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不動產繼承

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粵港兩地往來越來越頻繁,大灣區生活區各種措施越來越便捷,但依然存在各種情況使得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處理事務,例如可能因爲年老、疾病、行動不便、常年居住于其他境外地區等情況。那麽如果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呢?
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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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內地繼承:法律差異引發家族紛爭

香港居民於中國內地(以下簡稱「內地」)置辦財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的情形十分普遍。由於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存在差異,香港居民時常會對自己去世後如何將這些財產留贈給親人或至愛之人感到憂慮。   本文將針對三種不同的假設情境進行探討,並對內地可能影響遺產繼承的某些相關法律條文展開論述,以此深入剖析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   死者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宜 在處理跨境遺產繼承時,必須明確繼承程序受哪個國家 / 地區的法律管轄,而這取決於資產的類型。遺產的資產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不動產(即物業、土地)和動產(即金錢、個人財物)。一般而言,不動產的繼承適用資產所在地的法律,動產的繼承則適用死者去世時的居籍所在地法律。   情境一:死者在香港已立下處置內地遺產的遺囑   倘若死者在香港已立下針對內地不動產的遺囑,那麼在死者去世後,該不動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依據內地繼承法律,在死者遺囑有效的前提下,遺囑執行人(一旦確定)將負責按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然而,若該資產屬於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其繼承將適用香港繼承法。按照香港法律,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被委任(或在最後一份遺囑中被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必須向香港遺產承辦處申請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成功獲得遺囑認證書後,遺囑執行人便可依照遺囑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   情境二:死者在香港未立遺囑但在內地留有資產   假如死者未立遺囑(即無遺囑去世)且在內地留下不動產,那麼在其去世後,這些遺產的繼承將適用內地繼承法律。繼承順序受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管轄,該新《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經繼承人協商同意後,也可不均等。 倘若死者在內地留有動產,且立遺囑人在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那麼這些遺產的繼承適用香港繼承法。一般來說,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 10A 章)第 21 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死者的任何已故兄弟姊妹的子女。 遺產管理書發出後,該人士將成為遺產管理人,負責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的優先次序分配死者的遺產。 內地的無遺囑繼承順序與香港略有不同。相比之下,在香港,死者的父母繼承死者的遺產要比在內地困難得多,因為只有當死者沒有子女且配偶(若有)已分配到其應得份額後仍有剩餘資產時,死者的父母才有可能繼承死者的遺產。   情境三: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處置特定內地資產的遺囑   對於在兩個不同國家 / 地區訂立遺囑並不存在任何限制。然而,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衝突,事情可能會變得複雜。倘若兩份遺囑之間存在任何衝突(例如對於同一內地資產的繼承,兩份遺囑作出不同指示),那麼根據內地繼承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已立數份遺囑,但內容相互衝突時,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例如,倘若死者在香港和內地均已立下一份遺囑,在處理同一內地資產時作出相互衝突的指示,那麼應以哪一份遺囑為準呢?這取決於每份遺囑的訂立時間。最遲訂立的有效遺囑將取代另一份遺囑,並以其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兩份遺囑適用的法律不同,那麼上述規則有可能不適用,建議就此類情況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可能影響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條文   內地的一些法定條文可能會對遺產繼承程序產生影響。《婚姻法》便是其中之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簡要解讀可知,倘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債務,那麼在離婚時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倘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且雙方未能協議清償,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大灣區跨境遺產傳承:港澳居民如何繼承內地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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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跨境遺產傳承:港澳居民如何繼承內地不動產?

