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內地置業,遺產爭奪誰是贏家?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內地置業,遺產爭奪誰是贏家?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跨境婚姻引發的遺產繼承糾紛,當事人周某和馮某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婚姻存續期間在中國內地購置一套房產,登記在周某名下。馮某去世後,其繼承人與周某就該房產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最終訴諸內地法院。
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不動產繼承

無遺囑跨境遺產繼承案例分析:香港家庭的困境與解決方案

一位香港居民的先生不幸離世,留下境內外資產,且未立遺囑,令其陷入遺產繼承的困境。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不動產繼承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遺產繼承,5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關鍵點

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擁有資產,例如房產或銀行存款,日益普遍。然而,由於香港和內地法律制度的差異,香港居民在身故後如何處理內地資產的繼承問題,往往令人困惑。本文將探討三個不同情境,並分析相關的內地法律條文,以期更清晰地闡述香港居民在內地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汕頭房產,香港豪宅:一場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世紀之爭
不動產繼承

汕頭房產,香港豪宅:一場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世紀之爭

本案例分析旨在闡述一宗涉及內地與香港法律衝突的跨境遺產繼承糾紛,並重點剖析法院的裁判思路及實務經驗。
共同財產之謎:76套物業如何分割?香港富商與大陸親屬的世紀對決
不動產繼承

共同財產之謎:76套物業如何分割?香港富商與大陸親屬的世紀對決

本案是一宗錯綜複雜的遺產繼承糾紛,牽涉到一位生前居住在香港,於2005年在中國大陸去世的楊某7女士的遺產分配問題。由於楊女士並未留下遺囑,其身後留下的巨額遺產,引發了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親屬之間激烈的繼承權爭議。
香港遺囑繼承內地房產?你必須知道的法律陷阱!真實案例分析
中國遺產繼承

香港遺囑繼承內地房產?你必須知道的法律陷阱!真實案例分析

中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方式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是指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非法定繼承人的行為。本文將通過一個跨境遺贈案例,深入剖析遺贈繼承中的特殊性及潛在問題。
內地父母如何繼承香港居民女兒的遺產?
不動產繼承

內地父母如何繼承香港居民女兒的遺產?

此案例主要分析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內地父母如何繼承身為香港居民女兒的房產和存款遺產?是否有法定繼承權?案件應該遵循香港繼承法還是內地繼承法執行?
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不動產繼承

跨境繼承 | 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

粵港兩地往來越來越頻繁,大灣區生活區各種措施越來越便捷,但依然存在各種情況使得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處理事務,例如可能因爲年老、疾病、行動不便、常年居住于其他境外地區等情況。那麽如果香港居民不方便回內地辦理繼承怎麽辦呢?
香港夫妻內地房產,共有還是獨有?
不動產繼承

香港夫妻內地房產,共有還是獨有?

香港夫妻內地房產之爭:法律適用與判決邏輯的深入探討 案件背景:徐某(女)與張某(男)於1987年在香港登記結婚,二人均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1996年徐某在上海購買房屋,房款為715490美元,該房屋於1998年登記於徐某名下,房款均由徐某支付。2015年,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房屋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   這是一起香港夫妻在內地房產確權糾紛案件,案件的核心問題在於適用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這不僅僅是一起普通的夫妻財產糾紛,更是一起涉及跨境法律適用的複雜案件。文章從三個方面深入分析了法院的判決邏輯,並探討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應有的邏輯思路。   一、法律關係的定性與准據法的選擇: 案件涉及兩個主要的法律關係:夫妻關係和不動產確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這兩種法律關係對應的法條分別是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係)和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 徐某主張適用第二十四條,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她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內共同生活,房屋的購買和登記都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房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主張適用第三十六條,認為房屋屬於徐某個人財產。他認為,房屋位於內地,應當適用內地法律,而內地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房屋應當屬於徐某個人財產。 一審判決最終適用第三十六條,認定了房屋屬於徐某個人財產。然而,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判決,改為適用第二十四條,認為本案實質是因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爭議,具有身份特徵或屬人特性,因此應當適用夫妻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   二、共同經常居所地: 二審判決認為雙方共同經常居所地為香港,主要基於以下兩個理由: 雙方於1987年在香港登記結婚,且此前長期居住於香港,這表明雙方在婚姻關係建立之初就選擇了香港作為共同生活地。 即使以1998年房屋產權取得日期作為時間節點,徐某的經常居所地為香港,張某的經常居所地為內地,雙方也不存在共同經常居所地,因此應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二審判決的這一判斷,直接影響了准據法的選擇,最終導致了判決結果的逆轉。   三、香港家事法律適用: 根據香港法律,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除非有信託或特別約定。香港實行“別體主義”,即夫妻雙方在婚內各自擁有的財產,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由於雙方沒有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因此按照香港法律,該房產屬於徐某的個人財產。 涉外民商事案件邏輯思路: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首先要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以此判斷管轄權和准據法。然後根據准據法,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 法律關係的性質 決定了案件的管轄權,即哪個法院有權審理此案。例如,本案涉及夫妻關係和不動產確權,因此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准據法 則決定了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本案中,二審判決最終選擇適用香港法律,因此應根據香港法律來判斷房屋的歸屬。   總結: 本案的判決結果說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准據法的選擇至關重要。它直接影響著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 雙方沒有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判決結果。如果雙方在婚前或婚內簽訂了財產協議,明確了房屋的歸屬,那麼案件的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在跨境民商事糾紛中,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建議: 夫妻在跨境結婚或購置不動產時,應及時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明確雙方財產權益,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在涉及跨境民商事糾紛時,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