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之謎:39歲獨子繼承案的隱藏危機
不動產繼承

死亡證明之謎:39歲獨子繼承案的隱藏危機

本文以一起香港居民繼承內地財產的真實案例開篇,剖析香港與內地截然不同的遺產繼承制度,並提供實務指引,協助讀者理清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迷宮。
汕頭房產,香港豪宅:一場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世紀之爭
不動產繼承

汕頭房產,香港豪宅:一場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世紀之爭

本案例分析旨在闡述一宗涉及內地與香港法律衝突的跨境遺產繼承糾紛,並重點剖析法院的裁判思路及實務經驗。
7套房產的跨境繼承大戰!香港富婆身後遺產糾紛案例深度解析
不動產繼承

7套房產的跨境繼承大戰!香港富婆身後遺產糾紛案例深度解析

本案例源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一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涉及一位在內地去世的香港居民楊某7的遺產繼承糾紛,其複雜性體現在跨境繼承、夫妻財產關係認定以及多位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分配等方面,為涉外遺產繼承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價值。
跨境繼承父/母在香港的遺產有時限嗎?
中國遺產繼承

跨境繼承父/母在香港的遺產有時限嗎?

近年來,由於疫情影響導致香港與內地持續封關,跨境遺產繼承的需求日益增長,也引發了許多關於遺產處理時限的疑問。許多客戶詢問,是否可以隨時處置在香港的父母遺產,尤其是在法定繼承且僅有一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這種疑問更為普遍。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分立遺囑

平安紙在手,遺產分配我說了算!

最近收到諮詢,“平安紙”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借此機會我們也跟大家科普一下平安紙的重要性和意義。 “平安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囑,這個詞彙源於人們相信通過立遺囑能確保遺產得到妥善安排。雖然“平安紙”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它背後承載的遺囑卻是法律認可的正式文檔,用於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指導其遺產的分配與處理。   什麼是遺產? 遺產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和,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存款、股票投資、珠寶等。注意,人壽保險收益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立遺囑的好處多多: 快速處理遺產:相比沒有遺囑的情況,有遺囑的遺產處理流程通常能節省至少三個月時間。 自主分配:確保特定的受益人,甚至是慈善機構,能夠按照立遺囑者的意願獲得遺產。 排除分配:明確指出哪些人不應得到遺產。 遺產管理指示:可以設置遺產處理條件,比如保留某物業不得出售,或是讓配偶無償居住直至終老。 條件式繼承:可以設定受益人接收遺產的年齡(如21歲),或者達到某種條件(如完成大學學業)。 指定承辦人:選定可信賴的人負責遺產的管理和分配。   不立遺囑的弊端: 繁瑣的程式:遺產處理流程更複雜,耗時更長。 失去選擇權: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分配,立遺囑者無法自主選擇。 潛在的家庭糾紛:無法指定承辦人,可能引發親屬間的法庭爭執。   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 以書面形式訂立; -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 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簽名,見證人也需在遺囑上簽字; - 若遺囑形式不符,則需法院介入確認其有效性。   遺囑的內容應包含: - 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 - 承辦人的身份; - 繼承人的姓名、身份及繼承順序; - 特殊財產分配的指示。   其他注意事項: 結婚、再婚或離婚均會使原有遺囑失效,因此在這些生活變動後,重新訂立遺囑至關重要。   立遺囑不僅是一項個人權利的行使,更是對家人未來生活的負責任規劃。通過合理的遺囑安排,可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確保遺願得以實現。你對遺囑(平安紙)有何看法或疑問?歡迎留言交流!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分立遺囑

跨境遺產大智慧:一張遺囑玩轉內地與香港資產傳承!