隨著大灣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港澳居民在內地擁有不動產。然而,當面臨遺產繼承問題時,許多人卻對內地法律和流程感到困惑。本文將以一個真實案例為例,詳細解說港澳居民如何辦理內地不動產繼承,並提供一些實務建議。 案例: 一位香港居民希望繼承其父親在內地深圳、東莞等地的五套不動產。這些房產均有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但其中一套的登記權利人除了父親之外,還包括其母親(即客戶的奶奶)。這類情況在跨境遺產繼承中並不少見,也增加了辦理的複雜程度。 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內地不動產的繼承適用內地法律。因此,港澳居民辦理內地不動產繼承需要按照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辦理流程: 查詢所需文件:首先,需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查詢辦理港澳居民不動產繼承所需的文件。 準備相關文件:根據各登記部門的要求,準備相關文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遺囑等。 公證文件:需由具備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行辦理公證,包括《親屬關係及遺囑情況說明書》、《放棄遺產繼承說明》(如需)以及授權公證。 查冊及訴訟:持授權文件到不動產所在地辦理查冊,確認房產權利狀況。如有糾紛,則需要訴訟解決。 繼承公證:根據查冊情況及相關文件,到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過戶登記:持繼承公證文書及相關文件,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登記。 注意事項: 跨境遺產繼承涉及多個部門,包括香港律師行、內地律師、不動產登記中心、稅務局、公證處等,需要相互協調配合。 涉及法律和稅務知識較多,建議諮詢專業人士,避免因流程不熟悉導致遺產繼承失敗或損失。 結語: 跨境遺產繼承涉及法律、稅務、文化等多方面因素,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才能順利完成。希望本文能幫助港澳居民更好地了解內地不動產繼承流程,並為家族財產傳承做好準備。
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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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富豪香港設遺產,王太如何繼承?

近年來,香港憑藉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法治環境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成為內地高淨值人群的投資熱點。許多人選擇在香港進行資產配置,但也因此面臨著跨境繼承的挑戰。 王董,一位內地知名家族企業的掌門人,在內地和香港等地均有投資。不幸的是,王董意外離世,留下了巨額遺產,卻沒有留下遺囑。王太太面對這些境外遺產感到不知所措:在港的遺產如何分配?如何才能繼承到自己和子女的名下?辦理流程又是什麼呢? 遺產繼承: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的差異 王太太想要繼承王董位於香港的遺產,需要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繼承。香港法院會根據香港衝突規則來決定適用哪里的法律。 法定繼承: 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即內地法律。 然而,香港和內地對於繼承權和繼承順序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香港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 配偶獨自繼承:若被繼承人只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配偶有權取得所有遺產。 配偶和子女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物品以及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子女。 配偶和父母繼承:若被繼承人有配偶、父母,但無子女,配偶可以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和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剩餘的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平分給父母。 非婚生子女: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的父母,其非婚生子女可以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遺囑繼承: 遺囑效力:只要遺囑符合遺囑簽立地、遺囑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的居籍地或慣常居住地、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立遺囑人的國籍地中的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該遺囑就可視為合法訂立。 