內地困難得多,因為只有當死者沒有子女且配偶(若有)已分配到其應得份額後仍有剩餘資產時,死者的父母才有可能繼承死者的遺產。   情境三: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處置特定內地資產的遺囑   對於在兩個不同國家 / 地區訂立遺囑並不存在任何限制。然而,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衝突,事情可能會變得複雜。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任何衝突(例如對於同一內地資產的繼承,兩份遺囑作出不同指示),那麼根據內地繼承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已立數份遺囑,但內容相互衝突時,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例如,倘若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一份遺囑,在處理同一內地資產時作出相互衝突的指示,那麼應以哪一份遺囑為準呢?這取決於每份遺囑的訂立時間。最遲訂立的有效遺囑將取代另一份遺囑,並以其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兩份遺囑適用的法律不同,那麼上述規則有可能不適用,建議就此類情況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可能影響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條文   內地的一些法定條文可能會對遺產繼承程序產生影響。《婚姻法》便是其中之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簡要解讀可知,倘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債務,那麼在離婚時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倘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且雙方未能協議清償,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港人內地繼承之爭:財產歸屬懸念重重
中國遺產繼承

港人內地繼承之爭:財產歸屬懸念重重

跨境繼承之香港居民如何承接內地財產 在當今社會,隨著人員流動的日益頻繁,香港居民在內地擁有財產的情況並不罕見。而當面臨財產繼承問題時,香港居民往往會陷入困惑:究竟該如何繼承位於中國內地的財產呢?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例子。早年移居香港的 A 先生,其在內地的父母相繼離世,留下了一處房產,然而卻未立下遺囑。在這種情況下,A 先生和他的妹妹 B 女士成為了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於是,B 女士需要通知遠在香港的 A 先生回內地辦理繼承手續。這個案例生動地呈現出涉港繼承中可能會遇到的諸多難題。   二、財產繼承的詳細流程 1.確定繼承人身份與資格: 香港居民首先要準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港澳通行證等。同時,還需提供能證明與被繼承人關係的文件,如出生證、結婚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涵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必須確認香港居民處於法定繼承人的範疇內,並且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辦理證明文件的公證與認證手續: 如果第一步中涉及的相關證明文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那麼這些證明文件就需要辦理出具文件的國家或地區的公證、認證手續。對於在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明文件,則需要辦理中國指定公證人公證及轉遞手續。 3.進行繼承權公證: 香港居民向內地的公證機構提交相應的文件材料。公證機構經過審核確認後,會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在後續的財產權屬變更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辦理繼承權公證通常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若委託律師或代理人辦理,需提供繼承人的授權委託書。 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身份證、戶口簿等。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公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 5.相關財產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產權證書、銀行存款證明等。 6.若有遺囑,需提交經公證的遺囑。 7.繼承人關於遺產分割的協議。若繼承人對遺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8.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4.辦理財產權屬變更手續: 繼承人持符合要求的公證書及證明文件,先前往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或完稅手續。 之後,繼承人便可前往辦理財產權屬變更手續的主管政府部門或機構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比如,涉及不動產的需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涉及銀行存款的則要前往銀行辦理繼承手續。   至此,財產繼承手續流程宣告完成。需要注意的是,辦理上述手續所需要的具體文件材料,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確定,以上僅為一般情況下所需的文件材料。   三、辦理財產繼承的費用明細 外國律師及公證認證費用:具體費用取決於辦理文件的國家的律師及政府部門收費標準。 中國公證費:包括繼承公證費和贈與、遺贈公證費(若有)。公證機構一般會根據不動產評估價格或動產價值分階段收取8%-0.065% 的繼承公證費,以及收取贈與、遺贈公證費。 過戶稅費: 繼承登記僅涉及測量費、評估費、登記費、工本費,大約在人民幣 2000 元以內。 贈與或遺贈登記費還需要繳納契稅(根據不動產的不同情況,按評估價值的 1%-3% 計收)、印花稅(一般按受贈價值的 0.05% 計收)。 中國律師代理費:視具體工作量而定。