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擁有資產,例如房產或銀行存款,日益普遍。然而,由於香港和內地法律制度的差異,香港居民在身故後如何處理內地資產的繼承問題,往往令人困惑。本文將探討三個不同情境,並分析相關的內地法律條文,以期更清晰地闡述香港居民在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汕頭房產,香港豪宅:一場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世紀之爭
不動產繼承

汕頭房產,香港豪宅:一場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世紀之爭

本案例分析旨在闡述一宗涉及內地與香港法律衝突的跨境遺產繼承糾紛,並重點剖析法院的裁判思路及實務經驗。
共同財產之謎:76套物業如何分割?香港富商與大陸親屬的世紀對決
不動產繼承

共同財產之謎:76套物業如何分割?香港富商與大陸親屬的世紀對決

本案是一宗錯綜複雜的遺產繼承糾紛,牽涉到一位生前居住在香港,於2005年在中國大陸去世的楊某7女士的遺產分配問題。由於楊女士並未留下遺囑,其身後留下的巨額遺產,引發了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親屬之間激烈的繼承權爭議。
香港遺囑,內地股權:跨境繼承糾紛中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之爭
內地 繼承 無 遺囑

香港遺囑,內地股權:跨境繼承糾紛中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之爭

本案例分析一起發生在2004年的跨境遺產繼承糾紛,涉及香港居民翁某在內地公司的股權繼承。儘管翁某的遺囑指定適用香港法律,且經香港法院認證,但其子女卻在內地法院提起訴訟,引發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爭議,凸顯了跨境遺產繼承的複雜性及司法協作的挑戰。
香港遺囑繼承內地房產?你必須知道的法律陷阱!真實案例分析
中國遺產繼承

香港遺囑繼承內地房產?你必須知道的法律陷阱!真實案例分析

中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方式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是指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非法定繼承人的行為。本文將通過一個跨境遺贈案例,深入剖析遺贈繼承中的特殊性及潛在問題。
輕鬆解決跨境遺產糾紛:香港居民內地遺產繼承指南
中國遺產繼承

輕鬆解決跨境遺產糾紛:香港居民內地遺產繼承指南

香港居民在內地不幸離世,其遺產繼承涉及跨境法律程序,比單純的本地遺產繼承更為複雜。本文旨在提供一個清晰的步驟流程,協助繼承人順利完成遺產繼承。
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不動產繼承

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粵港兩地往來越來越頻繁,大灣區生活區各種措施越來越便捷,但依然存在各種情況使得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處理事務,例如可能因爲年老、疾病、行動不便、常年居住于其他境外地區等情況。那麽如果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呢?
無遺囑時,香港居民如何繼承中國內地遺產?
中國遺產繼承

無遺囑時,香港居民如何繼承中國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往往會涉及跨境法律、家族關係證明、遺產繼承公證等問題。那麼在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將如何繼承遺產,本文將給出完整攻略整理。
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香港居民於中國內地(以下簡稱「內地」)置辦財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的情形十分普遍。由於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存在差異,香港居民時常會對自己去世後如何將這些財產留贈給親人或至愛之人感到憂慮。   本文將針對三種不同的假設情境進行探討,並對內地可能影響遺產繼承的某些相關法律條文展開論述,以此深入剖析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   死者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宜 在處理跨境遺產繼承時,必須明確繼承程序受哪個國家 / 地區的法律管轄,而這取決於資產的類型。遺產的資產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不動產(即物業、土地)和動產(即金錢、個人財物)。一般而言,不動產的繼承適用資產所在地的法律,動產的繼承則適用死者去世時的居籍所在地法律。   情境一:死者在香港已立下處置內地遺產的遺囑   倘若死者在香港已立下針對內地不動產的遺囑,那麼在死者去世後,該不動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依據內地繼承法律,在死者遺囑有效的前提下,遺囑執行人(一旦確定)將負責按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然而,若該資產屬於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其繼承將適用香港繼承法。按照香港法律,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被委任(或在最後一份遺囑中被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必須向香港遺產承辦處申請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成功獲得遺囑認證書後,遺囑執行人便可依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情境二:死者在香港未立遺囑但在內地留有資產   假如死者未立遺囑(即無遺囑去世)且在內地留下不動產,那麼在其去世後,這些遺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律。繼承順序受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管轄,該新《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經繼承人協商同意後,也可不均等。 倘若死者在內地留有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這些遺產的繼承適用香港繼承法。一般來說,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 10A 章)第 21 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死者的任何已故兄弟姊妹的子女。 遺產管理書發出後,該人士將成為遺產管理人,負責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的優先次序分配死者的遺產。 內地的無遺囑繼承順序與香港略有不同。相比之下,在香港,死者的父母繼承死者的遺產要比在內地困難得多,因為只有當死者沒有子女且配偶(若有)已分配到其應得份額後仍有剩餘資產時,死者的父母才有可能繼承死者的遺產。   情境三: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處置特定內地資產的遺囑   對於在兩個不同國家 / 地區訂立遺囑並不存在任何限制。然而,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衝突,事情可能會變得複雜。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任何衝突(例如對於同一內地資產的繼承,兩份遺囑作出不同指示),那麼根據內地繼承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已立數份遺囑,但內容相互衝突時,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例如,倘若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一份遺囑,在處理同一內地資產時作出相互衝突的指示,那麼應以哪一份遺囑為準呢?這取決於每份遺囑的訂立時間。最遲訂立的有效遺囑將取代另一份遺囑,並以其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兩份遺囑適用的法律不同,那麼上述規則有可能不適用,建議就此類情況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可能影響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條文   內地的一些法定條文可能會對遺產繼承程序產生影響。《婚姻法》便是其中之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簡要解讀可知,倘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債務,那麼在離婚時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倘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且雙方未能協議清償,則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