不動產遺囑:符合財產所在地法律的遺囑也有效。 香港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申請承辦書: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辦理承辦書,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提供文件: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身份證及港澳通行證或護照、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檔、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內地律師依據內地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證認證:前述文件需在內地公證處進行公證,並經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外事部門辦理認證手續。 遺產管理:取得遺產承辦書後,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殯葬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然後才能將遺產分發給繼承人。 跨境遺產繼承的挑戰: 實體法律問題:需要根據當地衝突規則確定准據法,再依據准據法確定權利,解決遺囑效力、繼承順序等實體問題。 程式問題:需要了解辦理繼承的國家或地區的辦理流程,包括管轄、法律適用等問題。 費用問題:包括債務、殯葬費用、處理遺產費用、法律諮詢費用、申請授予遺產承辦書的費用、公證費用等。 遺產繼承需要諮詢專業人士,了解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並按照相關流程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才能順利繼承遺產。
疫情之下,家族跨境繼承真實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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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家族跨境繼承真實案例剖析

案例一:沒有遺囑的跨境繼承案例背景: 一位香港居民先生不幸離世,留下妻子、子女和年邁的父親。由於先生沒有留下遺囑,且擁有分佈在香港、中國大陸和加拿大的資產,其家人面臨著複雜的跨境繼承難題。   困境重重: 法律適用: 先生的家人都是香港身份,但先生長期居住地和死亡地尚待確認,究竟適用哪裡的法律進行遺産分配? 繼承權: 不同法律管轄區的繼承法規定不同,誰有權繼承先生的遺産?如何分配? 資產認定: 哪些資產屬於被繼承資產?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跨境流程: 如何處理境外和境內的資產繼承?   關鍵點分析: 居住地和死亡地: 決定適用哪裡的繼承法。例如,如果先生長期居住在內地,即使持有香港身份證,也可能被視為內地稅務居民,適用內地繼承法。 資產類型: 不動產的繼承需要遵守資產所在地的法律。例如,先生在中國大陸有房產,則需遵守中國大陸的繼承法。 家族關係: 先生的父親、妻子、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但不同法律對他們的繼承比例有所區別。   案例分析: 假設先生經常居住地為香港,則其在香港的固定資產和金融帳戶將根據香港繼承法進行分配。 香港繼承法: 配偶將先獲得50萬港幣,剩餘財產與子女平分。 假設先生在中國大陸和加拿大也有房產: 中國大陸繼承法: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房產平均分配。 加拿大繼承法: 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配偶先獲得固定金額,剩餘部分與子女平分。   重要提醒: 中國大陸繼承流程: 無論是否有遺囑,都需要進行繼承權公證,所有繼承人必須到場,並知曉繼承事宜。 放棄繼承: 若有繼承人放棄繼承,需要進行放棄繼承公證。 跨境繼承: 需要先獲得中國大陸的法定繼承權公證,才能在境外進行繼承手續,例如動用境外帳戶、變更資產關係等。   應對措施: 收集資料: 整理先生的居住地、死亡地、資產類型和所在地等資訊。 諮詢專業律師: 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繼承方案。 處理流程: 根據不同法律管轄區的規定,分別進行遺産繼承和資產分配。 溝通協調: 與所有繼承人保持良好溝通,避免因繼承問題產生矛盾。     案例二:遺囑信託——執行中的難題案例背景: 一位香港居民女士,全家過去長期居住在香港,因與以色列有生意往來,在疫情期間無法回到香港,目前全家都居住在以色列。其先生和孩子持有以色列護照和香港居民身份證,祖籍是福建人。近期,由於先生身體健康狀況出現問題,且每況愈下,先生擔心自己不久於人世,於是開始思考以後的安排,並在弟弟的勸告下,寫了一封遺囑。   遺囑內容: 先生將公司股權的75%給到自己的太太(當事人),股權的25%贈給自己女兒(當事人與其生育的女兒,今年11歲);將其公司帳戶內的現金資產80%也留給自己的女兒,但要求由自己的弟弟負責設立信託,將給予女兒的所有資產放入信託,受益人是女兒,弟弟負責監督和管理該信託一直到女兒年滿21周歲;現金資產剩餘的20%直接給太太(即當事人)。   