遺產規劃,向來是人生大事,尤其當資產跨越內地與香港兩地,更是考驗智慧與法律知識。近期,我們接到海量諮詢,都是關於內地與香港居民如何妥善訂立遺囑,確保兩地資產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流傳。別急,下麵幾個實例,將帶你走進跨境遺產規劃的精妙世界!   香港李阿姨的內地遺產佈局 李阿姨身在香港,心繫內地,她決定在港訂立遺囑,專門處理內地的資產。根據中國內地《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李阿姨的遺囑效力將受到香港法律的庇護,因為她的經常居所和國籍地均為香港。明智之舉是在香港律師樓尋求協助,那裡的律師對香港法律駕輕就熟,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讓李阿姨的遺願跨海落地生根。   內地王大爺的香港遺產規劃 王大爺早年北上奮鬥,晚年想將香港的資產妥善安排。遺囑認證需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王大爺需確保遺囑形式符合香港法律,或者他慣常居住地(內地)的法律。因此,內地公證處或香港律師樓均是合適的訂立地點,關鍵是遺囑要同時符合兩地相關法律,確保遺產傳承無縫銜接。   陳先生的跨域資產遺囑策略 陳先生坐擁兩地資產,明智選擇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因為這份遺囑既要通過香港高等法院的認證,又需適用於內地繼承事宜。香港律師根據當地法律協助訂立的遺囑,不僅在港具有法律效力,拿到內地也能獲得認可,實現資產傳承的高效與便利。   王媽與謝叔的跨境遺產巧思 王媽在內地訂立遺囑處理內地與香港資產,關鍵是要確保遺囑符合內地法律,這樣自然也能得到香港法律的認可。而遠赴南洋的謝叔,欲處理兩地遺產,則應在其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地找律師訂立遺囑,充分利用《遺囑條例》第24條的規定,讓遺囑在兩地通行無阻。   總之,無論是哪方居民,面對跨境遺產規劃,關鍵在於理解並利用好兩地法律的互認原則,找對專業律師,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執行性。遺產規劃,一步到位,讓愛與財富跨越地域,傳承無憂!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內地遺囑

遺囑規劃深觀察:香港與內地法律實踐的細緻比對

在處理個人遺產規劃時,遺囑的有效性是確保個人意願得以實現的關鍵。香港與內地作為中國兩大法域,雖有同根同源之處,但在遺囑法律的具體實施上存在差異,尤其體現在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形式要求以及對見證人的規範上。    一、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香港與內地均重視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作為遺囑有效性的重要基礎。在香港,立遺囑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是判斷行為能力的核心,遵循Banks訴Goodfellow案確立的原則,強調理解立遺囑行為的性質、財產範圍及可能的道德索賠。律師實踐中可能需借助醫療意見來確認這些條件。相似地,內地《民法典》通過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的規定,確保遺囑的理性與自願。   二、遺囑的形式及對見證人的要求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形式要求上展現出了靈活性與嚴格性的區別。香港法律對遺囑形式相對寬鬆,不要求特定形式,但仍需書面、意願明確及見證人簽字,但見證並非絕對必要。而內地則有嚴格的遺囑形式分類,並強調遺囑的法定形式。在見證人方面,兩地均禁止受益人及其配偶擔任見證人,以此避免利益衝突,但香港在見證人資格不符時的處理更為寬容。   三、違反遺囑見證要求的法律後果 對於見證人資格違規的情況,兩地反應不同。香港採取了一種較為靈活的態度,即使某見證人為受益人導致其部分見證無效,只要遺囑有其他合格見證人,這部分無效不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相比之下,內地法律對此更為嚴苛,一旦見證人資格不符,可能導致遺囑整體無效,突顯了見證人在遺囑法律效力中的關鍵作用。   香港與內地在遺囑法律上雖有共同關注點,如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評估及對見證人資格的限制,但在具體規則和法律後果上展現出了各自的特色。香港的制度顯得更為靈活,允許一定程度的遺囑形式自由,且在見證人問題上留有一定的迴旋餘地;而內地則傾向於通過嚴格的法律框架確保遺囑的嚴謹性和執行力。理解這些差異對於在兩地有資產分佈的個人進行跨國遺產規劃尤為重要,有助於確保遺願的合法、有效執行。
遺產物業承繼注意事項
不動產