如果涉及訴訟,則按照訴訟標的額的比例來計算。對於部分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案件,視具體工作要求增加律師費。   四、中國內地律師服務內容 在處理此類涉港繼承案件時,內地律師能夠提供以下多方面的法律服務: 財產調查:對案件所涉及的財產展開深入調查,例如對不動產進行查冊操作,以核實其產權具體情況。 提供法律建議:針對客戶的繼承權以及財產處置方案,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及合理建議。 促成協議達成:協助客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商討並達成繼承協議或者遺產分割協議。 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幫助客戶辦理繼承手續所需的身份証明、繼承關繫証明以及授權委託書在境外的公証認証手續。 辦理繼承過戶手續:代表客戶前往中國內地的相關政府部門,辦理物業的繼承以及過戶手續。 財產管理服務:協助客戶接收、管理、出租以及轉讓繼承而得的財產。 外匯申請服務:協助客戶收取轉讓繼承財產所獲得的現金,並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將款項匯出至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
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不動產繼承

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近年來,香港憑藉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法治環境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成為內地高淨值人群的投資熱點。許多人選擇在香港進行資產配置,但也因此面臨著跨境繼承的挑戰。 王董,一位內地知名家族企業的掌門人,在內地和香港等地均有投資。不幸的是,王董意外離世,留下了巨額遺產,卻沒有留下遺囑。王太太面對這些境外遺產感到不知所措:在港的遺產如何分配?如何才能繼承到自己和子女的名下?辦理流程又是什麼呢? 遺產繼承: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的差異 王太太想要繼承王董位於香港的遺產,需要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繼承。香港法院會根據香港衝突規則來決定適用哪里的法律。 法定繼承: 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即內地法律。 然而,香港和內地對於繼承權和繼承順序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香港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 配偶獨自繼承:若被繼承人只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配偶有權取得所有遺產。 配偶和子女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物品以及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子女。 配偶和父母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父母,但無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和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父母。 非婚生子女: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的父母,其非婚生子女可以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遺囑繼承: 遺囑效力:只要遺囑符合遺囑簽立地、遺囑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的居籍地或慣常居住地、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立遺囑人的國籍地中的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該遺囑就可視為合法訂立。 不動產遺囑:符合財產所在地法律的遺囑也有效。 香港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申請承辦書: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辦理承辦書,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提供文件: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身份證及港澳通行證或護照、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檔、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內地律師依據內地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證認證:前述文件需在內地公證處進行公證,並經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外事部門辦理認證手續。 遺產管理:取得遺產承辦書後,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殯葬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然後才能將遺產分發給繼承人。 跨境遺產繼承的挑戰: 實體法律問題:需要根據當地衝突規則確定准據法,再依據准據法確定權利,解決遺囑效力、繼承順序等實體問題。 程式問題:需要了解辦理繼承的國家或地區的辦理流程,包括管轄、法律適用等問題。 費用問題:包括債務、殯葬費用、處理遺產費用、法律諮詢費用、申請授予遺產承辦書的費用、公證費用等。 遺產繼承需要諮詢專業人士,了解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並按照相關流程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才能順利繼承遺產。
疫情之下,家族跨境繼承真實案例剖析
不動產繼承

疫情之下,家族跨境繼承真實案例剖析