當事人的困惑: 對於信託設立的過程以及管理方式進行諮詢,信託公司能否管理受託資產?如何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性? 由弟弟設立信託的話,當事人是否能監督信託?因為擔心信託資產被弟弟挪用。   專業分析: 這實際上是一個遺囑信託的案例。先生尚未去世,但他處於一個重病的狀態下,立下遺囑並明確寫了希望他弟弟幫他的女兒在香港設立信託,幫女兒管理信託資產直到女兒21周歲,再轉到她女兒名下。對於這個案例的處理,我們建議以下步驟:   確定適用法律: 首先,需要確認應該適用哪裡的繼承法。由於先生和家人長期居住在香港,且先生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初步判斷應適用香港法。但由於先生目前在以色列,且擁有以色列護照,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先生的國籍和居住地,以確定最終適用法律。 遺囑繼承權: 確定了適用的繼承法才能明確法定有權利的繼承人有哪些。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能根據遺囑來執行資產。 遺囑執行人: 需要有遺囑執行人來執行遺產,走遺囑繼承的流程,把資產分配出來。只有當遺囑受益人拿到了資產,才能談信託的設立問題以及信託角色安排等問題。 信託設立與管理: 信託內的資產十年後能否順利給到女兒?這個問題涉及先生的弟弟能否按照逝者的遺願設立信託並且將信託資產管理好。我們建議當事人想辦法跟先生溝通,為了對女兒權益的保護,讓當事人參與成為遺囑的執行人,並參與信託設立,至少要當信託一個保護人。 信託公司管理: 信託公司可以管理受託資產,但需要選擇信譽良好的信託公司,並簽訂明確的信託協議,以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性。 監督信託: 當事人可以通過信託協議,要求信託公司定期向其提供信託資產的報告,並保留監督信託的權利。   建議: 建議當事人盡快諮詢專業的律師和信託公司,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和信託運作機制,制定合理的遺產規劃方案。 建議當事人與先生溝通,共同決定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方式,確保信託的有效運作和女兒的利益。 建議當事人保留信託的監督權,定期瞭解信託資產的狀況,以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和女兒的利益。   案例三:生前解決跨境資產繼承案例背景: 一位客戶的父母長期居住在中國,但孩子在美國上學、工作,父母每年在美國和中國之間往返。受疫情影響,他們於2020年一直沒有回到中國。不幸的是,2021年初,他們兩位先後離開人世。   家庭關係: 夫妻二人都有父母、兄弟姐妹,只有一個孩子。   法律和稅務問題: 父母身故地在美國,涉及美國遺產稅。 父母長期居住地在中國,家庭關係在中國。   資產狀況: 中國有固定資產。 內地和香港有企業。 內地和香港有金融資產。 美國有固定資產。   案例分析: 由於父母身故地在美國,且涉及美國遺產稅,需要根據美國法律進行遺產分配。同時,父母長期居住地在中國,家庭關係也需要考慮中國法律。此外,他們在中國、香港和美國都擁有資產,需要分別處理不同地區的資產繼承。   解決方案: 我們在四年前已經幫助客戶做好遺產規劃,避免了跨境繼承帶來的二次傷害和影響,將資產平滑地給到美國的孩子。具體方案如下:   梳理和分析資產: 梳理父母名下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公司股權、金融資產等。 分析資產的屬性,例如,哪些資產需要繳納遺產稅,哪些資產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法律進行處理。   資產整合: 減少固定資產,例如,出售部分固定資產,將資金轉移到其他資產。 合併公司股權,將多家公司合併成一家,簡化管理。 合併金融帳戶,將分散的金融帳戶合併成一個,方便管理。   設立離岸信託: 設立離岸信託,持有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 將信託受益人指定為孩子,以確保資產的傳承。   草擬遺囑: 草擬遺囑,明確指定受益人,避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 在遺囑中明確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方式,確保信託的有效運作。   案例結果: 由於提前做好遺產規劃,客戶的父母去世後,孩子順利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沒有受到跨境繼承帶來的二次傷害和影響。   從上述三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在跨境繼承的時候隱含了諸多複雜的問題。如果無遺囑繼承的話,更是在尚未癒合的傷口上撒把鹽,不僅手續麻煩,往往也可能對在世的家人造成傷二次害。跨境家庭或者家族應該提早進行家族傳承規劃和遺產安排。
香港夫妻內地房產,共有還是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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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夫妻內地房產,共有還是獨有?