遺產物業承繼注意事項

過往社會大眾對立遺囑(平安紙)會有所忌諱,然而時移世易,立遺囑不再是禁忌話題,並可預早安排未來遺產的去向,以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與爭執,筆者在此剖析遺產物業的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遺產在扣除離世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後,先要視乎離世者有否在生前訂立遺囑而作出分配。如有遺囑,將根據生前意願分發有關財產。若然沒有,財產會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以特定的遺產受益人次序作出分配,分配組合較為繁複以及因人而異,籠統來說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近期有電影講述一對同性伴侶,多年同居於一單位,其中一位離世後,因未有訂立遺囑,故遺產由離世者的長兄繼承。因此,透過遺囑、持久授權書或信託等方法,才能有效地確保親人得到妥善照顧。   另外,若離世者生前是以聯名方式擁有物業,要留意業權是屬於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還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如屬分權共有,當其中一方身故,離世者的業權將會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分配給遺產受益人。如屬聯權共有,離世者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仍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中。從遺產得來的物業,受益人可豁免繳付印花稅。   如遺產物業仍有按揭在身,會有不同的處理手法。如離世者生前有購買樓宇按揭壽險,投保銀行會提供身故賠償,協助償還樓宇按揭欠款。如離世者沒有購買相關壽險,因償還按揭的戶口被凍結,根據銀行一般喪親指引,受益人可獲銀行提供約一年酌情權,繼續還款直至遺產承辦處能發出官方證明。   最後,遺產物業受益人緊記須到銀行辦理轉名手續,否則銀行不能賦予任何權力給受益人,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按正常按揭程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承繼遺產物業的處理手法及程式十分繁複,詳情應尋找律師作專業諮詢。
內地、澳門兩地生活,判斷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標準如何把握
跨境遺產

內地、澳門兩地生活,判斷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標準如何把握

(一)基本案情 林大、馮圓等起訴請求繼承馮任持有的松樹公司45%股權份額,爭議在於被繼承人居所地的認定,從而決定繼承法律關係適用澳門行政區法還是內地繼承法。   (二)再審意見 本案為涉澳門法定繼承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確定林老爹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法定繼承準據法。 關於如何確定林老爹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法定繼承準據法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係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就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因此,林老爹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在林老爹死亡時法定繼承的準據法,是林老爹死亡時經常居所地的法律。   林老爹生前經商安身立命,其生活中心的認定除考慮其本人、父母、子女的居住情況外,應重點考查其資產來源、投資經營、資金流轉、財產分佈等狀況。林老爹生於順德,取得澳門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後,仍在中國內地與家人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包括投資和經營松樹公司及其他公司,並在中國內地購置諸多不動產,開設諸多銀行帳戶進行上億元的巨額資金流轉。相較而言,林老爹在內地經營實業的資金及規模大於在澳門行政區的投資。二審判決綜合全案情況,認定林老爹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並適用中國內地法判決分割其繼承自馮任的松樹公司股權份額,亦無不當。   再審法院遂裁定如下:駁回林大、馮圓、霍某的再審申請。   復盤: 確認“居所地”標準新思路:酌情考慮被繼承人“資產來源、經營、收入”等因素   被繼承人居住地,除了考慮被繼承人生活中心的認定結合本人、父母、子女的居住情況外,還應重點考查其資產來源、投資經營、資金流轉、財產分佈等狀況。在本案中,最終認定適用中國內地法。原二審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在澳門居民身份後,仍在中國內地與家人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包括投資和經營多家公司,並在中國內地購置諸多不動產,開設諸多銀行帳戶進行上億元的巨額資金流轉。相較而言,林老爹在內地經營實業的資金及規模大於在澳門行政區的投資。結合以上因素,認定被繼承人居所地為中國內地,適用中國內地《繼承法》。這樣,繼承順位中,父母繼承權就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適用內地法律與適用港澳法律的區別,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講過,主要在於第一順位範圍不同,內地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而港澳沒有父母,相差甚遠。   本案例,法院在確認被繼承人居所地時,酌情結合考慮經濟來源、經營地、資金往來,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