案例一:沒有遺囑的跨境繼承案例背景: 一位香港居民先生不幸離世,留下妻子、子女和年邁的父親。由於先生沒有留下遺囑,且擁有分佈在香港、中國大陸和加拿大的資產,其家人面臨著複雜的跨境繼承難題。   困境重重: 法律適用: 先生的家人都是香港身份,但先生長期居住地和死亡地尚待確認,究竟適用哪裡的法律進行遺産分配? 繼承權: 不同法律管轄區的繼承法規定不同,誰有權繼承先生的遺産?如何分配? 資產認定: 哪些資產屬於被繼承資產?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跨境流程: 如何處理境外和境內的資產繼承?   關鍵點分析: 居住地和死亡地: 決定適用哪裡的繼承法。例如,如果先生長期居住在內地,即使持有香港身份證,也可能被視為內地稅務居民,適用內地繼承法。 資產類型: 不動產的繼承需要遵守資產所在地的法律。例如,先生在中國大陸有房產,則需遵守中國大陸的繼承法。 家族關係: 先生的父親、妻子、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但不同法律對他們的繼承比例有所區別。   案例分析: 假設先生經常居住地為香港,則其在香港的固定資產和金融帳戶將根據香港繼承法進行分配。 香港繼承法: 配偶將先獲得50萬港幣,剩餘財產與子女平分。 假設先生在中國大陸和加拿大也有房產: 中國大陸繼承法: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房產平均分配。 加拿大繼承法: 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配偶先獲得固定金額,剩餘部分與子女平分。   重要提醒: 中國大陸繼承流程: 無論是否有遺囑,都需要進行繼承權公證,所有繼承人必須到場,並知曉繼承事宜。 放棄繼承: 若有繼承人放棄繼承,需要進行放棄繼承公證。 跨境繼承: 需要先獲得中國大陸的法定繼承權公證,才能在境外進行繼承手續,例如動用境外帳戶、變更資產關係等。   應對措施: 收集資料: 整理先生的居住地、死亡地、資產類型和所在地等資訊。 諮詢專業律師: 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繼承方案。 處理流程: 根據不同法律管轄區的規定,分別進行遺産繼承和資產分配。 溝通協調: 與所有繼承人保持良好溝通,避免因繼承問題產生矛盾。     案例二:遺囑信託——執行中的難題案例背景: 一位香港居民女士,全家過去長期居住在香港,因與以色列有生意往來,在疫情期間無法回到香港,目前全家都居住在以色列。其先生和孩子持有以色列護照和香港居民身份證,祖籍是福建人。近期,由於先生身體健康狀況出現問題,且每況愈下,先生擔心自己不久於人世,於是開始思考以後的安排,並在弟弟的勸告下,寫了一封遺囑。   遺囑內容: 先生將公司股權的75%給到自己的太太(當事人),股權的25%贈給自己女兒(當事人與其生育的女兒,今年11歲);將其公司帳戶內的現金資產80%也留給自己的女兒,但要求由自己的弟弟負責設立信託,將給予女兒的所有資產放入信託,受益人是女兒,弟弟負責監督和管理該信託一直到女兒年滿21周歲;現金資產剩餘的20%直接給太太(即當事人)。   當事人的困惑: 對於信託設立的過程以及管理方式進行諮詢,信託公司能否管理受託資產?如何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性? 由弟弟設立信託的話,當事人是否能監督信託?因為擔心信託資產被弟弟挪用。   專業分析: 這實際上是一個遺囑信託的案例。先生尚未去世,但他處於一個重病的狀態下,立下遺囑並明確寫了希望他弟弟幫他的女兒在香港設立信託,幫女兒管理信託資產直到女兒21周歲,再轉到她女兒名下。對於這個案例的處理,我們建議以下步驟:   確定適用法律: 首先,需要確認應該適用哪裡的繼承法。由於先生和家人長期居住在香港,且先生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初步判斷應適用香港法。但由於先生目前在以色列,且擁有以色列護照,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先生的國籍和居住地,以確定最終適用法律。 遺囑繼承權: 確定了適用的繼承法才能明確法定有權利的繼承人有哪些。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能根據遺囑來執行資產。 遺囑執行人: 需要有遺囑執行人來執行遺產,走遺囑繼承的流程,把資產分配出來。只有當遺囑受益人拿到了資產,才能談信託的設立問題以及信託角色安排等問題。 信託設立與管理: 信託內的資產十年後能否順利給到女兒?這個問題涉及先生的弟弟能否按照逝者的遺願設立信託並且將信託資產管理好。我們建議當事人想辦法跟先生溝通,為了對女兒權益的保護,讓當事人參與成為遺囑的執行人,並參與信託設立,至少要當信託一個保護人。 信託公司管理: 信託公司可以管理受託資產,但需要選擇信譽良好的信託公司,並簽訂明確的信託協議,以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性。 監督信託: 當事人可以通過信託協議,要求信託公司定期向其提供信託資產的報告,並保留監督信託的權利。   建議: 建議當事人盡快諮詢專業的律師和信託公司,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和信託運作機制,制定合理的遺產規劃方案。 建議當事人與先生溝通,共同決定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方式,確保信託的有效運作和女兒的利益。 建議當事人保留信託的監督權,定期瞭解信託資產的狀況,以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和女兒的利益。   案例三:生前解決跨境資產繼承案例背景: 一位客戶的父母長期居住在中國,但孩子在美國上學、工作,父母每年在美國和中國之間往返。受疫情影響,他們於2020年一直沒有回到中國。不幸的是,2021年初,他們兩位先後離開人世。   家庭關係: 夫妻二人都有父母、兄弟姐妹,只有一個孩子。   法律和稅務問題: 父母身故地在美國,涉及美國遺產稅。 父母長期居住地在中國,家庭關係在中國。   資產狀況: 中國有固定資產。 內地和香港有企業。 內地和香港有金融資產。 美國有固定資產。   案例分析: 由於父母身故地在美國,且涉及美國遺產稅,需要根據美國法律進行遺產分配。同時,父母長期居住地在中國,家庭關係也需要考慮中國法律。此外,他們在中國、香港和美國都擁有資產,需要分別處理不同地區的資產繼承。   解決方案: 我們在四年前已經幫助客戶做好遺產規劃,避免了跨境繼承帶來的二次傷害和影響,將資產平滑地給到美國的孩子。具體方案如下:   梳理和分析資產: 梳理父母名下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公司股權、金融資產等。 分析資產的屬性,例如,哪些資產需要繳納遺產稅,哪些資產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法律進行處理。   資產整合: 減少固定資產,例如,出售部分固定資產,將資金轉移到其他資產。 合併公司股權,將多家公司合併成一家,簡化管理。 合併金融帳戶,將分散的金融帳戶合併成一個,方便管理。   設立離岸信託: 設立離岸信託,持有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 將信託受益人指定為孩子,以確保資產的傳承。   草擬遺囑: 草擬遺囑,明確指定受益人,避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 在遺囑中明確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方式,確保信託的有效運作。   案例結果: 由於提前做好遺產規劃,客戶的父母去世後,孩子順利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沒有受到跨境繼承帶來的二次傷害和影響。   從上述三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在跨境繼承的時候隱含了諸多複雜的問題。如果無遺囑繼承的話,更是在尚未癒合的傷口上撒把鹽,不僅手續麻煩,往往也可能對在世的家人造成傷二次害。跨境家庭或者家族應該提早進行家族傳承規劃和遺產安排。