香港夫妻內地房產之爭:法律適用與判決邏輯的深入探討 案件背景:徐某(女)與張某(男)於1987年在香港登記結婚,二人均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1996年徐某在上海購買房屋,房款為715490美元,該房屋於1998年登記於徐某名下,房款均由徐某支付。2015年,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房屋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   這是一起香港夫妻在內地房產確權糾紛案件,案件的核心問題在於適用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這不僅僅是一起普通的夫妻財產糾紛,更是一起涉及跨境法律適用的複雜案件。文章從三個方面深入分析了法院的判決邏輯,並探討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應有的邏輯思路。   一、法律關係的定性與准據法的選擇: 案件涉及兩個主要的法律關係:夫妻關係和不動產確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這兩種法律關係對應的法條分別是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係)和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 徐某主張適用第二十四條,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她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內共同生活,房屋的購買和登記都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房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主張適用第三十六條,認為房屋屬於徐某個人財產。他認為,房屋位於內地,應當適用內地法律,而內地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房屋應當屬於徐某個人財產。 一審判決最終適用第三十六條,認定了房屋屬於徐某個人財產。然而,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判決,改為適用第二十四條,認為本案實質是因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爭議,具有身份特徵或屬人特性,因此應當適用夫妻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二、共同經常居所地: 二審判決認為雙方共同經常居所地為香港,主要基於以下兩個理由: 雙方於1987年在香港登記結婚,且此前長期居住於香港,這表明雙方在婚姻關係建立之初就選擇了香港作為共同生活地。 即使以1998年房屋產權取得日期作為時間節點,徐某的經常居所地為香港,張某的經常居所地為內地,雙方也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因此應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二審判決的這一判斷,直接影響了准據法的選擇,最終導致了判決結果的逆轉。   三、香港家事法律適用: 根據香港法律,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除非有信託或特別約定。香港實行“別體主義”,即夫妻雙方在婚內各自擁有的財產,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由於雙方沒有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因此按照香港法律,該房產屬於徐某的個人財產。 涉外民商事案件邏輯思路: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首先要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以此判斷管轄權和准據法。然後根據准據法,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 法律關係的性質 決定了案件的管轄權,即哪個法院有權審理此案。例如,本案涉及夫妻關係和不動產確權,因此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准據法 則決定了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本案中,二審判決最終選擇適用香港法律,因此應根據香港法律來判斷房屋的歸屬。   總結: 本案的判決結果說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准據法的選擇至關重要。它直接影響著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 雙方沒有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判決結果。如果雙方在婚前或婚內簽訂了財產協議,明確了房屋的歸屬,那麼案件的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在跨境民商事糾紛中,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建議: 夫妻在跨境結婚或購置不動產時,應及時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明確雙方財產權益,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在涉及跨境民商事糾紛時,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遺囑失效、資金難出境,香港子女如何突破內地房產繼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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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失效、資金難出境,香港子女如何突破內地房產繼承困境?

這篇文章將解析香港子女如何運用繼承轉移制度,實現內地不動產的變現以及合法外匯轉出。   家庭情況介紹 張太太和先生早年在上海購得一套別墅,先生去世後別墅登記在張太太名下。張太太一直定居上海,由小兒子陪伴。大兒子因工作移民美國,而女兒在香港留學後定居。 張太太在臨終前立下遺囑,表達了她的遺願: 將出售別墅所得的款項進行分配。由於小兒子長期在她身邊悉心照料和陪伴,她決定將50%的遺產留給小兒子。剩餘的50%遺產,則由大兒子和女兒平均分配。遺囑為列印件,上面有張太太親筆簽名的確認。   案例思考  跨境家庭應該遵照哪裡的法律?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雖然張太太的大兒子和女兒在美國和香港,但不動產位於中國上海,所以仍然要遵照中國法律繼承。 這份遺囑有效嗎? 張太太在她過世之前立的遺囑,以及她過世時的常住地都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張太太所立的「列印遺囑」由於缺少見證人的簽名,未能滿足法定形式要求,所以被視為無效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們必須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法定繼承,這可能意味著小兒子無法獲得原本遺囑中指定的50%遺產份額。   香港身份如何公證? 張太太的⼤⼉⼦在美國 ,如果在2023年11⽉7⽇後辦理 ,可執⾏《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簡稱“ 海牙認證公約”;否則需通過繁瑣的外國法律⽂書公證流程。   張太太的女兒住在香港,需要遵循香港身份關係證明公證的特別流程。 1.前往香港入境事務處的人事登記處,提取自己的香港身份登記證明書。 2.在香港的公證律師面前進行親屬關係宣誓聲明。 3.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規定,上述材料的香港公證認證程式主要分兩步: 由中國香港地區具有委託公證資格的律師出具公證書; 由中國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並加蓋轉遞章轉遞。   不動產變現之後,香港子女如何申請轉移出境? 繼承轉移關鍵點: 申請要求: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之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 申請資格:必須取得外國國籍或港澳臺身份。只是獲得綠卡或者定居外國不可以申請。 匯出策略:繼承人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匯出。 購付匯額度:無上限,需要證明是現金遺產或者遺產變現。   繼承轉移申請人資格和身份證明文件的要求: 繼承轉移申請人資格 身份證明文件 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留權居民 1)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回鄉證或特區護照 臺灣地區居民       外國公民 1)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2)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 1)申請人持有的外國護照或其他證明其國籍的證明檔 2)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申請人在該國定居證明   轉移申請、初次購匯及資金匯出流程:     總結 跨境高淨值家庭的財產傳承需要兼顧內地和香港的法律,設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尤其重要。以下幾點值得特別關注: 專業指導:在專業人士參與或者指導下設立遺囑。 遺囑執行人:指定可靠的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資產配置:不動產變現週期長、費用高,建議多元化資產組合,避免單一不動產配置。 代持財產:他人代持的財產不算被繼承人名下,無法繼承。 完稅證明:保留好完稅證明,避免轉移出境困難。   若有任何跨境遺產繼承、遺囑公證方面的難題,歡迎隨時聯絡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咨詢+852 6705 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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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繼承

如何爭取再婚遺產分配權?律師揭露子女擅自轉移資產糾紛解決攻略,繼母有望獲半數遺產!

TVB節目《東張西望》最新報導,76歲何伯在喪妻9年後,與一位比自己年輕30多歲且擁有18歲兒子的內地女性閃電結婚,此事引起其五名子女的強烈不滿。特別是何伯的細女,甚至將聯名帳戶內的450萬元挪走,導致家庭關係緊張。這一家庭糾紛事件迅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在家庭中引入新的繼親成員後,如何處理畢生積累的遺產,經常成為爭議的核心。專業律師指出,倘若當事人未留下遺囑,則配偶將自動成為遺產的主要受益人,有權繼承半數遺產。 無立遺囑 第一繼承人為配偶 在香港,明確的遺囑將引導遺產的分配。遺產承辦處會審查遺囑的有效性並核發「遺囑認證」,以按照該遺囑指示分配財產。倘若沒有有效遺囑與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則故人的配偶會自動承擔這一角色,且有權對遺產提起訴訟,包括追回生前可能被移轉的資產。成功的訴訟可以使配偶獲得遺產的一半。對於遺囑執行人,其職責包括評估遺產總值、申請遺產處理文件、回收資產(如房產、現金、股票等),以及清償所有債務,進而將遺產分配給受益人。在此過程中,委任律師協助是可行的。按照《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的規定,如無遺囑,獲得遺產管理人資格的順序為:首先是配偶,然後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伯父、叔、舅、姑母及姨母或其直系後裔。在確認申請者身份後,遺產承辦處將發出「授予承辦書」,正式開始處理遺產。「授予承辦書」明定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權利與責任,授權其按照清單管理故人資產與負債。未經授權擅自處理遺產的個體,可面臨高達1萬元的罰款及額外罰款,相當於不當處理遺產部分的價值。 配偶主動放棄 子女才可獲授予書 通常情況下,「授予承辦書」的提出者應為具有最高優先權的人,如故人的配偶。但如果該人已經去世或自願放棄申請權利,那麼次一級優先的申請人(如故人的子女)也可提出申請,前提是他們需向遺產承辦處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 授予承辦書的發放也有其規範,例如不能發放給超過四位申請人,申請人需年滿21歲,若遺產中包含未成年受益人,則至少需兩位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親自前往遺產承辦處提出申請,按照《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接受郵遞申請。申請過程涉及的費用包括檔案存檔費265元和謄本費72元。一般情況下,簡單案件需要大概5至7星期處理時間,較為複雜的案件則需要更長時間。 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故人的死亡證明書原件或經核證的副本、故人的身份證明/護照副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護照副本;申請人與故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證的副本,如結婚證明書、父母或子女的出生證明書;若有遺囑,需提交原件及副本;以及任何其他能證明申請人有權申請授予承辦書的文件原件。 香港沒有遺產税 另外,香港政府於2006年2月11日取消遺產税,申請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繳交交任何遺產税項。 除此之外,就申請授予書而言,申明香港居籍是十分重要。如果死者在香港去世,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遺產承辦處通常會接納其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但如死者在中國內地或海外去世,亦需要可以用以下文件證明,例如死者的住址證明,死者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以及死者有沒有打算永久或無限期居於香港;死者的業務、大部分的投資和資產的所在地; 死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以及死者的證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死者的社交習慣等。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時,繼承大陸動產和不動產的程序