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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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夫妻北京買樓,死後遺產爭奪戰!邊個法律話事?

題注:港籍夫妻香港、北京兩地居住,在男方名下的北京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個人財產?即房產性質認定是依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再審申請人金信與被申請人楊智、楊禮繼承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人物關係: 費義(男)與楊智(女)為夫妻,於1990年在北京結婚,未生育子女,於2001年收養一子楊禮。費義於2015年去世。金信為費義的遺囑受益人。 財產爭議: 費義於2015年在香港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予金信。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 金信主張,香港房屋已依遺囑登記在她名下,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遺囑將費義的份額轉移至她名下。 楊智認可遺囑並已將香港房屋的費義份額轉移至金信名下,但她主張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費義無權處分,金信無權依遺囑主張A房屋的折價補償。 A房屋情況: 2001年,楊智以全款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某區的A房屋,並登記為其個人所有。 金信主張A房屋為費義與楊智的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費義與楊智在購買A房屋時仍為夫妻關係。 楊智主張A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A房屋登記在她名下,且費義在購買A房屋時將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實際上是對A房屋所有權的放棄。   二、判決的主要問題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 A房屋性質: A房屋是楊智和費義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楊智的個人財產? 法律適用: 應適用哪一法律來認定A房屋的權屬?是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三、爭議焦點 適用法律的選擇: 金信主張: 應適用香港法律,因為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在訴訟發生前近10年未共同居住,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 楊智主張: 應適用內地法律,因為A房屋位於內地,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2.適用法律的依據: 金信: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主張在雙方無法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楊智: 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該法律的解釋,主張應適用法院地法律確定本案的民事法律關係定性。 夫妻財產認定: 金信: 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智: 認為登記在誰名下的財產就屬於誰,即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只要登記在一方名下,就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四、一審判決 法院採信楊智的主張,認為A房屋登記在楊智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與費義無關。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認為A房屋的性質認定應參照楊智和費義的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訴訟請求。   五、再審裁定 法院認為,原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再次確認,費義和楊智均為香港居民,且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應適用香港法律。 法院駁回金信的再審申請。   六、律師點評 律師點評指出,本案的裁判思路與廣東清遠中院、最高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一致,即在港籍夫妻無共同居所地的情況下,應適用香港法律來認定一方名下國內財產是否為共同所有。 律師認為,適用內地法律與適用香港法律的結果截然不同,因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七、補充說明 本案反映了涉外婚姻繼承案件中,法律適用和夫妻財產認定方面的複雜性。 本案的裁判思路值得關注,因為它涉及到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的衝突,以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配偶爭奪香港公司股權,跨境繼承案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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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爭奪香港公司股權,跨境繼承案引發爭議!

題注:丈夫在內地去世後,妻子能否在中國起訴依香港法律認定其他公司董事侵權及認定公司股權轉讓無效。 ——原告趙青、郭橙、郭紅、郭黃、吳黑、郭綠與被告歐白、郭藍、第三人林紫、胡赤、多色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此案涉及趙青、郭橙、郭紅、郭黃、吳黑、郭綠與被告歐白、郭藍、第三人林紫、胡赤、多色公司之間的糾紛。   圖1 多色公司案-人物關係圖   案件背景: 1.郭灰於 2001 年去世,生前常住內地,與趙青育有三個子女。 2.多色公司於 1996 年在香港註冊成立,於 2010 年解散。 3.2008 年,多色公司股東歐白、郭藍召開股東會,決議將多色公司持有的華聲公司 12.87% 股權以 221.4 萬美元轉讓給智富公司。 4.2008 年,多色公司與智富公司簽訂《廣東華聲電器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多色公司將其持有的華聲公司 12.87% 股權以 221.4 萬美元轉讓給智富公司。 5.2008 年,華聲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同意多色公司將其持有的華聲公司 12.87% 股權以 221.4 萬美元轉讓給智富公司,並對章程作相應修改。 6.趙青主張歐白、郭藍未經郭灰繼承人同意轉讓公司財產,導致趙青可繼承份額損失,要求歐白、郭藍對趙青承擔賠償責任。   圖2 多色公司案-股權結構圖   判決的主要問題 案由問題:本案涉及多色公司股東歐白、郭藍未經另一股東郭灰繼承人同意轉讓公司財產,導致趙青可繼承份額損失,要求其二人對趙青承擔賠償責任。該訴求包含兩方面內容: 確認公司股東因濫用股東權利轉讓公司股權而對公司造成損失,並因此對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趙青作為股東郭灰的法定繼承人,主張該項賠償請求。 2.原告身份適格問題: 趙青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是否具有訴訟資格。 3.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涉及兩個以上涉外民事關係,應分別確定各部分應適用的法律。 趙青訴訟請求的第一部分內容涉及歐白、郭藍的股東權利義務,應適用多色公司登記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審理。 趙青訴訟請求的第二部分內容是其能否作為郭灰的法定繼承人主張郭灰基於股權享有的賠償請求,應適用郭灰的經常居所地法律即內地法律審理。   爭議焦點 1.趙青能否繼承郭灰享有的多色公司股權以及能夠繼承的權利範圍: 郭灰的股權能否由趙青發生法定繼承。 趙青可繼承的權利內容。 趙青可繼承的權利範圍。 2.公司股東歐白、郭藍是否侵害多色公司權利,從而侵害郭灰的股東權益: 歐白、郭藍是否享有召開“股東會”的權力。 案涉股權轉讓決議是否違反公司章程。   解釋 案由問題:法院認為,趙青的訴求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確認公司股東因濫用股東權利轉讓公司股權而對公司造成損失,並因此對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趙青作為股東郭灰的法定繼承人,主張該項賠償請求。因此,本案應適用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由。 原告身份適格問題:法院認為,趙青作為郭灰的配偶,有權對郭灰的遺產主張法定繼承,並對其認為屬於郭灰的遺產主張權利,其中包括多色公司的股東權益。因此,趙青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其訴求能否獲得支持不影響其適格,趙青是本案適格原告。 法律適用問題: 法院認為,趙青訴訟請求的第一部分內容涉及歐白、郭藍的股東權利義務,應適用多色公司登記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審理。趙青訴訟請求的第二部分內容是其能否作為郭灰的法定繼承人主張郭灰基於股權享有的賠償請求,應適用郭灰的經常居所地法律即內地法律審理。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多個法律問題,例如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公司法、繼承法等。 法院在判決中詳細分析了各個法律問題,並結合具體案情進行了判斷。 本案的判決對涉港商事糾紛的法律適用具有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