香港居民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往往會涉及跨境法律、家族關係證明、遺產繼承公證等問題。那麼在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將如何繼承遺產,現將相關事宜整理如下:   適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對於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問題,其中第四章“繼承”部分指出,涉外繼承,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也即,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則通常適用內地的繼承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繼承順序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處理:即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  ➢ 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文檔,如出生證、戶口本、婚姻記錄證明等;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文檔; ➢ 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等;  ➢ 財產證明文檔(如房產證、銀行帳戶等); ➢ 其他不動產所在地相關部門及公證處要求的文檔或內容聲明等。   不動產繼承基本流程(以房產為例) 1、準備相關文檔: 提前聯繫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和房產登記部門,具體瞭解繼承所需文檔要求。   2、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委託相關法律事務的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草擬《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這份聲明書需要包含立遺囑人的基本資訊、親屬關係的確切描述、遺囑的存在狀況及其有效性說明等內容等,並將材料送往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   3、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獲得內地公證處初步審核同意後,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由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公章、完成副本轉遞手續。   4、辦理公證 向內地公證處確認文檔齊全後,繼承人攜帶所有必要的、經過公證的正本文檔,前往內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5、辦理繼承 憑內地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攜帶房屋登記機構要求證件(例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房地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等)於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動產繼承基本流程 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如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的分配,大致類同上文。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為香港時,繼承動產應按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準備需文檔。   相關費用 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房產時,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香港委託公證及轉遞費:香港居民需先在香港辦理對其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檔的公證,並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相應機構進行公證文書的加簽及轉遞至內地。   內地公證費:內地公證機構會對香港居民的身份、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以及其他與繼承有關的事實進行公證,這會產生相應的公證費用。   律師費用:在處理繼承事務過程中,由於法律程式複雜,一般建議聘請熟悉內地和香港兩地法律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包括協助準備材料、辦理繼承手續等,律師費用也會是一項支出。   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登記費等費用:繼承房產時,需要在內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過程會產生諸如契稅、登記費等政府規費。具體的稅率和費用標準依據內地各地區的法律法規執行,可能與房產價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等因素有關。   其他可能的稅費:儘管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不需要繳納香港遺產稅,但在內地繼承房產可能涉及到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房產的原購買時間、面積、市場價格以及是否為繼承人的唯一住房等條件,可能會產生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不過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有可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   熟悉內地的朋友應該聽過,目前有些地區(如廣州)已開始試行新的不動產繼承登記政策,新政策免除了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及免除屬於上述法定繼承人之列的繼承人辦理免稅證明等步驟,直接由不動產所在的登記中心受理繼承登記過戶申請。但和目前慣常的做法相比,新政策也有“弊端”,包括但不限於: 1、新政策下辦理繼承手續所需的時間更長,因為增加了至少六個月的公告期。 2、新政策下所有繼承人需親自前往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繼承登記過戶申請。 3、新政策下,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於繼承所需文檔的要求更加嚴格。   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或者部分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則很難通過上述公證程式辦理繼承登記過戶手續,而需要通過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解決。   綜上所述,香港居民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遺產,是一個涉及兩地法律制度、公證程式、稅務規定等多個環節的過程,由於法律政策可能會隨著時間和具體情況有所調整,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及時諮詢專業的跨境法律服務人員以確保遵循最新的法律規定和程式要求,確保合法合規完成繼承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